海龙灭火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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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灭火设备
第九章海龍滅火設備
一、外觀檢查
(一)蓄壓式海龍滅火藥劑儲存容器等
1、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1)檢查方法
A、外形
(A)以目視確認儲存容器、固定架、各種計量儀器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
(B)以目視確認容器本體是否確實固定於固定架上。
(C)核對設計圖面,確認設置之鋼瓶數。
B、設置狀況
(A)確認設在專用鋼瓶室之鋼瓶,應有適當之固定措施;設於防護區域內之鋼瓶,應置於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製成之防護箱內。
(B)確認設置場所是否設有照明設備、明亮窗口,及周圍有無障礙物。
並確認是否確保供操作及檢查之空間。
(C)確認周圍濕度有無過高,及周圍溫度是否在40℃以下。
(D)確認有無遭日光曝曬、雨水淋濕之虞。
(2)判定方法
A、外形
(A)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生銹或塗裝剝離等情形。
(B)以推押容器之方式,確認容器本體應確實固定在固定架或底座上。
(C)容器瓶數應依規定數量設置。
B、設置狀況
(A)設在專用鋼瓶室之鋼瓶,應有適當之固定措施;但設於防護區域內時,應置於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製成之防護箱內。
(B)具適當採光,且應無檢查及使用上之障礙。
(C)濕度未過高,且溫度在40℃以下。
(D)應無遭日光曝曬、雨水淋濕之虞。
2、容器閥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容器閥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
3、容器閥開放裝置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容器閥開放裝置有無變形、脫落等情形。
(2)判定方法
A、容器閥開放裝置應確實裝接於容器閥本體上,如為電氣式者,導線應無劣化或斷裂,如為氣壓式者,操作管及其連接部分應無鬆弛或脫落之情形。
B、具有手動啟動裝置之開放裝置,其操作部應無明顯之鏽蝕情形。
C、應裝設有安全栓或安全插梢。
(3)注意事項
檢查時,為防止產生誤放事故,請勿予以強烈之衝擊。
4、連結管及集合管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及是否有確實連接。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並應確實連接。
(二)加壓式海龍滅火藥劑儲存容器等
1、滅火藥劑儲存容器
(1)檢查方法
A、外形
(A)以目視確認儲存容器、固定架、各種計量儀器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
(B)以目視確認容器本體是否確實固定在裝設架上。
B、設置狀況
(A)確認設在專用鋼瓶室之鋼瓶,應有適當之固定措施;設於防護區域內之鋼瓶,應置於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製成之防護箱內。
(B)確認設置場所是否設照明設備、明亮窗口,及周圍有無障礙物。
並確認是否確保供操作及檢查之空間。
(C)確認周圍濕度有無過高,及周圍溫度是否在40℃以下。
(D)確認有無遭日光曝曬、雨水淋濕之虞。
C、標示
以目視確認標示有無損傷、變形等。
D、安全裝置
以目視確認放出口有無阻塞之情形。
(2)判定方法
A、外形
(A)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生鏽或塗裝剝離等情形。
(B)容器本體應確實固定在固定架或底座上。
B、設置狀況
(A)設在專用鋼瓶室之鋼瓶,應有適當之固定措施;但設於防護區域內時,應置於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製成之防護箱內。
(B)具適當採光,且應無檢查及使用上之障礙。
(C)濕度沒有過高,且溫度在40℃以下。
(D)應無遭日光直射、雨水淋濕之虞。
C、標示
應無損傷、脫落、污損等情形。
D、安全裝置
