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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员高级工练习题范文
货运员高级练习题——选择题
1、《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2、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需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
3、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为超限货物。
4、货物装车后,车辆行经半径为(300m)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为超限货物。
5、货物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6、超限货物根据其超限程度分为(3个)等级。
7、货物装车后,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mm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为(一级超限)。
8、货物装车后,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未满1250mm间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为(二级超限)。
9、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三种类型。
10、由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mm)有任何部位超限者属于上部超限。
11、下部超限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超限。
12、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货物,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13、超重货物根据其超重程度分为(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3个等级。
14、活载系数Q等于1.05的超重货物是(一级超重)。
15、活载系数Q等于1.09的超重货物是(二级超重)。
16、车站接到铁路局装运超限超重货物的指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
17、各装车单位装车后,应对超限货物装车后各部位尺寸与(批准的文电)是否相符进行检查。
18、超限货物应对照铁路局(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的尺寸。
19、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mm。
20、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21、超限货物装车后,应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级超限、╳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22、超重货物装车后,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应注明超重货物。
23、货物在惯性力或外力作用下,以端、侧底边或其掩挡物为旋转轴的(整体旋转现象)称为倾覆。
24、货物在车地板上的(装载布局)不当,造成车辆任意梁件的工作应力超过其许用应力的装载情况称为集重装载。
25、轮式、履带式货物应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载。
26、轮式、履带式货物其本身有制动装置的,装车后应制动,门窗闭锁并将变速手柄放在(初速位置),制动把柄或拉杆应用镀锌铁线固定。
27、轮式、履带式货物顺装时,台与台间距不小于(100mm)。
28、轮式、履带式货物横装时,相邻两台应头尾颠倒,台与台间距不小于(50mm)。
29、轮式货物顺装时,轮径1000mm及其以上的(前后轮前后端),均应安放相应规格的掩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八字形拉牵加固。
30、装载履带式货物时在履带前后放置方木或挡木,但不得与履带齿接触,并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
31、轮式货物横装时,每辆前后轮前后端安放(三角挡)并掩紧钉固。
32、轮式货物爬装时,爬装在前部车厢内的前轮(不需加固)。
33、对回转式货物应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并采取防止转动措施。
34、跨装超长货物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35、跨装超长货物时,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36、跨装超长货物只准两车负重,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1辆游车)。
37、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38、装车时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
39、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40、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以防脱轨。
41、中间加挂游车的遇设备条件不容许货尽头线时,可以每小时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42、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43、装有货物的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44、锅炉挡铁采用厚度(8mm)及以上钢板焊接制成。
45、锅炉翘角长度超过(120mm)时,可取消挡铁纵向挡板。
46、成垛(捆)装载时,要求堆码整齐,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并用镀锌铁线或盘条捆牢。
47、使用全钢敞车装载金属制品时,应用稻草垫等(防滑)。
48、使用全钢敞车装载金属制品时,应将中、下门关闭后用(8号或10号)镀锌铁线捆固。
49、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可单排或双排顺装,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时,可使用(支柱)。
50、装载原木时,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视(敞车侧墙)高度而定。
51、装载木材时,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不得超出支柱。
52、装载木材时,紧靠支柱的原木,其树节、枝桠、弯曲部分或根部,(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53、长度不足2.5m的木材不能全部成捆时,需用长材或成捆材(压顶)。
54、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每垛钢板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捆绑间距不大于(2.5m)。
55、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时,应分别加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56、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
57、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每垛钢板采用(反右字下压)加固2道,端部采用交叉斜拉加固。
58、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
59、危险货物第三类是(易燃液体)。
60、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为(9类)。
61、爆炸品分为(6项)。
62、气体分为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
63、生松香属于(易燃固体)。
64、腐蚀性物质可分为(酸性腐蚀性物品)、碱性腐蚀性物质、其他腐蚀性物质3类。
65、棉花属于(易燃普通货物)。
6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67、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安全责任重,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68、车站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
69、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70、车站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
71、新建大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立项前,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72、在专用线(专业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业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73、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共用的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7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的方针。
7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
76、危险货物Ⅲ类包装具有(较小)危险性。
77、充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
78、液态危险货物包装要做到(气密)封口。
7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经过(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
80、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使用的集装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
