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引用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5824916
- 上传时间:2023-06-15
- 格式:DOCX
- 页数:326
- 大小:138.54KB
规范性引用文件.docx
《规范性引用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docx(3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您查询的关键词是:
铝船建造工艺
。
如果打开速度慢,可以尝试快速版;如果想保存快照,可以添加到搜藏。
(XX和网页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规定
4.1船舶分类
4.2船舶生产企业划分原则
4.3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
4.4船舶生产企业评价
5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
5.1营业执照
5.2注册资(本)金
5.3生产用地
6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6.1质量保证机构
6.2质量方针目标
6.3质量管理文件
6.4采购质量控制
6.5过程质量控制
6.6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6.7质量信息管理
6.8技术管理
6.9质量检验管理
6.10外包(外协)管理
6.11设施设备管理
6.12文明生产
6.13安全生产
6.14环境保护和卫生
7人员要求及评价方法
7.1企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7.2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7.3技术工人
8计量检测要求及评价方法
8.1计量器具
8.2检测设备
8.3计量管理
9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9.1生产场所
9.2岸线
9.3船台(或船坞)
9.4舾装码头
9.5放样设施
9.6起重设施
9.7下水方式
9.8建造方法
10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10.1船体加工设备
10.2机加工设备
10.3涂装设备
11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11.1建造厂房
11.2船台
11.3室内仓库
11.4室内加工车间
11.5岸线
11.6放样设施
11.7起重设施
11.8下水方式
12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12.1船体加工设备
12.2机加工设备
12.3涂装设备
12.4其它设备及工具
13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13.1主体厂房
13.2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
13.3贮存仓库
13.4放样设施
13.5起重设施
13.6其它设施
13.7下水方式
14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14.1船体加工设备
14.2机加工设备
14.3涂装设备
14.4其它设备及工具
15木质渔业船舶生产设施要求及评价方法
15.1厂房
15.2船台
15.3仓库
15.4放样设施
15.5肋骨型线平台
15.6起重设施
15.7下水方式
16木质渔业船舶生产设备要求及评价方法
16.1船体加工设备
16.2机加工设备
16.3其它设备及工具
17渔业船舶生产补充评价要求
17.1渔捞设备
17.2渔获冷冻冷藏和保鲜
17.3其它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记录
A.1内容
A.2印制和使用
前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船舶生产企业的管理编写的.本标准按照船舶生产企业所生产船舶的类别,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提出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级社,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船艇分会,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浙江省经贸委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广西船检局,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长江船舶设计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锡东方高速艇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乐清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传明,陈颖涛,周海生,刘立新,李军,蒋伟平,黄立帆,吴泽军,李凤磊,魏华兴,邓金树,张宇,彭晓华,黄振纲,陈龙,梅明华,熊惠军,王世荣,陈海江,程梦玮,汪澄,胡志兴,赵德成,杨安礼,祁超.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生产(包括建造,改装)的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级各类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从事其它材质船舶以及3.1规定以外船舶生产的企业的评价可参照采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09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第155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第383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解释适用于本标准.
民用船舶civilship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生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登记以及出口的各类排水或非排水,机动或非机动的船,艇,潜水器以及海洋平台.
一般船舶generalship
民用船舶中除渔业船舶以外的各类船舶.
渔业船舶fisheryvessel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钢质船舶steelship
主船体用船用钢材建造的船舶.
铝质船舶aluminumship
主船体用铝合金或铝质材料建造的船舶.
纤维增强塑料船舶fiberglassreinforcedplasticsship
主船体用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建造的船舶.
木质船舶woodenvessel
主船体用木质材料建造的船舶.
船长shiplength
一般船舶的船长为船舶的总长;渔业船舶的船长为自龙骨上缘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
一般规定
船舶分类
船舶的分类按表1,钢质一般船舶的分类按表2.
