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发射机频率容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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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1除非另有说明,频率容限已在第1章中做了规定,并用106分之若干来表示。
2除非另有说明,表示各类电台的功率,对于单边带发射机系指峰包功率,对于其他各类发射机均指平均功率。
“无线电发信机的功率”一词已在第1章中下了定义。
3由于技术和操作方面的原因,某些种类的电台可能需要比表中所列更为严格的频率容限。
频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台站类别
发射机频率容限
频段:
9kHz至535kHz
1固定电台:
–9kHz至50kHz
–50kHz至535kHz
100
50
2陆地电台:
a)海岸电台
b)航空电台
1001、2
100
3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
b)船舶应急发射机
c)救生艇电台
d)航空器电台
2003、4
5005
500
100
4无线电测定电台
100
5广播电台
10Hz
频段:
535kHz至1606.5kHz
广播电台
10Hz(WRC-03)
频段:
1606.5kHz至4000kHz
1固定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200W
–功率大于200W
1006、7
506、7
2陆地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200W
–功率大200W
1001、2、6、8、9
501、2、6、8、9
频段:
1606.5kHz至4000kHz(续)
3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
b)救生艇电台
c)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
d)航空器电台
e)陆地移动电台
4无线电测定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200W
–功率大于200W
5广播电台
40Hz3、4、10
100
100
1009
5011
2012
1012
10Hz13
频段:
4MHz至29.7MHz
1固定电台:
续表
频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台站类别
发射机频率容限
a)单边带和独立单边带发射:
–功率小于等于500W
–功率大于500W
b)F1B类发射
c)其他类别发射:
–功率小于等于500W
–功率大于500W
2陆地电台:
a)海岸电台
b)航空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500W
–功率大于500W
c)基地电台
3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
1)A1A类发射
2)A1A以外的其他类别发射
b)救生艇电台
c)航空器电台
d)陆地移动电台
4广播电台
5空间电台
6地球站
50Hz
20Hz
10Hz
20
10
20Hz1、2、14
1009
509
206
10
50Hz3、4、15
50
1009
4016
10Hz13、17
20
20
频段:
29.7MHz至100MHz
1固定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50W
–功率大于50W
30
20
2陆地电台
3移动电台
4无线电测定电台
5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6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
7空间电台
8地球站
20
2018
50
2000Hz19
500Hz20
20
20
频段:
100MHz至470MHz
1固定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500W
–功率大于50W
2021
10
2陆地电台:
a)海岸电台
b)航空电台
c)基地电台:
–在100-235MHz频段内
–在235-401MHz频段内
–在401-470MHz频段内
10
2022
1523
723
523
3移动电台:
a)船舶电台和救生艇电台:
–在156-174MHz频段内
–在156-174MHz频段以外
10
5024
b)航空器电台
c)陆地移动电台:
–在100-235MHz频段内
–在235-401MHz频段内
–在401-470MHz频段内
3022
1523
723、25
523、25
4无线电测定电台
5026
5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2000Hz19
6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
500Hz20
7空间电台
20
8地球站
20
续表
频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台站类别
发射机频率容限
频段:
470MHz至2450MHz
1固定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100W
100
–功率大于100W
50
2陆地电台
20
3移动电台
20
4无线电测定电台
50026
5广播电台(电视以外)
100
6广播电台(电视伴音和图像)470MHz至960MHz频段内
500Hz20
7空间电台
20
8地球站
20
频段:
2450MHz至10500MHz
1固定电台:
–功率小于等于100W
100
–功率大于100W
50
2陆地电台
100
3移动电台
100
4无线电测定电台
125026
5空间电台
50
6地球站
50
频段:
10.5GHz至40GHz
1固定电台
300
2无线电测定电台
500026
3广播电台
100
4空间电台
100
5地球站
100
发射机频率容限一览表的注
1对于用于直接印字电报或数据传输的海岸电台发射机,其容限是:
–窄带移相键控为5Hz;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5Hz;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0Hz。
2对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海岸电台发射机,其容限为10Hz。