放出口應無阻塞之情形。
2、放出閥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
3、閥類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加壓電磁閥、加壓手動閥等閥類有無變形、損傷之情形,及其開、關位置是否正常。
(2)判定方法
A、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
B、開、關位置應正常。
4、加壓用氣體容器等
(1)加壓用氣體容器
A、檢查方法
(A)外形
a、以目視確認儲存容器、固定架、各種測量計等有無變形或腐蝕等情形。
b、以目視確認容器本體有無確實固定在固定架上。
c、核對設計圖面,確認設置之鋼瓶數。
(B)設置狀況
a、確認設在專用鋼瓶室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有適當之固定措施;設於防護區域內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置於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製成之防護箱內。
b、確認設置場所是否設有照明設備、明亮窗口,及周圍有無障礙物。
並確認是否確保供操作及檢查之空間。
c、確認周圍濕度有無過高,及周圍溫度是否在40℃以下。
d、確認有無遭日光曝曬、雨水淋濕之虞。
(C)標示
以目視確認標示有無損傷、變形等。
B、判定方法
(A)外形
a、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生鏽或塗裝剝離等情形。
b、以推押容器之方式,確認容器本體應確實固定在固定架或底座上。
c、容器瓶數應依規定數量設置。
(B)設置狀況
a、設在專用鋼瓶室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有適當之固定措施;但設於防護區域內時,應置於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製成之防護箱內。
b、具適當採光,且應無檢查上及使用上之障礙。
c、濕度沒有過高,且溫度在40℃以下。
d、應無遭日光曝曬、雨水淋濕之虞。
(C)標示
應無損傷、脫落、污損等情形。
(2)容器閥
A、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容器閥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
B、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
(3)容器閥開放裝置
A、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容器閥開放裝置有無變形、脫落等情形。
B、判定方法
(A)容器閥開放裝置應確實裝接在容器閥本體上,如為電氣式者,導線應無劣化或斷裂,如為氣壓式者,操作管及其連接部分應無鬆弛或脫落之情形。
(B)具有手動啟動裝置之開放裝置,其操作部應無明顯之鏽蝕情形。
(C)應裝設有安全栓或安全插梢,並加封條。
C、注意事項
檢查時,為防止產生誤放事故,請勿予以強烈之衝擊。
(4)壓力調整器
A、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壓力調整器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及是否確實固定於容器閥上。
B、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且應確實固定。
5、連結管及集合管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及是否有確實連接。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並應確實連接。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等
1、啟動用氣體容器
(1)檢查方法
A、外形
(A)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及是否裝設有容器收存箱。
(B)確認收存箱之箱門或類似開關裝置之開關狀態是否良好。
B、標示
確認收存箱之表面是否設有記載該防護區劃名稱或防護對象物名稱及操作方法。
(2)判定方法
A、外形
(A)應無變形、損傷、塗裝剝離或明顯腐蝕等情形,且收存箱及容器應確實固定。
(B)收存箱之箱門開關狀態應良好。