船舶分类
一般船舶
钢质一般船舶
铝质一般船舶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渔业船舶
钢质渔业船舶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木质渔业船舶
钢质一般船舶分类
钢质普通船舶
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海洋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包括江海型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钢质非机动船舶
海洋钢质非机动船舶(包括江海型钢质普通非机动船舶)
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钢质特种船舶
第一类:
内河航行的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液化天然气船(驳),液化石油气船(驳),闪点小于60℃的油船(驳);
第二类:
海上航行的滚装船,危险化学品船(驳),液化天然气船(驳),液化石油气船(驳),油船(驳),海洋推(拖)船;
第三类:
内河航行的客滚船,船长大于60m的客船和旅游船;
第四类:
海上航行的客滚船,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第五类:
海洋开发船(包括科考船,测量船,调查船),特种工程船(包括打捞救助船,潜水作业船,破冰船,浮船坞,水上作业平台),载驳船,半潜船,潜水器,高速船.
海洋平台
包括固定式,半潜式,自升式海洋工程平台及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船等.
船舶生产企业划分原则
船舶生产企业总体上分为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共6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中,根据企业的船舶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再进行分级分类,并以允许生产的船舶种类和大小来具体划分.分级分类采用包容制原则.
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12类.见表3.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见表4.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5类.见表5.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为4级.见表6.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为3级5类.见表7.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汇总表
一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2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2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各类钢质特种船舶以及海洋平台.
船长大于150m至22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0t至12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6000kW至12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各类钢质特种船舶以及海洋平台.
船长大于9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6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各类钢质特种船舶以及海洋平台.
船长小于90m,或空船重量小于1500t,或主机总功率小于1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各类钢质特种船舶以及海洋平台.
二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生产能力
1,船长大于150m至18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0t至8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6000kW至9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
2,船长大于12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3000t至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4000kW至6000kW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1,船长大于90m至15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5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6000kW的钢质普通船舶;
2,船长大于90m至1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3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4000kW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1,船长大于60m至9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t至1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500kW至1000kW的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
2,船长小于60m,或空船重量小于500t,或主机总功率小于500kW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3,船长小于12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
1,船长小于60m,或空船重量小于500t,或主机总功率小于500kW的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
2,船长小于30m,或空船重量小于100t,或主机总功率小于100kW的第二类和第三类钢质特种船舶;
3,船长小于90m的钢质非机动船舶.
三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生产能力
1,船长大于90m至120m,或空船重量大于1500t至30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0kW至40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和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2,船长小于60m,或空船重量小于500t,或主机总功率小于500kW的第一类钢质特种船舶.
1,船长大于60m至90m,或空船重量大于500t至1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500kW至10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2,船长小于12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1,船长大于30m至60m,或空船重量大于100t至500t,或主机总功率大于100kW至5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2,船长小于9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1,船长小于30m,或空船重量小于100t,或主机总功率小于100kW的内河钢质普通机动船舶;
2,船长小于60m的内河钢质非机动船舶.
根据包容制原则,表中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下面和右下侧的所有类别.例如:
1,一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一级Ⅱ类,一级Ⅲ类,一级Ⅳ类,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二级Ⅳ类,三级Ⅰ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2,二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三级Ⅲ类,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3,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三级Ⅲ类,三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汇总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生产
能力
船长大于50m的铝质一般船舶.
船长大于24m至50m的铝质一般船舶.
船长小于24m的铝质一般船舶.
根据包容制原则,表中的每一级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级别.例如:
一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二级,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汇总表
一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船长小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二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不含高速船)和船长大于18m至24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船长小于18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三级
类别
Ⅰ类
生产能力
船长小于12m的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
根据包容制原则,表中的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下面和右下侧的所有类别.例如:
一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一级Ⅱ类,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Ⅱ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三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汇总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生产
能力
船长大于60m的钢质渔业船舶.
船长大于45m至60m的钢质渔业船舶.