(WRC-03)
3对于用于直接印字电报或数据传输的船舶电台的发射机,其容限是:
–窄带移相键控为5Hz;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40Hz;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移频键控发射机为10Hz。
4对于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船舶电台发射机,其容限为10Hz。
(WRC-03)
5如果应急发射机被当做主发射机的备用机使用,则可采用船舶电台发射机的容限。
6对于海岸电台以外的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是:
–在1606.5–4000kHz和4至29.7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小于或等于200W和500W,容限为50Hz。
–在1606.5–4000kHz和4至29.7MHz各频段内,峰包功率分别大于200W和500W,容限为20Hz。
7对于移频键控的无线电报发射机,其容限为10Hz。
8对于海岸电台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其容限为20Hz。
9对于工作在专门划分给航空移动(R)业务的1606.5至4000kHz和4至29.7MHz的单边带发射机,其载波(基准)频率的容限:
a)对于一切航空电台为10Hz;
b)对于在国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20Hz;
c)对于专门在国内业务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电台为50Hz。
10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50×10–6。
11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或移频键控无线电报所用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Hz。
12对于在1606.5至1800kHz频段内的无线电信标发射机,其容限为50×10–6。
13对于载频功率小于或等于10kW的A3E类发射,其容限为20×10–6,15×10–6和10×10–6,对应的频段分别为1606.5-4000kHz,4-5.95MHz和5.95-29.7MHz。
14对于A1A类发射,其容限为10×10–6。
15对于26175-27500kHz频段内安装在小船上的船舶电台发射机,若其载波功率不大于5W,仅工作在近海水域或其附近,并利用F3E和G3E类发射,则频率容限为40×10–6。
16对于单边带无线电话发射机,除工作在26175-27500kHz频段并且峰包功率不大于15W的发射机,其容限为40×10–6以外,其余的均为50Hz。
17建议避免发生几赫兹的载波频差,这种情况会引起类似于周期性衰落的恶化。
如果频率容限为0.1Hz就能避免这种现象,这一容限也适合单边带发射。
18对于非载运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若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W,则其容限为40×10–6。
19对于工作频率低于108MHz、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50W的发射机,适用容限是3000Hz。
20如果某些电视台:
–在29.7-100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50W;
–在100至960MHz频段内,其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00W;
并且从其他电视台接收其输入信号,或者是为小型独立社团服务的,由于操作方面的原因,也许不能维持这一容限。
这类电视台的容限是2000Hz。
对于功率(图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W的电台,这一容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到:
–5kHz,适用于100至470MHz频段;
–10kHz,适用于470-960MHz频段。
21对于运用直接频率变换技术的多段无线电接力系统,其容限为30×10–6。
22对于频道间隔为50kHz,其容限为50×10–6。
23这些容限对频道间隔等于或大于20kHz者适用。
24对于运载工具上的通信电台所用的发射机,适用的容限是5×10–6。
25对于非运载工具上安装的轻便设备,且发射机平均功率不大于5W时,则其容限为15×10–6。
26如果不是指配给雷达站的特定频率,则这类电台发射的占用带宽应完全落在划分给该业务的频段内,所注明的容限不适用。
附录2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1限值适用范围
杂散域发射功率通常用发射机连接天馈线的输出端的杂散发射频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参考测量带宽主要取决于发射机的无线业务种类。
杂散域发射功率也可以用电场强度或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pfd)等效表示。
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见附件1。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适用频率范围是9kHz~300GHz。
但在实际测量中,杂散域是有限制的。
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杂散发射测量频段的建议要求见表2.1。
表2.1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单位为Hz
基频频段
杂散发射测量频段
下限频率
上限频率a
9kHz~100M
9k
1G
100MHz~300M
9k
10次谐波频率
300MHz~5.2G
30M
5次谐波频率
5.2GHz~13G
30M
26G
13GHz~150G
30M
2次谐波频率
150GHz~300G
30M
300G
a测量应包括所有的谐波频率,而不受上限频率的约束。
为保护特定业务,需要对基频频率13GHz以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扩展杂散发射的测量频段,上限频率需要到3次或更高次谐波频率。