B、標示
應無損傷、脫落、污損等情形。
2、容器閥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容器閥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
3、容器閥開放裝置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容器閥開放裝置有無變形、脫落等情形。
(2)判定方法
A、容器閥開放裝置應確實裝接在容器閥本體上,如為電氣式者,導線應無劣化或斷裂,如為氣壓式者,操作管及其連接部分應無鬆弛或脫落之情形。
B、具有手動啟動裝置之開放裝置,其操作部應無明顯之銹蝕情形。
C、應裝設有安全栓或安全插梢。
(3)注意事項
檢查時,為防止產生誤放事故,請勿予以強烈之衝擊。
(四)選擇閥
1、本體
(1)檢查方法
A、外形
以目視確認選擇閥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且是否設於防護區域以外之處所。
B、標示
確認其附近是否標明選擇閥之字樣及所屬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名稱,且是否設有記載操作方法之標示。
(2)判定方法
A、外形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且應設於防護區域以外之處所。
B、標示
應無損傷、脫落、污損等情形。
2、開放裝置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脫落等情形,及是否確實裝設在選擇閥上。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等情形,且確實裝在選擇閥上。
(五)操作管及逆止閥
1、檢查方法
(1)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及是否確實連接。
(2)核對設計圖面,確認逆止閥裝設位置、方向及操作管之連接路徑是否正常。
2、判定方法
(1)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且應已確認連接。
(2)依設計圖面裝設配置。
(六)啟動裝置
1、手動啟動裝置
(1)檢查方法
A、周圍狀況
(A)確認操作箱周圍有無檢查及使用上之障礙,及設置位置是否適當。
(B)確認啟動裝置及其附近有無標示所屬防護區域名稱或防護對象名稱與標示操作方法,及其保安上之注意事項是否適當。
(C)確認啟動裝置附近有無「手動啟動裝置」標示。
B、外形
(A)以目視確認操作箱有無變形、脫落等現象。
(B)確認箱面紅色之塗裝有無剝離、污損等現象。
C、電源表示燈
確認有無亮燈及其標示是否正常。
(2)判定方法
A、周圍狀況
(A)其周圍應無檢查及使用上之障礙,並應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附近。
(B)標示應無損傷、脫落、污損等現象。
B、外形
(A)操作箱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等現象。
(B)紅色塗裝應無剝離、污損等現象。
C、電源表示燈
保持亮燈,且該標示有所屬防護區域名稱、防護對象物名稱。
2、自動啟動裝置
(1)檢查方法
A、火災探測裝置
準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檢查要領確認之。
B、自動、手動切換裝置
(A)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脫落等情形,及其切換位置是否正常。
(B)確認自動、手動及操作方法之標示是否正常。
(2)判定方法
A、火災探測裝置
準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檢查要領確認之。
B、自動、手動切換裝置
(A)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等情形,且切換位置處於定位。
(B)標示應無污損、模糊不清之情形。
(七)警報裝置
1、檢查方法
(1)以目視確認語音(揚聲器)、蜂鳴器、警鈴等警報裝置有無變形、脫落等現象。
(2)無人變電所等平常無人駐守之防火對象物或局部放射方式以外之處所,確認是否設有音聲警報裝置。
(3)確認有無「音響警報裝置」之標示。
2、判定方法
(1)警報裝置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等情形。
(2)平常無人駐守之防火對象物或局部放射方式以外之處所,應以語音為警報裝置。
