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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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doc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1
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奖惩体系。
使各级人员在生产中严守规程,尽职尽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与云南安杰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范围内职能部门。
三、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奖惩相结合。
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班组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现场劳动纪律、违反调度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对失职、渎职或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四、安全考核坚持以责论处和重处重罚的原则,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出发以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贯穿与安全生产始终。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五、公司每年对以下部门、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
2.一年内无一类设备障碍及事故的部门;
3.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部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特殊表彰和奖励;
4.公司每年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根据考核结果,公司给予兑现:
奖金的40%用于奖励部门领导班子,10%用于奖励安全管理人员,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
5.公司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考核管理按公司“安全风险抵押
金管理办法”执行;
6、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纳入工资总额统一计划和管理。
第三章:
处罚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
安全监察室根据调查组结论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重大事故应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按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给予有关人员处罚。
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七、发生一般设备、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人员做以下出发: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八、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和事故夸大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3.对直接责任所在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九、发生恶性电器误操作事故[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不论有无后果,对有关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大过处分,并处以“待岗”3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6至12个月的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待岗”1至3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3至6个月的处罚。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十、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器误操作的有关人员的处罚应加重。
十一、隐瞒一般人身伤亡、一般设备、火灾和恶性电器误操作等事故的,给予下列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部门的正、副职领导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十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和组织行为,如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及时、如实地报告;
3.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部门领导依照隐瞒事故处理;
4.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5.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6.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十三、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人员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于相应处分。
第四章:
奖惩实施细则
十五、符合以下条件者给予奖励:
1.公司生产部门一年内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运行安全责任事故、车辆行驶的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年终兑现。
2.实行“百日生产安全考核奖励制”每“百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每一个“百日“给予奖励200元。
3.在工作中,敢于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的人员,给予一次奖励100-200元。
十六、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给予处罚:
1.每发生一起一般电气误操作情况:
扣罚当事人、监护人各200元。
2.在检修、事故处理、高低压线路施工搭火的工作中发现未办理工作票的:
每次扣罚工作负责人200元,部门分管领导100元。
3.工作或操作无监护人或失去监护,扣罚当事人200元、工作负责人100元。
4.工作票每月合格率未能达到100%,不合格的每张罚工作负责人50元。
5.工作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直接参加工作(操作)或离开现场,未指定代理人,扣罚工作负责人200元。
6.私自停电、送电、扣罚当事人200元。
7.装设接地线前不经过验电;扣罚当事人200元、工作负责人100元。
8.工作前未装设好接地线或工作尚未结束就事先拆除接地线;扣罚当事人100元,工作负责人200元、工作班成员各50元。
9.一个工作区域应挂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规定的:
扣罚当事人、监护人各50元。
10.验电、挂设接地线、倒闸操作不按规程戴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鞋:
扣罚当事人、监护人各50元。
11.低压带电作业不使用绝缘工具者:
扣罚当事人200元。
12.低压线路检修、装表接电搭线,相序接线错误,造成客户用电器件损坏:
扣罚当事人、监护人各200元,工作负责人300元。
13.在低压线路属双电源杆塔上工作或检修,因疏忽只停其中一个回路电源者:
扣罚工作负责人200元,当事人100元。
14.对交叉跨越的线路,一线路停电工作,对跨越的带电线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扣罚工作票签发人200元、部门分管领导100元。
15.登杆塔作业时穿凉鞋、拖鞋者:
扣罚当事人200元。
16.低压带电作业不穿长袖衣裤:
扣罚当事人、监护人各100元。
17.施工、检修、运行人员(包括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赤膊或穿背心、短袖、短裤、裙子、高跟鞋(锥形鞋跟)、拖鞋等:
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现场工作负责人100元。
18.违反“两票三制”的:
扣罚当事人200元。
19.在城(镇)、农村因施工开挖的各种基坑,未设置坑盖或安全围栏发生安全事故者:
扣罚工作负责人100元。
20.立、撤杆的作业中,应设专人指挥,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若发生倒杆及其他安全事故:
扣罚工作负责人200元、安全员200元。
21.使用吊车立、撤杆塔;新装、更换变压器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设专人指挥。
因指挥不当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全面,所发生的人员受伤、器材器件受损等安全事故:
扣罚工作负责人、指挥人员各200元。
22.登杆作业上或下时,不正确使用登高工具:
扣罚当事人100元。
安全生产工作奖罚制度
(一)1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罚制度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其他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社区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照《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重奖重罚。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
见附表1。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附表2。
(一)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附表1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附表2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附表1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1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
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附表3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
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附表3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
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附表4处罚。
第十三条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
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执行
第十五条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2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含地方政府的罚款)由安环办下达罚款通知单并负责催交。
被罚单位和个人收到罚款通知单一星期内将罚金交到财务部人账,再将财务凭证交安环办备案。
第十七条对第十二条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条所列处罚内容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同意,由安环办依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安环办备案;
各单位对班组或个人罚款全额上交公司财务,单独列账,所交罚款可作为单位安全活动经费,由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掌握使用,但要将罚款数额和使用情况报安环办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与上级相应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由安环办负责解释。
上交通、设备、质量、火灾、爆炸、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医疗、治安等
事故)。
注:
年度轻伤控制指标:
一公司1人次;
二公司1人次;
其他单位0人次。
附表2安全生产季奖金标准
附表3事故单位、人员罚款标准
附表4
事故处罚规定细则
1)按责任及损失价值对个人经济处罚如下:
(交通事故以事故结案书为准,
(2)其他事故负一定责任者,按同等责任处罚。
(3)情节严重者,可突破最大限额。
打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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