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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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设计许可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6]171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新型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型号合格证(以下简称型号合格证)。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型号合格证的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型号合格证申请的审查。
新型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按TB/T1854《线路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规定命名。
第五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
(二)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不构成对既有知识产权的侵权;
(三)关键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四)样车工业性考核合格;
(五)样车技术评审或鉴定合格;
(六)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
(七)申请人具有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具有足够的研究设计条件和手段;
(九)申请人具有确认设计质量的试验与检验测试条件和手段;
(十)申请人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
(四)研发工作条件及水平业绩的说明材料;
(五)生产设备等设计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六)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大纲;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和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审查。
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企业进行关键部件和样车型式试验(包括动力学试验)、样车工业性考核。
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合格的,进行产品技术评审或鉴定。
评审或鉴定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评审或鉴定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型式试验,是指按标准对产品所做的技术性能检验;所称工业性考核,是指样车在线路上通过规定的作业时间或里程所进行的耐久试验。
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由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九条专业技术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任务。
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的具体要求编制试验和考核大纲﹝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报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样车经专业技术机构检测合格后,申请人可持准予上道试验通知单﹝附件2﹞或试验电报进入国家铁路进行试验和考核,试验和考核场地由申请人与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大纲要求商定。
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监督实施并对全过程控制,以确保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大纲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结果的真实性,并对所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轨道车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包括:
结构检查;机械性能检查;电气设备性能检查与试验;构造速度;在平直线路上、满载时紧急制动距离;整车结构安全性、动力学性能、制动性能、运行性能试验(包括单机制动距离、基本阻力、牵引性能、起动和加速性能试验)等。
第十一条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包括:
基础结构、动力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气动系统、电气系统等检查;作业性能测试;运行性能、牵引性能、制动距离、联挂、动力学性能试验等。
第十二条轨道车工业性考核试验必须由同一台样车进行,实际运行里程(或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轨道平车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TB/T2033《轨道平车通用技术条件》第3章规定,重型轨道车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GB10082《重型轨道车技术条件》第3章规定。
试验期间应对下列事项做出记录:
(1)运行区段;
(2)作业种类;
(3)运行里程;
(4)最高速度;
(5)重型轨道车牵引吨位/轨道平车运载吨位;
(6)重型轨道车燃油、机油消耗量;
(7)运行中的问题;
(8)通过最小曲线半径。
工业性考核试验结束后,应检查传动、受力部件,并提出工业性考核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大型养路机械工业性考核试验必须由同一台样车进行,实际考核里程(或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试验期间应对下列事项做出记录:
(1)作业区段;
(2)作业模式;
(3)作业里程;
(4)天窗时间;
(5)纯作业时间;
(6)作业质量;
(7)作业中的问题。
运行考核试验结束后,应检查传动、受力部件和工作装置,并提出工业性考核试验报告。
第十四条技术评审或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研究设计报告;
(2)试制报告;
(3)产品主要技术条件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主要图纸;
(5)型式试验报告;
(6)工业性考核报告;
(7)使用单位意见;
(8)标准化审查报告;
(9)技术查新报告等。
第十五条不予许可的型号合格证申请,技术条件、设计方案没有实质性变化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铁道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型号合格证书。
编号原则为:
####000-XX,####——为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编号,000——为同类型不同型号顺序号,XX——为获证人缩写拼音字母。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型号合格证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型号合格证的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变更后30日内(以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型号合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的技术条件、技术性能、主要结构型式、主要材料、传动方式、制动系统等发生较大变化,足以影响过轨安全或改变作业性能时,获证企业应及时报铁道部科技司审查备案,必要时由铁道部进行相关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型号合格证有效期届满,获证企业需要延续取得的型号合格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按照本办法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注销其型号合格证:
