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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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八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八)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交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
【解析】
(1)选项B: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不适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特殊规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选项C: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选项D: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本章包括2个单元:
(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为20分,涉及大题的可能性为99.99%。
2017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卷之一
考卷之二
考卷之三
单项选择题
3题4.5分
2题3分
3题4.5分
多项选择题
1题2分
2题4分
1题2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不定项选择题
4题8分
-
-
合计
9题15.5分
5题8分
5题7.5分
单元框架
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划分标准及纳税义务
类型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注册地标准)
全面纳税义务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有限纳税义务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例题1•判断题】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例题2•判断题】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
【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所得来源地的表述,正确的有()。
A.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股息所得,按照分配股息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答案】ABD
【解析】选项C: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甲公司
B.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在境外设立机构、场所的乙公司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丙公司
D.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丁公司
【答案】C
【解析】选项C:
既未在中国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亦未在境内,但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属于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额1
基本思路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思路★★★
(一)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减免税额10万元,抵免税额20万元。
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2016)
A.1000×25%-10-20=220(万元)
B.1000×25%-10=240(万元)
C.1000×25%=250(万元)
D.1000×25%-20=230(万元)
【答案】A
(二)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计算。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
②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
③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②减税或者免税收益;
③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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