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附件4.docx
- 文档编号:25869221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0.15KB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附件4.docx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附件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附件4.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附件4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的审查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
(一)清点材料
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清单》(附录A),清点申请材料及电子报盘。
主要审查:
1.材料是否齐全(包括纸质材料、电子报盘);
2.申请书与法人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是否一致,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印章一致;
3.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及法定形式:
包括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勘查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档案保管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租赁合同及被租赁单位的设备发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验室资质证书等;
4.材料是否清晰(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印章、年检标志、复印件、扫描件等);
5.是否有人举报;
6.属于再次新设的是否提供单位的业绩证明。
(二)申报单位技术人员合规性审查
1.申报单位是否将经省、部国土资源有关部门检查的重复聘用人员、超龄人员和身份证号疑似人员等信息及时清理;
2.将经清理的申报单位技术人员合规性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三)受理权限的审查
1.可受理的新设资质申请:
(1)区域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实验测试等乙级资质;
(2)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等乙级和丙级资质。
2.可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
包括广西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各类地质勘查资质。
(四)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填写受理及不受理一览表
1.申请材料属于受理范围、且符合规定要求和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并填写受理意见表(附表1)、申请受理一览表(附表2),予以受理,转入审查。
2.申请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填写受理意见表(附表1),不予受理,列入不予受理表(附表12)。
3.填写后的受理意见表需要通过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进行导出。
需要申请单位补正材料(不涉及人员、设备变化)的,受理人员应当通过收件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
申请人对修改的申请资料需重新提交完整的电子报盘。
二、审查
(一)审查依据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二)审查原则
1.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审查标准,依法审查,切实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审查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分配审查任务时,确保审查人员不担任所在单位的主审人员及审查小组组长。
3.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部门/系统、不同经济成份申请材料的审查要一视同仁。
4.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审查程序进行,切实保证审查工作程序合法。
5.审查工作实行主审人员、审查小组和审查委员会三级负责制,审查人员应当对签署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三)审查要点
1.是否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地质实验测试的,有无实验室资质认证证书;
3.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及全职聘用情况;
4.勘查设备仪器的名称、数量及技术参数;
5.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勘查质量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情况;
7.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8.再次新设单位需提供其业绩情况。
具体审查内容详见附录B、D、E。
(四)审查程序
审查工作按照主审人员审查、组内复审(有异议时)、小组讨论表决、专业委员会审查讨论表决、专业委员会内复核(有异议时)、专业委员会复核讨论表决的程序依次进行。
1.主审人员审查
组长根据本组申请材料和审查人员情况,对每个申请材料指定一名审查人员主审。
主审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和审查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审查意见表(附表3)。
2.组内复审
对主审人员提出疑义或未通过的事项,组长应与组内另一名审查人员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填写复审意见表(附表4)。
3.小组讨论表决
组长召集本组审查人员进行会议审查,由主审人员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及审查建议意见;审查人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全票同意为通过,组长及本组审查人员须在小组审查投票表(附表5)上签字,并统计小组审查投票结果(附表6)。
4.专业委员会审查讨论表决
专业委员会主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各组组长汇报各组审查和讨论情况、投票结果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委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2/3以上票同意为通过,主任及委员须在委员会审查投票表(附表7)上签字,并统计委员会审查投票结果(附表8)。
5.专业委员会内复核
对委员会提出疑义或未通过的事项,委员会主任应与委员会内另一名委员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填写复核意见表(附表9)。
6.专业委员会复核讨论表决
委员会主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复核人员汇报委员会复核内容、复核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委员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2/3以上票同意为通过,主任及委员须在委员会复核投票表(附表10)上签字,并统计委员会复核投票结果(附表11)。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人员要求详见附录C。
注:
填写后的审查意见表、复审意见表、复核意见表需要通过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进行导出。
三、报告
(一)编写报告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形成审查意见后,专业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年度广西第×次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工作报告》。
报告包括正文和附表。
附表包括不予受理单位名单(附表12)、通过单位名单(附表13)、未通过单位名单(附表14)和申请撤消单位名单(附表14),应根据审查工作实际情况编写。
(二)通报情况
报告编写完成后,专业委员会应当向全体审查人员通报审查情况。
(三)提交报告
审查工作结束,专业委员会应当即时向厅地质资质审查委员会提交审查工作报告(包括电子文档)。
附表:
1.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意见表
2.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受理一览表
3.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意见表
4.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复审意见表
5.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小组审查投票表
6.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小组审查投票统计表
7.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投票表
8.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投票统计表
9.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复核意见表
10.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复核投票表
11.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复核投票统计表
12.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单位名单
13.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通过单位名单
14.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未通过单位名单
15.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查申请撤消单位名单
附录A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设申请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或再次新设);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档案保管证明、养老保险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6.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新设或再次新设)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
变更资质类别(增加资质类别、减少资质类别)或者变更资质等级(提高资质等级、降低资质等级)重新申请(再次新设)的,还应提交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及单位业绩证明。
二、延续申请
1.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延续);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档案保管证明、养老保险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5.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6.以上地质勘查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的电子报盘;
7.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复印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附录B
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内容
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内容:
包括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其他。
一、勘查技术人员
(一)核查人员
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数量和专业。
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是否为申请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是否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是否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
2.聘用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有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是否大于申请期限,是否为全职聘用(聘用非本单位人员的,需聘用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离职证明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证明,为外聘人员购买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证明,证明是否只受聘于申请单位(非重复聘用人员)。
3.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是否小于60周岁,女性年龄是否小于55周岁。
4.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是否有省部级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
5.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是否出具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6.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是否只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二)核算人员
审查人员首先分专业核定符合条件的高级、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数量,然后按照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依次计算。
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具有以下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员核算。
1.区域地质专业:
可以在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2.石油地质专业:
可以同时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
3.煤田地质专业:
可以同时在固体矿产勘查及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
4.盐矿地质专业:
可以同时在液体矿产勘查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
5.固体矿产地质专业:
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6.水文地质专业:
可以同时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液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7.地球物理专业:
可以同时在航空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核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8.地球化学专业:
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中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9.遥感地质专业:
可以同时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类别中核算;可以在区域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类别于重复核算(比例小于40%)。
10.石油钻井工程:
可以同时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质钻探资质类别中核算。
注:
人员核算一律按整数计。
二、勘查设备/仪器
(一)核查设备/仪器
包括勘查设备/仪器的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1.勘查设备/仪器是否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2.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是否出具购置发票;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是否出具租赁合同及被租赁单位的设备发票等证明文件。
3.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是否出具替代设备/仪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
(二)核算设备/仪器
审查人员首先分类别核定符合条件的勘查设备/仪器的数量,然后按照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依次统计。
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技术参数相同)可以重复核算。
三、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内容:
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地质勘查质量(新设申请除外)。
(一)质量管理机构
1.乙级:
申请单位的内设机构中是否有地质勘查管理部门,地质勘查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否分别有专人负责;
2.丙级:
地质勘查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
(二)质量管理制度
1.乙级:
申请单位的地质勘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覆盖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2.丙级:
地质勘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乙级:
按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2.丙级:
是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四)地质勘查质量及业绩情况
1.地质勘查资质年度自检及抽检情况,再次新设单位,其地质勘查资质抽检需达优良以上;
2.省、部及行业学会组织的地质勘查质量检查情况,再次新设单位,其质量检查合格率需达100%,项目优良率达80%以上;
3.是否存在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事故(经举报并查实的);
4.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首次评审的通过情况,再次新设单位,其首次评审通过率需达95%以上,通过率达100%。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查内容: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的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
2、丙级资质:
申请单位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否有人兼管;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是否建立了地质勘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是否覆盖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五、其他
(一)法人资格
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是否出具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是否出具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年检标志等。
(二)实验室资质
申请地质实验测试的,有无实验室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申请资质等级、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注1:
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注2:
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注3:
各种数据处理软件、实物地质资料库暂不作要求。
附录C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人员要求
1.审查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审查标准,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查,廉洁自律,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审查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3.审查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阅读申请材料,进行独立审查,不得干预其他人员的审查工作,对本人的审查意见负责;
4.审查人员不得与申请单位有涉及审查内容的联系;不得向外界透露会议审查情况及申请单位的有关信息,以及审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
5.不得接受申报单位的各种宴请及有价礼券;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则不得被聘为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成员。
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工作前,审查人确认已阅读并了解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委员会审查人员要求。
审查人(签字):
附录D
关于部分专业的认定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已明确的专业不能改变
1.区域地质、海洋地质、石油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岩矿鉴定等不能改变专业。
2.水工环地质:
可以任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之一。
3.物化遥地质:
可以任选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之一。
4.实验测试:
可以任选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之一。
5.探矿工程:
可以任选钻探、坑探之一。
6.地质或矿产地质、地质矿产:
可以任选区域地质、固矿地质之一。
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等认定。
1.地质或矿产地质、地质矿产:
认定遥感地质等应出具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2.地质测绘、地质测量、岩土工程、采矿工程:
不能认定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所需要的专业。
附录E
关于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意见
目前,国家级实验室的认证认可证书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证书;第二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行业监督检测中心的国家计量认证证书;第三种是面向社会实验室的中国实验室认可证书。
第一、第二种证书是政府授权的,第三种是自愿认证。
申报地质实验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如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证书,可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土资源 地质 勘查 资质 审查 专业委员会 工作 规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