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要点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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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要点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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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要点安全生产
道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会议要点
1、如何做好公路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确实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各公路建设单位、监督单位要从根本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就是生产力的思想。
杜绝嘴上天天管安全、时时要安全,行动上切遇事拖沓、相互推卸的消极工作作风。
要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天天抓、时时抓,处处管、处处防。
施工单位的每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时刻深入到施工现场的每个部位,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要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发现问题要即时纠正、制止,要做到隐患不排除,坚决不放松。
杜绝坐在家里管安全的应负上级式的工作作风。
而我们的监督管理单位更要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要对整个公路建设的全线情况进行了解,掌握每个标段所处的环境、建设的进度、施工的工艺规范等。
要经常性下到一线进行安全检查,要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要求整改并进行督办,杜绝“事不关自、高高挂起;做和事老、当老好人”的工作作风。
(二)加强安全意思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各施工项目部清楚的认识到项目部的生存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离不开安全管理,而安全管理又离不开安全教育。
要知道重视安全教育,是凸现管理者人性化的安全管理理念。
因此,要加强对职工和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要从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两方面入手,经常性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及各种专业知识、施工程序、劳动技术,施工工艺、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要通过经常性、长期性的学习教育工作使广大的职工及参予公路建设的全体民工从思想上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要让人人都明白“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的道理。
同时也要让我们的每一位管理者明白“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而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要在我们的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强管理
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做得好、做到位,直接影响着整个施工单位一个建设项目的成与败,而安全生产管理又不同于其他管理工作,他是一个动态的管理方式,安全事故的发生多种多样,并非是一种固定的定式。
这就要求我们的建设单位必须系统地、规范地、认真地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要正确认识危险的存在,。
要通过对人员的管理、机械的管理、石料场的管理、炸药仓库的管理及施工现场的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制定周密、详细的工作计划;采取客观、多样的预防措施。
要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的关系,杜绝盲目施工、随意施工甚至野蛮施工的现象发生。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有力措施,因此在各公路建设项目开始前,各建设单位及监督管理单位就必须对整个公路建设的各种环境进行分析,并接合各自所处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自然条件、施工项目、人员组成等方面制定出确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及保障机制,要有专人对安全进行管理,待施工开始后各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机动灵活地开展工作,尽可能地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根据各标段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制定好各类应急预案,并且要经常性组织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让人人都清楚的知道在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时,谁该在什么位置、该做些什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突发性的安全事故发生后,正确、高效、快速地对事故进行处置,把因为事故而带来的各种损失降到最低。
2、公路工程建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说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新改建、大中修)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工程冬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安全生产
第六条:
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第七条:
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观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具职工人手一册。
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
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
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二)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
(三)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
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四)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
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四条:
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
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要停工整改。
第十七条: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
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文明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
3、如何做好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人以前曾做过八个月的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愿把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奉献给你供参考。
4、关于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会议的要求有哪些
安全百生产例会是工程管理法规的要求,其意义在于,总结上一个月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状况,比如:
事故情度况,隐患情况,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遵问守情况,安全检查、奖惩情况通报等。
通报近期答安全生产状况,下阶段工程中安全生产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布置回下阶段工作布置等,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职工身心答健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5、工程安全要点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产生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合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级、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当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6、道路与桥梁建设中安全管理最重要的是哪几点?
安全生产伴随工程建设全过程,牵扯的方方面面很多。
每一点都很重要,因为细节决定成败的。
非要在里面挑几点最重要,个人感觉如下:
(不分先后)
1、安全帽、各类警示牌(桩基、水电等)、围栏等。
2、桩基施工尤其是挖孔桩要按规定流程操作。
3、脚手架安装、拆卸。
4、梁板安装要按规定流程操作,架桥机的刚度要考虑一定的富于量。
5、跨线桥桥面施工注意可能的坠落物体。
6、道路施工主要是做好施工组织工作,使挖掘机及车队有序作业,安排专业调度员统一指挥。
7、道路施工安全应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8、如何加强道路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一、道路与桥梁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强调的是道路桥梁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其全部工程进行严格管理,管理主体主要是施工人员及物质,再是周边的环境状态控制及管理等方面工作。
此项管理工作属于一项综合且系统的工程,可确保施工人员及工程质量安全,其主要目的就是保证整个工程有序开展。
安全管理工作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言,且应严格遵循国家性质的安全施工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中的各个环节更为规范,从而保证施工质量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以便充分发挥整个工程的使用效益。
在此期间,应严格控制其间各方面的危险因素,尽可能的避免工程事故的出现。
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对道路桥梁工程建设进行了大量投资,该项工程也在国家政府的支持下快速发展,国内道路桥梁交通亦是逐渐完善,构建成了较为完善的交通网络。
但这些成绩也是付出代价才获得的,许多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比如某些工程施工中并不注重施工安全,人身及财产损失亦是不断发生,这些问题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更延误了工期,最终影响了工程使用效益。
二、道路与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具体而言,我国道路与桥梁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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