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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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大兴安岭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1、部门职责
(一)对影响人群生存环境卫生质量及生命质量危险因素进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卫生学监测;对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公害病、学生常见病及意外伤害、中毒等发布、分布和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并制定预防控制对策。
(二)为拟订与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三)拟定并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对方案实施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四)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中毒、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为救灾预防和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五)实施预防接种,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与管理。
(六)负责人员培训和技术规范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承担爱国卫生运动中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技术指导。
(七)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健康环境的建立和人群健康行为的形成。
(八)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公共卫生信息的报告、管理和预测、预报,为疾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开展卫生防病检验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受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卫生监督监测检验、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审核和卫生质量检验、鉴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
(十)进行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
(十一)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十二)向社会提供相关的预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询和预防医学诊疗等专业技术服务。
(十三)承办行署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地区疾控中心内设10个科室,分别是:
办公室、流行病科(健康教育所)、消毒科(肝病防治所)、计划免疫科、地方病科(职业病科)、性病防治所、牙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质量管理科、卫生检验检测所。
三、人员构成
地区疾控中心总人数为88人,其中:
在职职工49人,离休人员3人,退休人员36人。
4、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预算数为797.01万元,部门决算数为981.32万元,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差为184.31万元,主要原因为项目经费和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拨付159.79万元,人员工资增长,其中:
退休和在职人员调资。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
(一)收入类
1、2016年财政收入981.32万元,2015年财政收入12262.26万元,同比上年减少244.94万元,降幅19%,原因为2015年有食品安全事物专项收入;
2、2016年疫苗收入153.21万元,比2015年增长51.96万元,增幅51.96%,原因是疫苗进价上调,导致售价上调,销售数量也同比增加;
3、2016年其他收入7.8万元,2015年没有。
(2)支出类
1、2016年财政资金支出1410.14万元,2015年财政资金支出1029.89万元,同比上年增长380.25万元,增幅36%,原因为使用2015年结转资金;
2、2016年疫苗成本133.58万元,2015年疫苗成本89.96万元,增长43.62万元,增幅48%,原因是疫苗进价上调。
(三)三公经费
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84万元。
(一)公务用车购置数量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1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1.8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4万元。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
2016年三公经费1.84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较,减少7.78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央补助专项经费中车辆使用费计入其他交通费科目。
(4)结转类
2016年财政补助结转0.38万元,2015年财政补助结转300.02万元,原因是2016年支出2015年结转资金。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239.19万元,主要支出为:
办公费3.03万元,水费2.34万元,电费2.71万元,邮电费3.66万元,取暖费25.50万元,差旅费13.71万元,维修费11.23万元,租赁费0.07万元,培训费0.72万元,专用材料费143.02万元,劳务费0.12万元,工会经费5.50万元,福利费4.9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4万元,其他交通费3.7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7.02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单位2016年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均按三家询价签订采购合同方式的分散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一)资产类
2016年资产总额1684.6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68.11万元;固定资产1616.49万元,2015年资产总额1677.7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5.93万元,固定资产1318.42万元。
增加原因为购置固定资产。
(2)负债类
2016年负债27.92万元,2015年负债29.20万元。
(三)净资产类
2016年净资产1656.68万元,2015年净资产1648.49万元,增加原因为购置固定资产。
八、预算绩效等情况说明
根据《行署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地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大财绩〔2016〕5号)要求,我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中有3笔属纳入绩效管理范围的资金,其中:
1、日元贷款还本付息项目16万元,该项目为延续项目,系2004年黑龙江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项还本付息项目(还本付息期40年,由大兴安岭行署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签订再转贷协议,行署财政局进行还本付息);2、计划免疫规划等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每2个月对县区当天全程冷链运输免费疫苗的各种运输和冷藏保管费用,对全区计免监测工作开展;3、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专网经费29.09万元,用于对全区各医院、疾控等机构建立全国联网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以上项目都已按绩效管理规定报送相关业务科室。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十、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
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
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9、结余分配:
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
10、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11、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
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款)机关服务(项):
指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
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
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
指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
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
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1、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
指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指出。
22、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新闻出版(款)出版发行(项):
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2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7、农林水支出(类)农业(款)农业行业业务管理(项):
指用于农业农村政策研究、土地承包管理、审计监督等农业行业一般性基本业务管理工作的支出。
28、农林水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
指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基本支出。
29、农林水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款)机构运行(项):
指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其他支出。
30、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安全生产监督(款)其他安全生产监督支出(项):
指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支出。
3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
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3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
指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是指财政部门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的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支出的拨款。
36、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是指财政部门使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支出的拨款。
3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
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38、机关运行经费:
反映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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