船长大于30m至45m的钢质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30m的钢质渔业船舶.
根据包容制原则,表中的每一级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级别.例如:
一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二级,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二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三级和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三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包容四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分类汇总表
一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二级
类别
Ⅰ类
Ⅱ类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4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不含高速船)和船长大于18m至24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18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三级
类别
Ⅰ类
生产能力
船长小于12m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根据包容制原则,表中的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下面和右下侧的所有类别.例如:
一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一级Ⅱ类,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二级Ⅱ类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三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为2级.见表8.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分级汇总表
级别
一级
二级
生产能力
船长大于20m的木质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20m的木质渔业船舶.
根据包容制原则,表中的每一级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级别.例如:
一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包容二级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船舶生产企业评价
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包括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两部分.
形式评价
形式评价时,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
现场评价要素
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现场评价要素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和生产设备要求等六大要素.
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的现场评价要素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生产设备要求和渔业船舶生产补充要求等七大要素.
现场评价依据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按照第5章~第10章的规定对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评价.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按照第5章~第10章和第17章的规定对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评价.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按照第5章~第8章和第11章,第12章的规定对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评价.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按照第5章~第8章和第13章,第14章的规定对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评价.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按照第5章~第8章,第13章,第14章和第17章的规定对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评价.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按照第5章~第8章,第15章,第16章和第17章的规定对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实施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评分和合格判定原则
现场评价要素评分
各级各类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总分满分为1000分,总合格分为800分;各级各类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总分满分为1100分,总合格分为880分.各现场评价要素分值如下:
a)通用要求:
满分100分,合格分80分;
b)管理要求:
满分300分,合格分240分;
c)人员要求:
满分100分,合格分80分;
d)计量检测要求:
满分100分,合格分80分;
e)生产设施要求:
满分300分,合格分240分;
f)生产设备要求:
满分100分,合格分80分;
g)渔业船舶生产补充要求:
满分100分,合格分80分.
现场评价评分原则
现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根据第5章~第17章的要求,对申请评价企业进行评分,并做好《现场评价记录》(见附录A).
每条(本标准中标明分数的条)最高得分为该条规定的分数,每条的最高扣分不应超过该条规定的分数.
合格判定原则
经现场评价,企业达到总合格分,并且各现场评价要素均也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时,判定企业评价合格;否则,判定企业评价不合格.
通用要求及评价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80分)
营业执照(20分)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要求者扣20分.
注册资(本)金(30分)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符合表9~表14的要求.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每缺少2%扣3分.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注册资(本)金
(万元)
20000
10000
5000
2000
5000
2000
1000
500
500
200
100
30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册资(本)金(万元)
1000
500
200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类
注册资(本)金(万元)
1000
500
200
100
30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注册资(本)金(万元)
2000
1000
500
100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类
注册资(本)金(万元)
1000
500
200
100
30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
级别
一级
二级
注册资(本)金(万元)
50
30
生产用地(50分)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不符合要求者扣20分.
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生产用地的占地面积应符合表15~表20的要求.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面积,每缺少2%扣3分.
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15.0
12.0
8.0
4.0
8.0
4.0
2.0
1.5
2.0
1.0
0.5
0.25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2.0
0.5
0.25
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类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2.0
1.0
1.0
0.5
0.25
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4.0
2.0
1.0
0.5
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类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2.0
1.0
1.0
0.5
0.25
木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占地面积最低要求
级别
一级
二级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0.5
0.25
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满分300分,合格分240分)
质量保证机构(40分)
一级各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一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取得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未取得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者,扣40分;
b)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者扣10~30分.
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二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和三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一级Ⅱ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级Ⅱ类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未建立质量体系者扣40分;
b)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者扣10~30分.
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三级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二级Ⅰ类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者扣40分;
b)质量管理机构不能满足企业管理需要者扣10~30分.
其它各级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未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者扣40分;
b)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企业质量管理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范性 引用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