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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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规定
脚手架搭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东电力店塔发电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现场脚手架
的搭设和使用管理工作,保证使用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电业
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
火力发电厂》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范围内的设备检修、维护、调试,
小型基建工程施工所需搭设的脚手架。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安全分管负责人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落实本规定;
(二)负责审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提交的规定改进建议报告。
第二条 安全监察部
(一) 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订并确保本规定的适用性;
(二) 监督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
(三) 定期到各部门检查、指导现场安全工作;
(四) 负责检查本规定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将执行情况反馈安全
分管负责人及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三条各使用部门
(一) 负责对各自所管辖设备区域搭设的脚手架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
工作,是脚手的归口管理部门,妥善管理厂内的脚手架,加强对脚手架承
包单位的管理,监督检查脚手架搭设的质量。
负责建立脚手架日常使用状
况记录。
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发生的问题或反馈有关信息;
(二) 认真组织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将执行情况提出自查评价意见,
做出处理,报安全监察部。
第四条承包脚手架搭设单位
严格执行《外委工程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承包合同及
安全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确保每次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及检修过程的安全
顺利的完成。
第三章 脚手架的搭设和使用程序
第五条脚手架搭设的基本要求
(一) 脚手架荷重一般只承受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器具,总重量不能
超过 270kg/ m2;搭设好的脚手架应经搭设部门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
可交付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 荷重超过 270kg/ m2 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搭设;
(三)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的强度;
(四)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
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
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
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
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五)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
钢管立杆应设置垫板或金属底座。
木杆
应埋入地下 30~50m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
坑时应绑扫地杆。
横杆应平行与立杆成直角搭设;小横杆应设置在横杆上;
(六)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 1
的规定
表 1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单位:
米
脚手架类型
钢管脚手架
木脚手架
立杆
2
1.5
大横杆
1.2
小横杆
1.5
1
(七) 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设,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1.5m。
绑扎时
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
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
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小横杆、大横杆不得伸出脚手架外;
(八)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 6~7 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
刀撑。
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 60℃。
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
不得小于 300mm。
架子高度在 7m 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 4m、
横向每隔 7m 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六条移动、悬吊式脚手架注意事项
(一) 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
(二) 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三) 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
动, 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
移动脚手架时,其道
路的纵横面上 皆须铺平;
(四)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
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
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五) 悬吊式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六) 悬吊式脚手架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
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4。
承重钢丝绳的实
际直径不小于 6mm;
(七)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
索应作 1.5 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
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 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八)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
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九)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
使用;
(十) 在输水管道内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立柱钢管的底部应用棉布
包裹,以防脚手架发生滑移和倾斜。
因空间狭窄,脚手架钢管露出部位应
做好防护和明显标志,防止人员受伤。
第七条脚手板的铺设:
(一) 作业层的脚手板应满铺,不允许有空隙和探头板(指:
脚手板探
出长度在 100mm 左右)。
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得大于 200mm;
(二) 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200mm。
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
杆。
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
(三)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四)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用#8 镀锌铁丝双股并联绑扎牢固,不平处
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禁止用叠式对接脚手板;
(五)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
工作时
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八条脚手架搭设注意事项
(一) 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二) 脚手架上部平台应搭设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组成的防护栏
杆;上杆应离平台高度 1.05~1.2m,下杆离平台高度 0.5~0.6m,并设
180mm 高的挡脚板;
(三) 脚手架应设置牢固的梯子,供工作人员上下使用;采用直立爬
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 300m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
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四) 在通道及扶梯处的脚手架横杆不得阻碍通行,应抬高并加固;
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标
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五)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
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在脚手架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
护隔板或其他隔离设施;
(七)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事故的措施;脚手架上
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
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八) 接近高温热体的脚手架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且随用随搭、
用完即拆;
(九) 严禁使用脚手架吊重物;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将起重
装置与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十) 电缆夹层附近、电缆排架下方、制粉设备系统附近以及油系统
设备附近,不宜搭设竹、木脚手架;需搭设金属脚手架时,应采取防止撞
击产生火花的措施;
(十一)其他处所所搭设的竹、木脚手架,在设备启动、投入运行前
必须拆除,并清理现场的可燃、易燃物;
(十二)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安全标示牌,并派专人看守,
禁止非操作人员入内;
(十三)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
各个管子的接连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十四)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
