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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资料
从今年7月至今,宝马、奥迪、奔驰、克莱斯勒和日本12家车企等相继被国家发改委认定存在垄断行为。
8月20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对12家汽配企业开出高达12.35亿元的罚单更反映出我国反垄断的决心。
那么汽车行业的哪些潜规则触犯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历程是如何推进的?
域外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哪些措施值得借鉴?
汽车行业涉嫌三类垄断行为
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纵向垄断。
所谓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汽车行业表现为汽车制造商对经销渠道、产品价格等进行控制,进而实现垄断。
当然,汽车零部件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横向垄断也是存在的。
就进口车而言,按照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进口车制造商必须在中国设立总代理,外资控制了进货渠道,在价格上形成了绝对的定价权与话语权。
除了整车销售环节,总代理还对零部件供应与售后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导致进口车的配件和维修价格也异常高昂,形成了独家进口商操纵市场的格局。
总代理商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对整个汽车行业来说,整车厂商为维护品牌价格的稳定,限定经销商的最低售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关于禁止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除了强压库存,一些厂商还要求经销商在销售热销车型的同时搭配销售一些滞销车型,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绝大多数汽车厂商只把原厂零部件供应给指定的4S店,而车主也只能到指定的4S店修理,厂商与4S店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垄断配件获取维修暴利,也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
我国汽车业反垄断的沿革始末
我国加入WTO后,大量进口车涌进国内市场,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在实施之初,对于汽车行业的有序、快速发展,树立行业品牌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其对行业垄断格局的形成也起了助推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相关部门对各行业反垄断调查如火如荼。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汽车行业经销与售后环节的反垄断调查亦于2011年底开始,果断作出处罚决定反映了我国反垄断的决心。
工商总局8月1日发布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
新政策实行后,4S店将不再受销售单一品牌汽车的限制,这给了汽车品牌混合经营更多的可能性,经销商的自主经营权更大。
此外,商务部已经决定修订阻碍汽车行业公平竞争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围绕消费者权益对条款予以细化,规范企业行为。
交通部于6月3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许能真正起到彻底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的作用。
治理汽车行业垄断的域外经验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因此除处罚额度及方式存在区别外,其他内容与国外立法并没有显著差异。
关键的区别在于我国关于反垄断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汽车流通领域反垄断规制的落实不够到位。
就美国的汽车行业而言,美国通过对汽车行业垄断的专项立法,给予经销商充分保护,以削弱制造商对经销商的控制力。
区别于我国单一的4S店经销模式,美国的汽车经销渠道主要有三种。
在汽车售后服务方面,美国呈现出销售与服务分离的特点,即汽车专卖店与售后服务点相对独立,避免了集销售与售后服务为一体的4S店渠道可能存在的价格垄断。
就日本的汽车行业来说,区别于我国的独家进口代理商制度,日本主要是通过允许平行进口汽车打破垄断,即允许经销商从不同的合法渠道直接进口原装正品汽车,进而保证进口汽车价格的竞争性。
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水平与一些国家仍有明显差距,经销模式的成熟尚需时日。
当前,相关部门通过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逐步形成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去除汽车厂商通过4S店对汽车行业的纵向垄断顽疾,才能真正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我国汽车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汽车反垄断首笔“天价”罚单8月20日落地:
发改委针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其中日立和不二越主动配合调查,被免除处罚。
该罚单也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6年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主动配合调查者免罚
发改委称,经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
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
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同期,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对于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国家发改委决定,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免除处罚;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5056亿元;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为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为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
对轴承价格垄断案,国家发改委决定,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据的不二越,免除处罚;对第二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涉及中国市场所有证据和销售数据的精工,处上一年销售额4%的罚款1.7492亿元;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的NTN,按“6%”的标准罚款1.1916亿元;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处上一年销售额8%的罚款1.0936亿元。
国家发改委要求,涉案企业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行为进行整改,对公司全体人员进行反垄断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处罚并非日本零部件企业首次遭遇反垄断调查。
日系零部件企业因涉嫌操控零部件价格,在美国、欧洲都遭到过反垄断调查。
今年2月、3月、5月,日本精工分别在加拿大、欧盟、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因垄断轴承市场操控价格而受到处罚。
价格下调挑战自主品牌
为了应对发改委反垄断开出的首笔大额罚单,相关日系企业纷纷宣布降价。
8月20日,同一天,雷克萨斯宣布将于9月1日起下调雷克萨斯部分零部件价格。
本次调价共涉及约15000件零部件,平均降幅达26%。
其中,降幅最大的散热器总成下调35%、发动机总成、自动变速箱总成下调30%、空气囊总成下调25%。
在此之前,广汽本田、广汽丰田已经宣布了零部件价格下调计划。
对此,汽车营销专家张勇强分析称,这将会迫使相关汽车厂商对旗下所售车型和零配件价格进行大幅下调。
也有汽车行业分析师认为,此次发改委开出的“天价”反垄断罚单,有望打破日系零部件供应体系长期以来结成的垄断联盟。
也有声音持观望态度认为,日本零部件“抱团”垄断行为是个长期的行为,很难在短期之内奏效,但是整治之后必将引入更多的竞争因素,势必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利好。
证券分析师认为,针对日系零部件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会使汽车和零部件价格降低的同时,也会对自主品牌构成挑战。
合资品牌价格的不断下探,势必将给本来日子就不好过的自主品牌形成“雪上加霜”之势。
反垄断“重拳”并未落下
此次的12.354亿元罚单,只是开始。
8月20日,国家发改委透露,该机构将对本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继续开展调查。