81、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需要改变运输包装时,应提报《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一式4份)。
82、爆炸品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颜色为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
83、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时,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粘贴于集装箱的(四个侧面)。
84、危险货物钢质气瓶单位包装件限制质量每瓶总质量不得超过(1000kg)。
85、运输一批货物,运价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86、铁路机车厂修完毕回送至配属站时,凭铁道部文电或调度命令,发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挂运,(不核收运输费用)。
87、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时,应出具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88、放射性物质包装件重量在(5kg)以上的应有提手。
89、放射性物质包装件根据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分为三个运输等级,其中Ⅰ级为(白色)。
90、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限装(同一品名)的危险货物,包装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
91、加装或者分卸的军用危险货物必须符合车站营业运输限制规定和军用危险货物配装要求,途中加装站或者分卸站总数不得超过(2个)。
9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
93、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94、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95、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
96、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是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97、铁路局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源分布,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要采取(合并、调整或关闭)。
98、《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99、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铁道部报送上月资质批准情况。
100、危险货物兼办站是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101、凡是具有承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执行。
102、凡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10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内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104、铁路输送部(分)对携行不足整车、属于(1组9级)的军用危险货物,可以装载在随同本列(车组)的载重车、牵引车上。
105、装载1组9级军用危险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车数每列不得超过(3辆)。
106、装有1组货物的爆炸品保险箱和6组货物的危险品专用箱,可以比照(普通军用)货物配装。
107、装有1组货物的爆炸品保险箱不得与8组81级货物或者(食品)同车配装。
108、承运人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怕湿、易燃货物装入敞、平车,须加苫盖防湿篷布的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核收。
110、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的,对其超过部分,1t箱每10kg按其适用费率的(5%)核收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111、装运二级毒性物质(有毒品)、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的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运价率加(50%)计算。
112.、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适用两种加成率时,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加成率)。
113、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114、装运(剧毒品)的罐车不需押运。
115、押运危险货物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
116、须派人押运的危险货物,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
117、危险货物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
118、液化气体每组押运人不得少于(2人)。
119、列车中编挂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液氢罐车8辆,押运人不得少于(4人)。
120、列车中编挂同一发、到站液化乙烷罐车13辆时,押运人不得少于(6人)。
121、装运剧毒品的车辆,4辆编为1组,押运人不得少于(2人)。
122、装运除烟花爆竹以外的爆炸品,(每车)2人押运。
123、使用罐车装载军用危险货物,发送单位应当根据罐车载重、容积和货物的密度、温度以及(气温变化)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充装量。
124、使用罐车装载军用危险货物,不得超过罐车标记载重量,罐体内有效容积的膨胀余量,上限不得小于8%,下限不得大于(20%)。
125、使用罐车装载军用危险货物,凡充装后超过下限标准的,罐体内部应当(安装隔板),装载前应当将阀件关严,严禁混入杂质。
126、装有1组9级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载于平车上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后板)高度。
127、装运军运货物时,外包装尺寸大于(车厢后板)高度的仅限装载一层,并采取固定措施。
128、装有1组9级或者3组34级、35级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和装运油车载于平车上时(不得跨装),并采取防水、防火、防静电、防散失等措施。
129、装载加装、分卸的军用危险货物,应当考虑途中装卸载作业要求,运输途中加装、分卸单位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整理车内货物,确保货物稳固,防止倒塌。
130、装载过程中遇有军用危险货物倾倒、跌落、碰撞、泄漏和其他异常情况,(发送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技术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禁止运输。
131、罐式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运价率(加30%)计费。
132、装运(氯化镁)的货车卸后不需洗刷除污。
133、苫盖过放射性物质的篷布必须由(铁路防疫部门)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134、对装过性质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货车,洗刷所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
135、(收货人)应负责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洗刷除污,并负责撤除危险货物标志。
136、铁路和企业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由(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未取得该证者不得上岗。
137、危险货物《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138、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后的拉丁文大写字母A、B、C,表示同一品名编号具有(不同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139、黄磷属于(一级自燃物品)。
140、驻铁路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发送、接收单位及铁路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装卸载方案),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指派人员到现场检查指导装卸载工作。
141、装载军运货物时,(车站货运人员)应当及时到现场指导装卸载作业,并检查装卸载状态。
142、军用危险货物在专用线装卸载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运输协议)办理。
143、发送、接收单位应当对军用危险货物装卸载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44、弹药堆码整齐稳固,种类、批次不得混淆,装载高度不准超过(2.4m)。
145、每年7、8月份使用全钢棚车装载1组9级货物的装载高度不准超过(2m)。
146、引信与炮弹同车装载,引信应当装载于炮弹箱箱体的(上部或者一端)。
147、使用棚车装载桶装油料,油桶应当码放稳固,不得倒置、卧装,油桶各层之间以及棚车车地板与油桶之间必须(垫置木板)或者其他防磨材料。
