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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合同
生产经营合同
生产经营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生产经营合同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行业的点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厂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八条厂共有财产元,其中:
固定资产元,流动资金元。
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租金定为元,分年缴纳。
其中:
年度元;
年度元;
年度元;
第十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出租人为了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
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承租人是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机构设置权;
2.人事任免权;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
4.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十九条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条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
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期)提取。
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必须保障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有价值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
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
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有权监督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条出租人对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对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出租人有权维护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不得平调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指国家与企业分配方面的变化,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变化),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四十三条租赁期满后,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承租人代表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
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市公证处各执一份。
副本若干份,报市经济委员会、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有关部门备案。
出租人代表:
(签字)
承租人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生产经营合同篇2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种类:
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货款流动资。
第三条借款金额:
_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2%;付息时间:
按季支付.利息按借款方收到贷款方
借款到帐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年,自___________月___日止。
2.若提前还款则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每天按2%30天计算。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
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期限还本付息。
3.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发放工资、交纳税款等必要的税费外,应优先偿还贷款。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共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方及贷款方各一份。
借款方:
___________贷款方:
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
生产经营合同篇3
前言
_________与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共同投资举办生产及销售_________钻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营双方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_________
电报:
_________
邮政信箱:
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_________
电传:
_________
邮电信箱:
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
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
第二条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2.1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_________;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
2.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_________
2.3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2.4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3.1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
采用_________先进制造技术,技术诀窃,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_________钻头。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3.2生产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和尺寸的_________钻头(及乙方在合营期间所发展并已投产的所有其他型号的_________钻头),以及以下与生产及销售业务有关的活动:
3.2.1对销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3.2.2研究与发展_________钻头新产品,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3.3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投产后第_________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生产_________只各种规模型号_________钻头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1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_________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4.2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_________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4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5甲乙双方的现金分两期交付。
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出资额的_________%,其余_________%在六个月内交齐。
出资的现金应存入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合营公司的帐户内,并取得凭证。
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4.6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4.7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条合营各方的责任
5.1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1.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5.1.3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
5.1.4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5.1.5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
5.1.6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1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
5.1.7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
5.1.8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
5.1.9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5.1.10协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1.11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1.1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
5.1.14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5.2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项:
5.2.2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
5.2.3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5.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
5.2.5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
5.2.6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置设备、原材料。
5.2.7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
5.2.8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技术转让
6.1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
6.2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
6.2.1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6.2.2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
6.2.3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
6.2.4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对合营公司技术人员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6.2.5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
6.2.6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_________产品。
第七条产品销售
7.1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_________产品,但最多为_________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
7.2如果乙方未能按7.1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_________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足的补偿。
7.3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7.4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
第八条董事会
8.1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8.3.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
8.3.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8.3.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8.3.5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8.3.6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8.3.7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8.3.8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8.3.9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8.4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职权。
8.5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按如下规定进行:
8.5.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8.5.2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别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
8.5.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5.4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
8.5.5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
8.5.6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8.6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
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的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全营公司支付。
第九条管理机构
9.1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_________年。
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
9.2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9.3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
9.4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条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0.1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10.3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
第十一条公司的筹建
11.1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
筹建组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成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
11.2.1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
11.2.3组织设备、附属工程的安装调试。
11.2.5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转译。
11.3筹建期间一切重要文件往来,须经正副组长双方签署后生效和执行。
11.4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条劳动管理
12.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在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组织集体签订或和职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税务、财务、审计
13.1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13.3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13.4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
13.5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
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
13.6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
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
13.7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
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帐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
13.8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合营期限
14.1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__年。
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
15.1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
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15.3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值为依据,编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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