事实上,调查显示,除了上述垄断方式,在我国汽车市场内,还存在车企主导的一种垄断模式。
这些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车企,往往会建立起自己控制的配件、物流系统,不少汽车配件企业无法自由营销。
据称,这种纵向垄断将是下一阶段反垄断的重点。
有消息称,超过1000家中外车企正在接受反垄断调查。
这些车企包括整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以及经销商。
和零部件企业相比,涉嫌垄断的整车企业所面临的罚款恐怕更重。
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8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奥迪和克莱斯勒确实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其后,8月17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称,该局对奔驰汽车的反垄断调查已经掌握相关证据,其对下游售后市场的零部件价格以及维护保养价格进行控制,为典型的纵向价格垄断。
截至记者发稿时,以上这些已认定的整车企业反垄断罚单还未开出。
“重拳”还在后头。
有消息称,发改委对于奥迪的大额罚单将在近日公布。
(贾娜作者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细数近年价格垄断大案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1日05:
50作者:
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的12家日本企业罚款约12.4亿元。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罚款额最大的一起反垄断案。
以下是近年来我国调查、处理的价格垄断大案:
2014年5月29日,发展改革委通报,因操纵镜片销售价格,依视路、尼康、蔡司、豪雅等7家眼镜镜片生产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共计被罚款1900多万元。
2013年8月12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因组织部分金店垄断黄、铂金饰品价格,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5家金店因垄断价格被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
2013年8月7日,发展改革委对广州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出总计近6.7亿元的罚单。
该案是典型的纵向垄断案,涉案乳粉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
2013年2月22日,茅台和五粮液公司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分别被贵州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依法处以2.47亿元、2.02亿元的罚款。
2013年1月4日,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6家企业因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被给予严厉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金额约3.53亿元。
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
2011年11月14日,发展改革委宣布,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被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
此外,2011年开始,发展改革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开展调查。
两家企业于当年年底分别向发展改革委提交中止调查申请,承诺进行整改。
发展改革委今年2月19日发布消息称,正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两公司是否完全履行整改承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据新华社电)
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九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二)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三)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本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网消息国家发改委今日召开“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发改委已经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李朴民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汽车及配件的调查,是开始于2011年底。
我们在广泛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对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些汽车整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进行了调查,并将根据违法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目的就是维护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李朴民还介绍了近期针对外资车企的反垄断调查进展。
目前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省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
现已查明,两家企业确实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上周江苏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已对苏州、无锡等五个城市的奔驰经销商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8月4日,上海市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所属的反垄断局组织力量,对奔驰公司上海办事处进行了调查。
奔驰是不是存在垄断行为,目前正在调查取证。
业内人士透露发改委反垄断局对豪车试探性降价不满意
多地发改委联动调查车企垄断
昨天有消息传出,发改委物价和反垄断部门对奔驰位于上海的办事处进行了调查。
江苏省物价局反垄断分局也已对苏州、无锡、丹阳等五个城市的奔驰经销商进行反垄断调查。
对于奔驰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目前仍在调查取证之中。
另据了解,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已经查明这两家公司都存在垄断行为。
不过截至昨发稿时,相关地区发改委都尚未披露任何相关消息。
调查针对整车和零配件价格两方面
据消息人士透露,目前调查部门主要针对进口汽车厂商在两个方面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一是限定整车价格,二是限定4S店的零配件价格和保养价格。
因此此次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不仅局限于整车价格,更直指售后市场零部件供应渠道垄断和车厂与4S店限价限区域销售,旨在消除“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涉嫌垄断行为”。
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经接近尾声,已经查明这两家公司都存在垄断行为。
奥迪在湖北曾召集4S店,统一零配件和保养的价格。
而克莱斯勒在上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这两家企业近期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豪车争相降价应对反垄断调查
对于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近期一些曾被曝光在中国市场价格虚高的高端豪华车品牌接连宣布整车、配件或保养价格大幅下调,甚至有的厂家并不讳言此举就是“回应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针对汽车行业进行的反垄断调查”。
不过这种临阵降价的方式究竟能不能躲过处罚,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好态度”可能有助于从轻处罚,但一旦查实垄断行为,并不能因此躲过处罚。
7月初,奔驰对外公布了“星徽保养菜单”,对A保、B保以及保养配件的价格予以明确规范,保养菜单价格相比过去的套餐降了20%以上。
捷豹路虎则是最早宣布对整车降价的品牌,从8月1日起对路虎揽胜加长版、路虎揽胜运动版5.0V8以及捷豹F-TYPE敞篷版全系车型的厂方指导价大幅下降,最高降幅达到30万元。
路虎官方还表示对近期已经购买这三款车型的车主也正在考虑差价补偿措施,同时对于经销商损失的弥补方式也在研究之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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