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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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融通渠道,规范同业信贷业务合作,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可从事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转让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获得法人授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资产包括贷款、贴现、同业拆借、银团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由资金营运部组织营销、信贷管理部实施管理、总行营业部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同一家法人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上限。
第二章转让方式
第六条根据转让业务中法律地位的不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分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和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本行既可以是转让业务的出让方,也可以是转让业务的受让方。
办理转让业务项下的贷款必须属于出让方自营贷款而非委托贷款或其他特定贷款。
第七条转让业务按转让性质不同划分为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和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出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的行为。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又可分为完全买断业务和担保买断业务二种。
完全买断业务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业务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出让方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并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由出让方到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的行为。
回购期间,出让方拥有信贷资产的债权。
第八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信贷资产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打包转让。
第九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本行作为受让方的,应严格按照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执行,且必须纳入信贷规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项下,本行作为出让方的,回购式融出的资金用途应符合监管部门对拆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在信贷资产买断和回购项下,我行作为受让方的信贷资产均需计提呆帐准备金。
第十条我行买断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为“关注”及以上级别,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距信贷资产到期日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章转让的条件、定价和期限
第十一条本行作为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在办理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时,借款人及受让贷款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受让的贷款未经重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资料齐全、内容完整,且必须符合本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并确定为正常类贷款;
2、借款人符合本行的客户授信条件;
3、受让贷款的用途符合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4、贷款合同中无不得转让的条款,或虽有不得转让的条款,但借款人书面同意该合同项下贷款转让给受让人;
5、担保人书面同意所担保合同转让给受让方后继续担保。
法律规定或合同法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贷款不得受让;多次转让后的贷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受让、回购。
第十二条本行作为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在办理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时,出让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出让方必须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且资信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
2、出让方应根据转让业务的需要,在本行营业部开立同业往来账户;
3、出让方获得资金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信贷政策。
第十三条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根据转让信贷资产的利率、质量、期限、债务人资信状况、转让的方式等因素,由转让双方综合考虑后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信贷资产转让回购期限由出、受让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回购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到期日应与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一致。
第十五条购入其他金融机构(正回购方)信贷资产后,回购期满正回购方不能履约的,不得将回购资产直接转为本行债权,违约责任由正回购方法人机构承担。
第四章转让业务的操作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本行为资产转让业务出让方的操作程序:
1、由资金营运部联系业务,并向受让方提供借款合同、信贷档案资料、借据等表明债权债务关系材料的复印件,出让、受让双方经协商达成转让方式、定价、计息方式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意向;
2、资金营运部将完整意向资料送信贷管理部审查,由信贷管理部按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
3、信贷资产转出方(营业部)与受让方签订《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回购)合同》,办妥有关手续;
4、以买断方式出让信贷资产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债务人和担保人并收回通知回执;
5、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信贷资产转让之日(或之前),出让方应向受让方移交买断项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信贷档案正本(包括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回执),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让方须保留所有信贷资料的副本(复印件)。
受让方有要求协助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的,出让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6、受让方按合同向出让方支付资金,出让方按合同转让信贷资产。
第十七条本行为资产转让业务受让方的操作程序:
1、由资金营运部联系业务,接受出让方提供的借款合同、信贷档案资料、借据等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出让、受让双方经协商达成转让方式、定价、计息方式等其它有关事项的意向;
2、买断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由总行营业部对转让的信贷资产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初审、贷后检查,并按照信贷授信管理办法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批,信贷管理部对企业进行授信。
回购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由总行营业部对转让的信贷资产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受让方(营业部)与出让方签订《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回购)合同》,办妥有关手续;
4、买断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受让方接受出让方提供的贷款合同、信贷档案资料等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正本以及已通知买断项下信贷资产债务人和担保人的通知书回执;若信贷资产转让为回购业务项下的,出让方仍为本项信贷业务的债权人,可不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5、受让买断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协助办妥抵质押变更登记。
若为部分受让的,应按照受让份额变更抵质押权;
6、出让方按合同转让信贷资产,受让方按合同向出让方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本行转让业务的审批权限:
1、单笔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由信贷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3、单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信贷资产回购项下,回购期内债权人不发生转移,仍为出让方,信贷资产的全部风险仍由出让方承担。
出让方继续负责贷后检查、管理及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等事项。
不论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信贷资产本息,均不影响出让方承担无条件向受让方按时还本付息的责任。
回购期内出让方应按期如实向受让方通报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如发现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回购项下款项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应立即通知受让方。
出让方如故意隐瞒借款人真实情况,受让方有权随时要求其无条件回购。
信贷资产回购基准日,出让方应主动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应付利息划入受让方指定账户,履行回购义务。
第二十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为受让方,自信贷资产买断之日起,信贷资产全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负责贷后检查、管理工作及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等事项,并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权。
在信贷资产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转让业务的变更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项下,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未到期前发生破产、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的,出让方应立即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并提前履行回购义务。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项下,若转让双方有一方因涉及兼并、重组或与第三方发生重大债务纠纷等情形时,可依据转让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办理回购事宜。
第二十三条出让方需要变更回购到期日的,应根据协议约定(即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提前回购不得使资产转让期限低于一个月,推迟回购的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能超过贷款到期日。
出让方不能按期回购,又未征得受让方同意变更回购日期的,或未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则受让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罚息计算办法向出让方收取罚息,并由信贷资产出让方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项下,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的,应执行原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未规定且提前偿付日在回购日之后的,应取得出让方同意;合同未规定且提前偿付日在回购日之前的,出让方应取得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同意后,则提前还款日即为回购到期日,出让方应于提前还款日与受让方结清信贷资产本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执行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未规定的,借款人应取得受让方同意。
提前还款日即为信贷资产转让到期日。
第二十五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贷款逾期的,由受让方负责追讨,出让方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六条信贷资产回购项下,出让方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或未能按期进行回购的,则受让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罚息计算办法向出让方收取罚息。
第二十七条由于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提前回购情况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转让贷款本金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作为守约方的损失补偿。
第七章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计息
第二十八条回购类信贷资产转让的业务核算
(一)正回购的会计核算:
首次交易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卖出待购回贷款
利息支付借: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到期还本付息借:
卖出待购回贷款
借: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二)逆回购的会计核算:
首次交易 借:
买入待返售贷款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利息收入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到期还本付息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贷:
买入待返售贷款
第二十九条 买断类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受让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
首次交易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其他应付款----受让贷款××户
利息支付借: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到期还本付息借:
其他应付款----受让贷款××户
借: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二)出让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
首次交易 借:
其他应收款----出让贷款××户
贷: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利息收入 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到期还本付息借:
存放联社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贷:
其他应收款----出让贷款××户
第三十条信贷资产转让计息及收费
(一)信贷资产回购业务项下,计息方式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商定,一般分为按月计息和按季计息两种。
出让方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于计息日主动将利息划付给受让方或由受让方直接从出让方的同业存款账户中扣划;
(二)信贷资产买断业务项下按借款合同约定付息,由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付息或由受让方直接从债务人存款账户中扣划;
(三)信贷资产转让属担保买断的,出让方可按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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