对110GHz以上的杂散发射信号,采用本标准提供的常规微波测量方法非常困难。
在高频红外线频段,需要采用热辐射计测量技术。
对工作频率为76GHz~77GHz的车载雷达,其3次谐波达220GHz左右,就要采用热辐射计测量技术。
对于包含有波导器件的一体化天线发射系统,及天线连线是采用波导方式,而且未激励长度至少等于两倍截止波长的情况,不需要对低于0.7倍波导截止频率的区域进行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
杂散域发射功率测量包含除天馈系统之外的任何发射设备部分,要求天馈系统在杂散域频率产生的最大允许发射功率不能对测量结果有影响。
对于有多个发射机共用相同天线的发射系统,发射机间产生的互调产物要满足本标准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对TDMA系统的开关变换产生的瞬时发射也要满足本标准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参考测量带宽建议
规定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测量带宽定义为参考测量带宽。
表2.2是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表2.2各测量频段的参考测量带宽建议值
测量频段
参考测量带宽
9kHz~150kHz
1kHz
150kHz~30MHz
10kHz
30MHz~1GHz
100kHz
1GHz以上
1MHz
作为特别规定,所有空间业务杂散发射参考测量带宽规定为4kHz。
对于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当接近工作载频时,具体参考测量带宽的确定另有特定要求,见附件2、附件3。
2.2规定业务或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各种业务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规定有通用的杂散域发射的最低限值要求,表2.3是各种业务类别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除天线及传输线外,从该设备的任何部分发出的杂散发射的影响,不应大于在杂散发射频率上以最大容许功率加到天线系统而出现的影响。
对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并兼有信息技术设备(ITE)特征的受测试设备,若ITE部分能分离及可以独立操作使用,则ITE部分按GB9254-2008标准要求执行,无线电发射部分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若ITE部分不能单独操作使用,则受测试设备在发射状态下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满足本条款要求,而受测试设备在待机/空闲状态下的测试按GB9254-2008标准要求执行。
表2.3规定业务的最大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除下面描述的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外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较低的。
固定业务b
-50dBm(30MHz≤f<21.2GHz)
-30dBm(21.2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固定业务―终端站(有用户设备接口的外围站)
-40dBm(30MHz≤f<21.2GHz)
-30dBm(21.2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陆地移动业务(移动和固定站)
-36dBm(9kHz≤f<30MHz)
-36dBm(30MHz≤f<1GHz)
-30dBm(1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30MHz以下微功率(短距离)设备
29-10lg(f(kHz)/9)dBμA/m(9kHz -1dBμA/m(10MHz -36dBm(30MHz≤f<1GHz,下面特殊频段除外) -54dBm(适用48.5MHz-72.5MHz、76MHz-87MHz、167MHz-223MHz、470MHz-566MHz、606MHz-798MHz特殊频段) -30dBm(1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30MHz以上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无线本地网、无绳电话、无线话筒 -36dBm(30MHz≤f<1GHz,下面特殊频段除外) -54dBm(适用48.5MHz-72.5MHz、76MHz-87MHz、167MHz-223MHz、470MHz-566MHz、606MHz-798MHz特殊频段) -30dBm(1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广播电视ac 46+10lgP,或60dBc,取要求较低的。 对于VHF电台,不能超过0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对于UHF电台,不能超过11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 30MHz以下广播a 50dBc,同时不能超过17dBm绝对平均功率电平。 30MHz以上调频广播 对于87MHz≤f≤108MHz -36dBm(P<9dBW) 75dBc(9dBW≤P<29dBW) -16dBm(29dBW≤P<39dBW) 85dBc(39dBW≤P<50dBW) -5dBm(50dBW≤P) SSB移动电台a 比PEP低43dB。 30MHz以下业余发射设备a 43+10lgPEP,或50dBc,取要求较低的。 30MHz以上业余发射设备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较低的。 续表 业务类别或设备种类 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用于测定业务的雷达系统: 固定测向站d(风向剖面制作、多频、有源阵雷达除外) -30dBm或比PEP低100dB,取要求较低的。 