148、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149、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150、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当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151、装运超限、超长货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发站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152、《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实行(1车1证),车证相符。
153、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罐体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
154、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罐体上的黑色水平环形色带表示货物具有(腐蚀性)。
155、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车进行检衡。
156、液化气体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157、装运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必须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运输。
158、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检修分(临时检修和中修、大修)。
159、凡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检修过期的不得办理运输。
160、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5年)。
161、军用危险货物运输品名变更,不得超出(同一级号),同车配装军用危险货物的品名变更还应当符合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配装的规定。
162、随部(分)对输送携行的军用危险货物,在制定列车梯队装载计划的同时,应当明确装载方法编挂位置、隔离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163、每年7、8月份到达或者通过(吐鲁番)地区的1组9军用危险货物级货物,禁止使用全钢棚车。
164、装运军用危险货物车辆选配后,发送单位应当会同铁路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车辆,铁路部门应当及时(更换)。
165、装在铁路平车上载有军用危险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和运油车,应当(性能可靠),随车工具附件齐全。
166、装在铁路平车上载有军用危险货物的载重车和牵引车车厢地板平坦完好、周围拦板牢固,运油车(功能部件)完整,作用良好。
167、发送单位办理请求车手续,必须在“铁路军运费后付凭证”或者“军运现付计费证明”(右上角)用红笔注明军用危险货物组级代号。
168、(装载站)应当对发送单位提出的军用危险货物请求车手续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承运。
169、装卸载军用危险货物,由发送、接收单位按照铁路军事运输装载标准和(装卸载方案)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70、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
17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保存期(半年)。
172、运输硝酸铵实行(全程随货)押运。
173、剧毒品实行(全程随车)押运。
174、均重货物使用60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突出车端长度L<1500mm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8t)。
175、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突出车端长度4500mm≤L≤5000mm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2t)。
176、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
177、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178、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179、运输一批货物,运价率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
180、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40%)计费。
181、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182、运输超长货物使用游车,两批货物共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183、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7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184、25m钢轨采用专用货物转向架两平车跨装方式,两平车地板面高度差超过20mm时,(必须垫平),可不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
185、装运25m钢轨遇有涂打(
)的平车,允许放下端、侧板进行装运,提钩杆和放下的平板要捆紧锁牢。
186、钢丝绳、电缆可使用敞、(平车)装载。
187、钢丝绳、电缆卧装时,可使用(钢、木座架),并采取加固措施。
188、钢丝绳、电缆使用敞车立装时,每个轮盘下部垫横垫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垫。
189、长短不一的各类型钢及管材混装一车时,应将重的装在下面,轻的装在上面,(长的装在两侧),短的装在中间。
190、型钢及管材的装载高度超出侧墙(板)时,每垛货物至少安插(2对支柱)。
191、装载型钢及管材超出侧墙(板)高度在1m以内时,捆1道腰线,超过1m时,捆2道腰线,(必须封顶)。
192、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载长大型钢时,应紧密排摆成梯形,层间加垫防滑衬垫,并采用(整体捆绑)及反又字下压式加固。
193、使用敞车装载大型管材时,应成垛(捆)装载,底部须掩垫牢固,紧靠侧板处的管子,超过侧板高度应小于管材直径的(1/3)。
194、竹篱挡壁常用规格为(3000mm×1550mm)。
195、制作竹笆时,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镀锌铁线)作为竹板间的串连线。
196、箭竹围挡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
197、箭竹围挡超出车辆端侧墙的高度不得大于(600mm),装车后箭竹围挡不得外涨。
198、不使用支柱起脊装载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下压式捆绑,层间衬垫防滑。
199、长度为32.6m(重量不大于115t)和24.6m的预应力梁,应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装运。
200、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组跨装运送32.6m的预应力梁时,允许中间加挂两辆游车。
201、装运预应力梁,货物转向架下架体每端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拉牵成(八字形),捆绑在车侧丁字铁或支柱槽上。
202、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桥梁底部之间,需加(防滑垫木)。
203、装运预应力梁,桥梁底部两侧与货物转向架上架体挡铁之间,用(木楔楔紧)卡牢。
204、长度为24.6m预应力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150mm)时,可以继续运行。
205、预应力梁(斜支撑)产生纵向倾斜时,必须进行整理。
206、预应力梁横向位移不超过20mm,长度为32.6m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250mm)时,可以继续运行。
207、斜支撑顶部与预应力梁体必须密贴顶牢,并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将斜支撑与(转向架上架体)捆牢。
208、装运预应力梁,死心盘一端货物转向架上部的防滑垫木上应加铺一层(橡胶垫)。
209、跨装在两平车上的汽车的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距不小于(350mm)。
210、无车厢的汽车爬装时,应将第二辆及其后各辆的前轮依次放在前辆的(后轮)上对齐。
211、跨及两平车的汽车应在其前轮外侧或内侧(50mm)处钉固侧挡。
212、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
213、装车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214、运输到站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和超级超限货物,应向(铁道部)请示。
215、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以前,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216、当超限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mm)者不限速。
217、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218、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219、没有调度命令的超限车禁止(挂运)。
220、铁路电气化区段使用的绝缘软盖板苫盖、撤卸站应由(铁路局)指定。
221、超限、超重货物装车后,发站应填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222、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
223、超限货物应对照铁路局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224、超限货物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
225、(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
226、超限货物电报代号“A”表示(超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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