(3)警報裝置之標示正常並應設於必要之處所,且應無損傷、脫落、污損等情形。
(八)控制裝置
1、檢查方法
(1)控制盤
A、周圍狀況
確認周圍有無檢查及使用上之障礙。
B、外形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腐蝕等現象。
(2)電壓計
A、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
B、確認電源電壓是否正常。
(3)開關類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及開關位置是否正常。
(4)標示
確認標示是否正常。
(5)備用品等
確認是否備有保險絲、燈泡等備用品、回路圖及操作說明書等。
2、判定方法
(1)控制盤
A、周圍狀況
應設於不易受火災波及之位置,且周圍應無檢查及使用上之障礙。
B、外形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現象。
(2)電壓計
A、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
B、電壓計之指示值應在規定範圍內。
C、無電壓計者,其電源表示燈應亮燈。
(3)開關類
應無變形、損傷、脫落等情形,且開關位置正常。
(4)標示
A、開關等之名稱應無污損、模糊不清等情形。
B、面板不得剝落。
(5)備用品等
A、應備有保險絲、燈泡等備用品。
B、應備有回路圖、操作說明書等。
(九)配管
1、檢查方法
(1)管及接頭
以目視確認有無損傷、腐蝕等情形,及有無供作其他物品之支撐或懸掛吊具。
(2)金屬支撐吊架
以目視及手觸摸等方式,確認有無脫落、彎曲、鬆動等情形。
2、判定方法
(1)管及接頭
A、應無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
B、應無作為其他物品之支撐或懸掛吊具。
(2)金屬支撐吊架
應無脫落、彎曲、鬆動等情形。
(十)放射表示燈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防護區劃出入口處,設置之放射表示燈有無變形、腐蝕等情形。
2、判定方法
放射表示燈之設置場所正常,且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文字模糊不清等情形。
(十一)噴頭
1、外形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腐蝕等現象。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阻塞等情形。
2、放射障礙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周圍有無造成放射障礙之物品,及裝設角度是否正常。
(2)判定方法
A、周圍應無造成放射障礙之物品。
B、噴頭之裝設應能將藥劑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物,且裝設角度應無明顯偏移之情形。
(十二)防護區劃
1、區劃變更
(1)檢查方法
A、滅火設備設置後,有無因增建、改建、變更等情形,造成防護區劃之容積及開口部增減之情形,應核對設計圖面確認之。
B、局部放射方式者,其防護對象物之形狀、數量、位置等有無變更,應核對設計圖面確認之。
C、附門鎖之開口部,應以手動方式確認其開關狀況。
(2)判定方法
A、開口部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
B、位於樓地板高度三分之二以下之開口部,因有降低滅火效果之虞或造成保安上之危險,應設有自動關閉裝置。
C、未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含通風換氣管道)者,其防護體積與開口部面積之比率,應在法令規定範圍內,且其滅火藥劑量充足。
D、設有自動門鎖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裝置完整,且門之關閉確實順暢。
(B)應無門檔、障礙物等物品,且平時保持關閉狀態。
2、開口部之自動關閉裝置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
(2)判定方法
應無變形、損傷、明顯腐蝕等情形。
(十三)緊急電源(限內藏型者)
1、外形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蓄電池本體周圍之狀況,有無變形、損傷、洩漏、腐蝕等現象。
(2)判定方法
A、設置位置之通風換氣應良好,且無灰塵、腐蝕性氣體之滯留及明顯之溫度變化等情形。
