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科提分背背+6期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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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提分背背+6期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
总值42分:
卷一37分,卷三5分
总值39分
劳动法
7
劳动合同之非全日制用工(27)、劳动合同之
试用期、期限、违约金(73)、工资制度(74)、
劳动合同之劳务派遣(卷三70)
1
3
劳动合同(68、95)、社会保险(69)、劳
动争议(96,四(五、5)
房地产
法
1
2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出让地与划拨地比较
(75)、村镇规划(76)、商品房预售(95、96、
97)、集体土地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卷三55);
6
房地产中介(72)、规划法(71)、国有土
地使用权(70)
环护法
3
排放标准(28)、环评(77)
3
三同时(31)、环境事故、限期治理(73)
劳动法
一、劳动合同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点提示:
1.劳动合同的种类: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F14)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是:
劳动者无过错,且能胜任),续订劳动合同的。
2.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原因延迟订立劳动合同:
①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原因延迟订立劳动合同:
(《条例》5~7)
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劳动报酬。
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支付报酬和经济补偿。
③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F17):
(1)劳动合同当事人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可备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试用期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要点提示:
1.试用期条款(F19—21):
①试用期限制: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C.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D.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我国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与劳动者一定得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之违约金条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要点提示:
1.涉及培训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涉及保密的: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提示: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
解除
①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
者无
须预
告的
即时解除
(用
人单
位过
错)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⑦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F25、F26、F29):
须预
告的
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无须
预告
的解
除(劳
动者
过错)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笔记: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笔记: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经
济
性
裁
员
的
解
除
实
体
要
件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人数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程
序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限
制
条
件
①优先留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②优先招用——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解除禁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禁止裁员)
5.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F44)
注意:
劳动合同期满,有用人单位“禁止裁员”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F45)
6.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F46-48)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劳动者“无须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须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外: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条例》F22)
(2)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协商一致的;
②劳动者“预告解除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无须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劳动者因为:
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F47)
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且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赔偿金(F87)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或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要点提示: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支付。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6.上述“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6、劳务派遣制度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要点提示: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且应当是
(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F30)
2.劳务派遣协议:
(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中的报酬:
(1)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法律责任(F92、《条例》F35)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制度的,承担行政责任。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F34’2)
7、社会保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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