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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030812
(一)法的概念(P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律的概念
广义上的法律:
与“法”的含义相同,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提示:
狭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P2)
1、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P3)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0512
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1)一般有三种指引方式:
第一,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授予主体权利;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
(2)法律的指引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如:
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的差异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有别可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09
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法律通过评价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选择,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070811
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的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
4、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作用.
5、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2、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3、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四、法的分类(P5)040607
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识记)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发的不同);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
(六)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
四、法的分类(P5)040607
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识记)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发的不同);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和使用主体的不同);
(六)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法律的要素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P6)
1、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性规范的内在结构05060708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因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
(1)假定,即行为条件;
(2)处理,即行为模式;
提示:
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和有权如何行为”的模式;
应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勿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3)制裁,即法律后果.
提示:
法律后果可分为两种:
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
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命令性规范的结构
命令性规范的结构包含两个构成要素,即:
“如果...则...”.例如“宪法规范”、“刑法规范”.
(二)法律规范在立法中的表达方式(P8)
1、逻辑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在立法实践中,将一个逻辑性规范的三个构成因素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的现象为数极少.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假定、处理规定于一个条文,制裁措施却规定在另外的条文中.
2、命令性规范的表达方式
命令性规范中的“如果……则……”这两个要素都表现在一个条文当中,一个条文就是一项指令.在立法中往往将命令性规范结构要素中的相同内容集中起来,规定于一些条文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将多个命令性规范中的“假定”部分或者“制裁”集中表述.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P8)
1、部门法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部门法规范.如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等.
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义复合性规范.0609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提示:
确定性规范又分:
相对确定性规范;绝对确定规范(例刑法57条第款).
(1)相对确定性规范可以分为:
必择其一的规范(例刑法27条第2款);
任选的规范(例刑法37条);
情况性规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104条.05
(2)准用性规范也属于确定性规范(刑事诉讼法)231条.
(3)非确定性规范主要是指委任性规范(例注册会计师法)第43条.
4、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2
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理解掌握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内容和涵义.
5、专门化规范(P11)
根据它们在法律调整中不同功能,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则性规范、定义性规范、业务性规范和冲突性规范.
(1)原则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调整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或基本价值取向.11
(2)定义性规范的功能是确定和解释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
(3)业务性规范是指专门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几个方面.
(4)冲突性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抵触规范”或“间接规范”等,是指在法律、条约或国际惯例中规定的,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当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
二、法律原则(P12)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法律原则的功能
1、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
具体的立法内容是否和该法域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是衡量该法律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
2、法律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3、法律原则有时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法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往往只出现在下列情形中,或者说它的适用要满足如下的条件,遵循如下的规则:
(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而不是清晰的简单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范,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范,但该规范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无法使人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
(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三)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法律原则和公理性法律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
三、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P14)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原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前者如合同、正当防卫,后者如放火、杀害.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问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3)按照其所涉及的因素可以分为: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等.
(4)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可以将法律概念划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节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提示:
法律的渊源不包括国家机关作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逮捕证、结婚证等.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P15)
法学界依据不同标准,对法律渊源有不同的分类,如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等.我国法学界综合各种不同情况,将法律渊源大致归纳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政策、学说和法理等几种主要类型.11
1、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在我国是直接的、主要的、正式的法律渊源,其中法典是制定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形式.
2、判例法
判例法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因此法院的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渊源,但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人类社会早期的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在我国,习惯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4、政策
政策通常是指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执政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国家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三)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P16)040512
1、宪法;2、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P18)05081112
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实施的活动.其方式有三种:
1、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依照一定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其特点:
(1)具有系统性,即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部门法分类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等标准,将规范性文件汇编成一定的系统.
(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此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3)法规汇编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0710
2、法典编纂,是指对规定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同属于某一部门法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修改、补充、废止的专门活动.03
提示:
在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有:
法典编篡;法规清理.
(五)法的效力
1、法律效力的概念和范围(P19)
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适用范围,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律的空间效力.
(2)法律对人的效力.
(3)法律的时间效力.出现法的溯及力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1
新法取代旧法;
新法将某一类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
新旧法并存时.
提示:
我国刑法中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新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应当适用旧法,即“从旧”;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即“从轻”.06
2、法律效力的位阶和裁决(P20)
(1)法的效力位阶.1112
即: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问题06
.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时应遵循: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3)法的效力的裁决(家长裁决制)07081012
我国《立法法》还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规定了效力的裁决程序.如第85条规定: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在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86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法律体系(P22)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07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1、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包括外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只要是现行有效的,都被纳入法律体系中来;
2、法律体系的构成有两个环节,即规范性文件归入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再组成法律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
3、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立法活动和法学研究的共同产物.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P22)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在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理解记忆划分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
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调整手段.05060910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P23)0405
1、宪法部门;2、行政法部门;3、刑法部门;4、民商法部门;5、经济法部门;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部门;7、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门;8、军事法部门;9、程序法部门.
提示:
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
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和区别(P25)
(一)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
1、二者都是法的一定内容的表现形式.
2、法律体系是形成法律渊源的依据.
3、法律体系需要以法律渊源来表观.
(二)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的主要区别
1、组成的结构单位不同.2、划分组合的标准不同.
3、影响的因素不同.4、具体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节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P26)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P26)
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分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
2、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P27)10
在法律制定的全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制定的确定阶段,又称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中立法活动主要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3、法律制定的完备阶段.0506
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P27)
1、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2、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3、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民主的原则(P28)
1、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2、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3、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1)《立法法》第35条专门规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2)《立法法》第58条还规定: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三)科学的原则
1、立法应当从中国和各地的实际出发;2、立法必须注重调查研究;
3、立法科学与否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4、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P29)0506
(一)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
(二)《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050611
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根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案的提出(P31)
1、《宪法》第64条第l款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0712
2、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08
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
(1)委员长会议;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二)法律案的审议(P32)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
(1)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2)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3)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4)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
(1)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2)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3)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08
(三)法律案的通过
1、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07
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P32)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06
第五节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P32)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两种基本形式:
1、法律适用;2、法律遵守.11
二、法律适用(P33)12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06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1012
三、法律遵守(P35)
(一)违法的定义,构成条件
违法是指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违法同时具备的条件: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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