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
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十五)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
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
螺栓,必须拧紧;
(十六)脚手架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
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 1000N 外力;
(十七)
在易燃易爆的容器内搭设脚手架,必须使用钢制架杆和架
板。
第九条钢管脚手杆与钢脚手板选材与规格
(一) 钢管脚手杆应采用外径 48~51mm,壁厚 3~3.5mm 的钢管,
长度以 4~6.5m 及 2.1~2.8m 为宜。
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
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二)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
扣件规格应与钢管匹配。
凡有裂纹、变
形、滑丝的,严禁使用。
(三)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500mm,承插
式管接头长度不得小于 80m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
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四) 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相应电压的安全距离(含垂直、水
平方向)并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五) 钢脚手板应用厚 2~3mm 的 A3 钢板,规格以 1.5~3.6m、宽
度为 230~250mm、肋高为 50mm 的为宜。
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
面应有防滑孔。
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木脚手杆与木脚手板选材与规格
(六)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它坚韧硬木。
凡腐朽、折裂、枯节等
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七)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 70mm。
横杆有效部分
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 80mm,60~80mm 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
密使用。
(八) 木脚手板应用 50mm 厚的杉木或松林板,宽度以 200~300mm
为宜,长度以不超过 6m 为宜。
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
多节疤的,严禁使用。
距板两端 80mm 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 2~3 圈或用
铁皮钉牢。
第十一条 竹脚手杆与竹脚手板
(一)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 50mm,螺栓孔不得大于 10mm,
螺栓必须拧紧。
竹片脚手板的长度以 2.2~2.3m 为宜,宽度以 400mm 为
宜。
损坏、变形的严禁使用。
(二) 禁止使用竹脚手杆搭设架子。
(三) 容器内搭设脚手架严禁使用竹脚手板、木制脚手板、木制脚手
杆,必须使用钢制脚手板、脚手杆。
第十二条 脚手架的验收
(一) 6 米以下简易脚手架实行一级验收;由工作负责人和脚手架搭
设负责人共同验收。
经验收合格签署脚手架验收单并悬挂脚手架验收牌
后,方可进行工作;存在缺陷的脚手架,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签署脚手架
验收单。
(二) 6 米以上 12 米以下脚手架实行二级验收;经一级验收合格后,
申请使用部门进行二级验收;二级验收由使用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主管主
持验收;经验收合格签署脚手架验收单并悬挂脚手架验收牌后,方可进行
工作;存在缺陷的脚手架,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签署脚手架验收单。
(三) 12 米以上大型脚手架和特殊、危险的脚手架实行三级验收;二
级验收合格后申请安全监察部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部专业主管进行三级
验收;经验收合格签署脚手架验收单,并悬挂脚手架验收牌后,方可进行
工作;存在缺陷的脚手架,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签署脚手架验收单。
(四) 脚手架使用为外委单位时,检修维护部为使用脚手架的质量监
督部门(二级验收单位)。
”
(五) 一级脚手架验收单 1 份,由工作负责人留存备查;二级脚手架
验收单一式 2 份,由工作负责人和二级验收单位各执 1 份留存备查;三
级脚手架验收单一式 3 份,由工作负责人、二级验收单位、安全监察部各
执 1 份留存备查;验收结果填写“合格”和“不合格,必须由三级共同认可后
方可签字。
(六) 脚手架验收单班组必须保存备查,并建立脚手架验收单登记薄。
(七) 脚手架验收单的有效保存期为一年。
(八) 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禁止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变更时,须重新进
行验收。
第十三条脚手架的使用
(一)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
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
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
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二) 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钢筋爬梯,不得攀爬架体。
不得在钢筋
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
(三)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如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应
另设木横杆架设,并在脚手架上铺设绝缘胶皮。
(四) 工作过程中,所有脚手架除专业搭设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擅自
移动、改装、拆卸。
如必须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时,须经过技术负责人的同
意后由架子工进行。
(五) 工作过程中,所用工具及材料上下运输时,应用工具袋或用绳
子捆绑牢固后才可传递。
不允许上下抛掷,以免砸坏脚手架。
(六) 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
接。
(七) 购买或自制的移动作业平台,必须编制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使
用中做好防止倾翻、跌下、触电、碰撞等措施。
(八) 脚手杆等物料必须按规格分类存放,且不应混有报废品。
(九) 脚手杆及脚手板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禁止露天存放。
(十) 脚手架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影响,造成损害,整修后,必须重
新履行验收手续。
(十一)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
重的材料。
(十二)当有 6 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
与拆除作业。
(十三)不准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
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
(十五)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十六)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
替正规脚手架。
(十七)
(十八)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
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
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十九)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
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禁止拆除主节点处的纵、
横向水平杆和连墙件。
第十四条 脚手架的拆除
(一) 在准备拆除脚手架(大型的)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
区的路口悬挂安全标示牌。
(二)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源和
水源,电线应由电工拆除。
(三) 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四)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
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现象。
(五) 拆除脚手架,应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
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杨机底下,不准向下抛
正。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到,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六)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
同时配合进行。
(七)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八) 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停电。
不能
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包括感应电)和损坏线路的措施。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根据《生产本质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件 :
1. 脚手架验收单
附件 1
脚手架验收单
工作项目搭设负责人
12 米以
架体类型6--12 米
上下
位名称)
使用时间
序号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验收标准
验收结果
1
2
3
4
5
脚手架(含依靠的支持物)整体固定,无倾倒、塌落危险。
脚手架上不得有单板、浮板和探头板。
组件合格,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5cm。
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 1m 高的栏杆。
附近有电气线路及设备时,应符合安规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
施工脚手架上如堆放材料,其质量不应超过计算载
木制 200Kg/m2
6
荷。
铁制 270 Kg/m 2
7
8
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安规的特殊规定。
验收意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
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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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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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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