B、蓄電池組支撐架應堅牢。
C、應無明顯之變形、損傷、龜裂等情形。
D、電解液沒有洩漏,且導線連接部沒有腐蝕之情形。
2、標示
(1)檢查方法
確認是否正常設置。
(2)判定方法
應標示額定電壓值及容量。
(3)注意事項
符合標準之蓄電池設備,應確認其有無張貼合格標示。
(十四)皮管、管盤、噴嘴及噴嘴開關閥
1、周圍狀況
(1)檢查方法
確認設置場所是否容易接近,且周圍有無妨礙操作之障礙物。
(2)判定方法
周圍應無檢查及使用上之障礙。
2、外形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收存狀態之皮管有無變形、腐蝕等現象。
(2)判定方法
A、皮管應整齊收捲於管盤上,且皮管應無變形明顯龜裂等老化現象。
B、皮管、管盤、噴嘴及噴嘴開關閥應無變形、損傷、顯著腐蝕等情形,且噴嘴開關閥應在「關」之位置。
(十五)標示燈及標示(限移動式)
1、檢查方法
確認標示燈及「移動式海龍滅火設備」之標示,是否正常設置。
2、判定方法
(1)標示燈應無變形、損傷等情形,且正常亮燈。
(2)標示應無損傷、脫落、污損等情形。
二、性能檢查
(一)蓄壓式海龍滅火藥劑儲存容器等
1、滅火藥劑量
(1)檢查方法
依下列方法確認之。
A、使用台秤測定計之方法
(A)將裝設在容器閥之容器閥開放裝置、連接管、操作管及容器固定器具取下。
(B)將容器置於台秤上,測定其重量至小數點第一位。
(C)藥劑量則為測定值扣除容器閥及容器重量後所得之值。
B、使用水平液面計之方法
(A)插入水平液面計電源開關,檢查其電壓值。
(B)使容器維持平常之狀態,將容器置於液面計探針與放射源之間。
(C)緩緩使液面計檢出部上下方向移動,當發現儀表指針振動差異較大時,由該位置即可求出自容器底部起之藥劑存量高度。
(D)液面高度與藥劑量之換算,應使用專用之換算尺為之。
C、使用鋼瓶液面計之方法
(A)打開保護蓋緩慢抽出表尺。
(B)當表尺被鋼瓶內浮球之磁性吸引而停頓時,讀取表尺刻度。
(C)對照各廠商所提供之專用換算表讀取藥劑重量。
(D)需考慮溫度變化造成之影響。
D、以其他原廠技術手冊規範之藥劑量檢測方式量測。
(2)判定方法
將藥劑量之測定結果與重量表、圖面明細表或原廠技術手冊規範核對,其差值應在充填值10%以下。
(3)注意事項
A、以水平液面計測定時
(A)不得任意卸取放射線源(鈷60),萬一有異常時,應即時連絡專業處理單位。
(B)鈷60有效使用年限約為3年,如已超過時,應即時連絡專業單位處理或更換。
(C)使用壓力表者,應先確認容器內壓為規定之壓力值。
B、共同事項
(A)因容器重量頗重(約150㎏),傾倒或操作時應加以注意。
(B)測量後,應將容器號碼、充填量記載於檢查表上。
(C)當滅火藥劑量或容器內壓減少時,應迅即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D)使用具放射源者,應取得行政院原子能源委員會之許可登記。
2、容器閥開放裝置
(1)電氣式容器閥之開放裝置
A、檢查方法
(A)將裝設在容器閥之容器閥開放裝置取下,確認撞針、切割片或電路板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
(B)操作手動啟動裝置,確認電氣動作是否正常。
(C)拔下安全栓或安全插銷,以手動操作,確認動作是否正常。
(D)動作後之復歸,應確認於切斷通電或復舊操作時,是否可正常復歸定位。
(E)取下端子部之護蓋,以螺絲起子確認端子有無鬆弛現象。
(F)將容器閥開放裝置回路從主機板離線以確認其斷線偵測功能。
B、判定方法
(A)撞針、切割片或電路板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
(B)以規定之電壓可正常動作,並可確實以手動操作。
(C)應可正常復歸。
(D)應無端子鬆動、導線損傷、斷線等情形。
(E)將回路線離線時主機應發出斷線故障訊號。
C、注意事項
操作手動啟動裝置時,應將所有電氣式容器閥開放裝置取下。
(2)氣壓式容器閥之開放裝置
A、檢查方法
(A)將裝設在容器閥之容器閥開放裝置卸下,確認活塞桿或撞針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
(B)具有手動操作功能者,將安全栓拔下,以手動方式使其動作,確認撞針之動作,彈簧之復歸動作是否正常。
B、判定方法
(A)活塞桿、撞針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
(B)動作及復歸動作應正常。
(3)以電氣啟動藥劑釋放模組啟動器方式啟動容器閥之開放裝置
A、檢查方法
(A)將裝設在容器閥上藥劑釋放模組之啟動器從端子接點上取下,確認啟動器本體及藥劑釋放模組電路板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