VSAT(小口径终端)、SNG(新闻通讯卫星)、可搬移卫星站 满足GB9254-98标准B类限值要求(f≤1GHz) 49dBpW/100kHz(1GHz 55dBpW/100kHz(3.4GHz 61dBpW/100kHz(10.7GHz 67dBpW/100kHz(21.2GHz≤f<表1确定的上限频率) 使用单位: e.i.r.p(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安全业务和特别业务 无限制 注1: 表中“P”是指供给天线传输线的平均功率,当使用突发传输时,平均功率P和任何杂散发射的平均功率用突发持续时间的平均功率测量,使用单位: W。 注2: “PEP”是指供给天线传输线的峰包功率,使用单位: W。 注3: “dBc”是指相对于未调制的载波发射功率的分贝值。 在有些没有载波的数字调制方案载波无法测量的情况下,相对于dBc的参考电平即是平均功率P的分贝值。 注4: “f”是指杂散发射信号频率。 a此业务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用低于设备供给天线传输线功率(使用单位: W)的比值要求方式描述,用“dB”或“dBc”单位表示。 b固定无线接入系统(FWA)通常采用移动蜂窝技术,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在同一频段使用陆地移动系统或FWA采用特定移动通信技术,相关系统要满足陆地移动业务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c对于模拟电视传输,平均功率电平通过特定的视频信号调制确定,选择这种视频信号的方式是在供给天线传输线最大平均功率电平条件下(例如负极性调制电视系统的视频信号消隐电平)测试。 d无线电雷达测定系统杂散域发射功率用辐射发射功率描述,不用天线传输线端口功率描述。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通常情况,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等于偏离必要带宽中心频率250%的必要带宽间隔。 但这个频率界限可能取决于调制类别、数字调制的最大比特传输速率、发射机类别、频率协调因子等参量。 对于大多数系统,发射的中心频率也是必要带宽的中心频率。 对于有多个载波通过最后一级功放或者有源天线同时发射的多信道或者多载波发射机/应答机,它发射的中心频率是发射机或应答机的–3dB带宽的中心频率,发射机或应答机的带宽用于代替必要带宽来确定发射界限。 另外,有关窄带和宽带业务、雷达业务及其它特定业务的带外域和杂散域发射的频率界限的确定有一些具体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杂散域和带外域的间隔 中心频率和杂散域界限的间隔值见表2.1.1。 2.1.1中心频率和杂散域界限的间隔值 频段范围 窄带 正常 宽带 对BN< 间隔 对BN> 间隔 9kHz 250Hz 625Hz 2.5BN 10kHz 1.5BN+10kHz 150kHz 4kHz 10kHz 2.5BN 100kHz 1.5BN+100kHz 30MHz 25kHz 62.5kHz 2.5BN 10MHz 1.5BN+10MHz 1GHz 100kHz 250kHz 2.5BN 50MHz 1.BN+50MHz 3GHz 100kHz 250kHz 2.5BN 100MHz 1.5BN+100MHz 10GHz 300kHz 750kHz 2.5BN 250MHz 1.5BN+250MHz 15GHz 500kHz 1.25MHz 2.5BN 500MHz 1.5BN+500MHz 26GHz 1MHz 2.5MHz 2.5BN 500MHz 1.5BN+500MHz 注1: 表中fc为发射的中心频率,BN为必要带宽。 如果指配的发射频率带宽跨越了两段频率范围,那么应采用更高频段范围对应的取值来确定界限; 注2: 示例1: 工作在26MHz频段、必要带宽是1.8kHz的一个发射信号,由于BN小于4kHz,那么最小的频率间隔应采用10kHz,杂散域为距离必要带宽中心两侧10kHz以外的区域。 示例2: 工作在8GHz频段、必要带宽是200MHz的一个发射信号,由于这一宽带业务满足BN>100MHz,杂散域为距离必要带宽中心两侧1.5×200MHz+100MHz=400MHz以外的区域。 使用通用的间隔公式,带外域可以扩展到距离中心频率两侧2.5×200MHz=500MHz以外的区域。 表2.1.2和表2.1.3分别描述了除表2.1.1之外的,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带的窄带、宽带间隔值的特例。 2.1.2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带的窄带间隔值的特例 系统或业务 频率范围 窄带 对BN< (kHz) 间隔 (kHz) 固定业务 14kHz-1.5MHz 20 50a 1.5-30MHz PT≤50W 30 75b PT>50W 80 200b a间隔值基于这样一种假设: 在14kHz-1.5MHz的频率范围内,必要带宽的最大值3kHz。 50kHz的间隔值相比必要带宽来说相当大。 这是因为高功率发射机在调制情况下的无用发射在杂散域和带外域之间的界限应低于杂散限值(70dBc); bPT为发射功率。 间隔值基于这样一种假设: 在1.3-30MHz的频率范围内,必要带宽的最大值12kHz。 当PT>50W时,200kHz的间隔值相比必要带宽来说相当大。 这是因为高功率发射机在调制情况下的无用发射在杂散域和带外域之间的界限应低于杂散限值(70dBc)。 同时,在这段频率范围内,如果有新的应用于固定业务的系统需要使用大于12kHz的必要带宽,则需要重新考虑200kHz的间隔值。 2.1.3应用于特定系统和业务以及频带的宽带间隔值的特例 系统或业务 频率范围 宽带 对BN> 间隔 固定业务 14-150kHz 20kHz 1.5BN+20k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3.4-4.2GHz 250MHz 1.5BN+25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5.725-6.725GHz 500MHz 1.5BN+50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7.25-7.75GHz和7.9-8.4GHz 250MHz 1.5BN+250MHz 卫星固定业务(FSS) 10.7-12.75GHz 500MHz 1.5BN+50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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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发射机 频率 容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