(一)型号合格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二)产品的技术条件、技术性能、主要结构型式、主要材料、传动方式、制动系统等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及时报铁道部科技司审查备案或未通过铁道部进行的相关核查和检验时。
﹝三﹞产品的技术性能已不能满足铁路运输要求和技术发展政策,或技术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
﹝四﹞经查实,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三条技术专家、专业技术机构对获取的技术资料,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获取的保密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四条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技术鉴定,专家从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
评审和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评审和鉴定结束后,相关技术资料必须全部交回。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型号合格证申请资料审查表
附件2准予上道试验通知单
附件1:
型号合格证申请资料审查表
产品型号名称:
申请人名称:
(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应用电脑制作,可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根据填写需要,可自行调整各页表格内容。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铁道部行业标准中的型号表示方法一致。
4.“十二、样车试制必备的工艺装备”中,有型号的请写明。
5.“十一”、“十二”、“十三”中“位置”列填写要求:
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
6.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7.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大纲必须由铁道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提出并组织实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证产品外形照片
三.申证产品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铁道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
四.申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五.申证产品所执行的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
六.研发工作场所
七.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可统计列表逐人填写)
八.设计方案
九.样车技术条件及论证报告
十.试制工艺报告
十一.样车试制必备的生产设备
十二.样车试制必备的工艺装备
十三.试验与检验、测试设施和设备
十四.型式试验大纲及先期完成试验项目的检测报告(静态检测、线路试运行及动力学检算等)
十五.工业性考核大纲
十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证产品样车照片
三.申证产品应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铁道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
四.申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从事本职务连续年限
五.申证产品所执行的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
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覆盖产品范围
认证机构
证书编码
证书有效期
管理者代表
职务
质量管理部门
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数
质量体系覆盖员工总数
质量体系及管理制度简述(附体系结构图)
六.研发工作场所
七.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可统计列表逐人填写)
序号
专业
各级别人员数量
初级
中级
高级
八.设计方案
至少应包括:
⑴设计依据(原则)、引用标准、运用条件、产品用途、工作原理、技术特点、主要技术参数、关键技术及难点、整车设计计算、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⑵整车设计方案、各主要系统的设计方案及基本尺寸等;⑶结构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环保性。
九.样车技术条件及论证报告
至少应包括:
⑴产品型号、总体布置图,车架、转向架、动力传动系统、工作装置、控制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气动系统、制动系统等重要结构件、零部件和系统的生产用总图;⑵主要功能指标、结构特点、主要设计参数、主要技术要求、各系统功能及工作原理、产品用途及技术优势、设计使用寿命及主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等;⑶新技术说明。
十.试制工艺报告
至少应包括:
⑴主要部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功能及组成、制造工艺、结构特点、组装要求、工艺难度、检验与试制工艺验证等;⑵关键零部件及主要原材料清单(含型号、主参数、供应商等);⑶工艺审查、标准化审查。
十一.样车试制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设备型号、名称
规格
数量
位置
1
原材料下料设备、原材料处理设备
2
切削设备
3
板料数控折弯设备
4
焊接、组装设备
5
架车机、零件清洗设备
6
液压、气动系统设备
7
轮对加工、压装设备
8
热加工设备
9
表面处理设备(涂装设备)
十二.样车试制必备的工艺装备
序号
工艺装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位置
1
重要箱体、重要零部件专用机加工工装
2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3
转向架、车架等重要结构件专用组焊工装
4
司机室加工、焊接、组装专用工装
5
重要总成组装对位工装
6
整机组装对位工装
十三.试验与检验、测试设施和设备
序号
计量与检验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
数量
位置
1
热加工质量检测设备
2
焊接质量无损检测设备
3
重要零部件机加工工序检验设备
4
重要结构件制造精度检验设备
5
重要零部件试验台
6
整机性能检测设备
7
含精度要求的关于作业性能检测的专用设备(可列表分项填写)﹞
十四.型式试验大纲及先期完成试验项目的检测报告(静态检测、线路试运行及动力学检算等)
十五.工业性考核大纲
十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附件2:
准予上道试验通知单
铁路局:
设计的样车,已于经专业技术机构检测合格。
经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安监司审查,同意按上报的试验大纲进入国铁进行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
确因试验新技术原因引起的行车事故按《事规》第5.1.10条执行。
审查人审查人审查人
铁道部科技司﹝盖章﹞铁道部运输局﹝盖章﹞铁道部安监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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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 大型 养路 机械 产品设计 许可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