(B)將原先安裝在藥劑釋放模組之啟動器端子接點上與AG燈泡(鎢絲燈泡)連接,以自動或手動方式使其動作,確認AG燈泡(鎢絲燈泡)是否動作及藥劑釋放模組動作LED燈是否常亮。
B、判定方法
(A)啟動器本體及藥劑釋放模組電路板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
(B)AG燈泡(鎢絲燈泡)應能動作及藥劑釋放模組動作LED燈為常亮。
3、連結管及集合管
(1)檢查方法
以板手確認連接部位有無鬆動之情形。
(2)判定方法
連接部位應無鬆動之情形。
(二)加壓式海龍滅火藥劑儲存容器等
1、滅火藥劑量
(1)檢查方法
以目視確認液面計之液面高度。
(2)判定方法
液面之標示應於規定之位置。
2、放出閥
(1)檢查方法
A、以扳手確認安裝部位有無鬆動之情形。
B、以試驗用氣體確認放出閥之開關功能是否正常。
C、以試驗用氣體自操作管連接部分加壓,確認氣體有無洩漏。
(2)判定方法
A、應無鬆動之情形。
B、開關功能應正常。
C、應無洩漏之情形。
3、閥類
(1)檢查方法
以手操作導通試驗閥、洩放閥,確認開關功能是否可輕易操作。
(2)判定方法
可輕易進行開關之操作。
(3)注意事項
完成檢查後,應回復至原來之開關狀態。
4、加壓用氣體容器等
(1)氣體量
A、檢查方法
(A)氣體量,用前項
(一)之1之
(1)之規定確認之。
(B)關閉壓力試驗閥後,打開加壓手動閥,以目視確認壓力調整器之壓力值。
B、判定方法
(A)氣體量應在規定量以上。
(B)高壓側之壓力表指針應標示在規定壓力值之範圍內。
C、注意事項
檢查結束,在關閉手動加壓閥之後,應將儲存容器之洩氣閥及壓力試驗閥打開,確認加壓用氣體已放出後,再使其復歸。
(2)容器閥開放裝置
準用前
(一)之2之規定確認之。
(3)壓力調整器
A、檢查方法
關閉設在壓力調整器二次側之檢查用開關或替代閥,以手動操作或以氣壓、電氣方式之容器閥開放裝置使加壓用氣體容器之容器閥動作開放,確認一、二次側壓力表之指度及指針之動作。
B、判定方法
(A)各部位應無氣體洩漏情形。
(B)一次側壓力表之指針應在規定壓力值。
(C)一次側壓力表之指針應在設定壓力值,且功能正常。
5、連結管及集合管
準用前
(一)之3之規定確認之。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等
1、氣體量
(1)檢查方法
依下列規定確認之。
A、將裝在容器閥之容器閥開放裝置、操作管卸下,自容器收存箱中取出。
B、使用可測定達20㎏之彈簧秤或秤重計,測量容器之重量。
C、應與裝在容器上之面板或重量表所記載之重量相核對。
(2)判定方法
二氧化碳或氮氣之重量,其記載重量與測得重量之差值,應在充填量10%以下。
2、容器閥開放裝置
(1)檢查方法
A、電氣式者,準依前
(一)之2之
(1)之A規定確認之。
B、手動式者,應將容器閥開放裝置取下,以確認活塞桿或撞針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及手動操作部之安全栓或封條是否能迅速脫離。
(2)判定方法
A、活塞桿、撞針應無彎曲、斷裂或短缺等情形。
B、應可確實動作。
(四)選擇閥
1、閥本體
(1)檢查方法
A、以扳手確認連接部分有無鬆動等現象。
B、以試驗用氣體確認其功能是否正常。
(2)判定方法
連接部分應無鬆動等情形,且性能應正常。
2、開放裝置
(1)電氣式選擇閥開放裝置
A、檢查方法
(A)取下端子部之護蓋,確認末端處理、結線接續之狀況是否正常。
(B)操作供該選擇閥使用之啟動裝置,使開放裝置動作。
(C)啟動裝置復歸後,在控制盤上切斷通電,以拉桿復歸方式,使開放裝置復歸。
(D)以手動操作開放裝置,使其動作後,依前(C)之同樣方式使其復歸。
B、判定方法
(A)以端子盤連接者,應無端子螺絲鬆動,及端子護蓋脫落等現象。
(B)以電氣操作或手動操作均可使其確實動作。
(C)選擇閥於「開」狀態時,拉桿等之扣環應成解除狀態。
C、注意事項
與儲存容器之電氣式開放裝置連動者,應先將開放裝置自容器閥取下。
(2)氣壓式選擇閥開放裝置
A、檢查方法
(A)使用試驗用二氧化碳或氮氣容器(內容積1公升以上,二氧化碳藥劑量0.6㎏以上),自操作管連接部加壓,確認其動作是否正常。
(B)移除加壓源時,選擇閥由彈簧之動作或操作拉桿,確認其有無復歸。
B、判定方法
(A)活塞桿應無變形、損傷之情形,且確實動作。
(B)選擇閥於「開」狀態時,確認插梢應呈突出狀態,且拉桿等之扣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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