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
- 文档编号:25841189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2.19KB
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
《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发现新生身体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新生在入学前就有该病的,入学后需做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个月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两年后如还不能入学报到者,做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二)新生参军保留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该表需要加盖考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印章)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当年十月十日前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
两年后如果继续服役,本人应向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延期申请。
学生应在退伍后两年内新学年开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退伍证和学院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回执单》,到教务处办理新生报到入学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做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如因当地人武部或学生本人原因,未能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需由当地县征兵办发函到省征兵办盖章备案,再带材料到安徽省教育厅盖章受理。
学院需收到盖有省征兵办和省教育厅学生处印章的人武部函件才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够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新生学籍复查方式及处理办法: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做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复查程序和办法:
保留入学期满,新生需在当年九月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学籍复查方式:
新生入学后,由教务处将新生名单分发到各二级学院,要求报到的新生(大专生)在名单上核对自己学籍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名。
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名单再反馈到教务处,及时、准确的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并通知全体新生(大专生)登陆学信网确认自己的学籍信息已准确无误的注册成功。
未按照学院要求及规定时间内没有上学信网确认学籍信息的学生,出现任何学籍问题学院概不负责。
3、处理方式: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将取消学生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学籍注册工作必须由辅导员(班主任)亲自来教务处办理,学生不得自行来办理注册手续。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实作等;
(二)课程考查可根据学生考勤、平时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习报告、实际操作、论文等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制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三)上课出勤率未达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学生,将取消考试资格;
(四)课程考核成绩在59分及以下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如补考后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可按合格计算,补考不合格者可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仍不合格者将颁发结业证书。
(五)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或补考的学生,视为缺考,成绩按不合格计算。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详见《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的有关规定。
(一)升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二)跳级:
因我院专科层次学制为两至三年,所以原则上不支持学生跳级。
(三)留级:
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4门者,直接按留级处理。
(四)降级:
一学期旷课达到30课时、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学生守则、不能完成当前年级成绩考核者,按降级处理。
(五)重修:
本学年因故未参见正常学习考试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
第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加校际间协议的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详见《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学院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设有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合格、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时,其退学前已获得的学分,经学院审核认可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做更改。
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
已毕业学生需要变更身份信息的,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院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注册信息的确有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注册信息有错误”是指学院将学生信息录入错误等情况。
学生毕业后更改个人信息,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无法核实学生身份信息,也不应该承担身份信息核实责任,学院没有权力和义务帮其勘误,故不受理毕业生信息变更勘误。
)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而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获学术称号。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严禁更改录取专业。
报到注册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履行相关转专业手续。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适当调整专业,若需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近专业就读。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长,并能提供充足的理由,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批准,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级学院内部转专业,考核证实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转出专业需达到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包括二年级);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定向招生和分类招生);
4、留、降级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5、跨专业大类不允许转专业;
6、学制不同的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7、毕业班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四、转专业注意事项:
1、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需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前申请办理,其他时候无特殊情况不予办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3、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完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4、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遵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方能毕业。
第十五条被录取的学生无特殊情况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制不同的学校相关专业不允许转学;
省内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相关证明,由安徽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省外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省级教育部门协商并确认转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省内学生申请转入本院的,由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特殊理由,本院和转出学院同意,由本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教育厅备案通过可以转入。
学生转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
3、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4、转出学校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5、拟转入学校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纪要(加盖学校公章);
7、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8、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9、相关证明材料:
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部门章)。
第十七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所学专业标准学制2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得变更;
(四)休学学生需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五)毕业生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办理休学。
(六)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做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参加任何课程考试。
第二十条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提供创业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如还需继续休学者,应当提前一个月来校办理延期休学手续,休学创业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将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含)或学院指定的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其已痊愈可参加学院教学活动;
(二)休学期满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到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逾期一个月仍不申请复学也不办理延期休学手续者做自动退学处理。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退 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七)学生本人因个人或家庭原因申请退学者。
以上退学均不属于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由教务处提交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或代办理者,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销该生学籍。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收到退学证明书当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者,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任何一门成绩不及格或者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领取由各二级学院到教务处领取后,发放给学生。
结业后,学生可申请参加下一届毕业生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各项成绩合格者,可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表格,经二级学院认可成绩已合格并提供成绩合格证明(盖二级学院章),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主任、教务处和分管院长签字批准
后,可用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职业学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职业学院 学籍 管理 规定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