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牌照指南全.docx
- 文档编号:25878310
- 上传时间:2023-06-16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27.55KB
申请牌照指南全.docx
《申请牌照指南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牌照指南全.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请牌照指南全
申请牌照指南
申请牌照指南:
信用机构(包括银行)
离岸金融机构(包括离岸银行)1
金融公司
金融中介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2
兑换店(包括兑换柜台)
现金速递公司
不包括经营保险业务及/或管理私人退休基金的金融机构。
有关申请资料请提交到下列地址:
澳门金融管理局
银行监察处
澳门东望洋斜巷24—26号
电邮:
dsb@amcm.gov.mo
电话:
+853********
传真:
+853********
内容
A部份.许可制度简述
B部份.申请程序
C部份.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及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设立信用机构
2.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
3.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在海外设立附属公司或开设分行/代理办事处
4.设立或开设离岸金融机构
5.设立金融公司
6.设立金融中介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7.设立兑换店或特定机构从事兑换业务
8.设立现金速递公司
D部份.储值卡业务的附加资料要求
A部份──许可制度简述
1.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根据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之组织章程,获授权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及辅助制定和实施货币及金融政策,并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申请种类
2.根据上述授权及下述法例,AMCM通过其辖下的银行监察处负责处理下列种类的许可申请,并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
(a)在澳门设立信用机构3(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b)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c)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在海外设立附属公司或开设分行/代理办事处(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d)设立或开设离岸金融机构4(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
(e)设立金融公司5(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
(f)设立金融中介公司6或不视为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7,不包括由特别法例规范的机构(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g)设立兑换店(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号法令)及特定机构从事兑换业务(九月十五日第第39/97/M号法令);
(h)设立现金速递公司8(五月五日第15/97/M号法令)。
如何进行申请
拟提交申请取得许可的实体,应按本指南B部份的申请程序办理。
申请许可的各类要求/条件及所需文件与资料在C部份均有说明。
信用机构申请人如果计划发行储值卡,需提交登记的资料包括:
相关机构的详细资料、特定人员如股东、董事和具管理权力的人士及外部核数师的身份资料及D部份之附加资料。
审核的考虑因素
4.行政长官将根据申请的个案情况批给许可。
批给许可的决定将特别考虑申请机构。
(a)机构的目标是否符合澳门特区政府实行之经济及金融政策;
(b)机构业务计划的可行性;
(c)主要出资11股东的适当性、董事会12成员及/或实质管理业务人员的适当性;
(d)如属信用机构的许可申请,该机构能否确保信托予其之款项之安全;
(e)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及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适足性;
(f)机构现时/未来所属集团的结构和特点;
(g)促进澳门金融体系稳定和发展的附加价值。
5.此外,在适用的情况下,海外当局的监管水平也将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这包括:
相关监管的能力、与AMCM合作的积极性和能力及其符合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程度。
6.在批给许可时,行政长官可订定相关机构须遵守的任何要求或特别条件,尤其是设定资金的来源之条件及对该等资金的使用作出限制。
登记和监管
7.所有获许可的机构在开始业务前必须在AMCM作特别登记。
8.除上述对获许可机构的登记要求外,住所在澳门之获许可机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住所在外地之获许可机构的分行经理,在履行职责前,均须在AMCM登记。
9.对于住所在澳门之获许可机构的股东,其相互之间任何有关行使表决权的协议须在AMCM作登记,否则协议无效。
股东取得或增加主要出资须经AMCM批准,否则不得行使其已取得之表决权。
10.获许可机构受AMCM所监管,而监管行动包括在机构办公地点的现场审查。
获许可机构应熟悉AMCM的监管政策和程序,并根据AMCM所订定之期限,以指定方式提交会计、统计及信息性质等资料。
适用于获许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指引请查看AMCM网页。
10的下列相关因素:
(a)机构的目标是否符合澳门特区政府实行之经济及金融政策;
(b)机构业务计划的可行性;
(c)主要出资11股东的适当性、董事会12成员及/或实质管理业务人员的适当性;
(d)如属信用机构的许可申请,该机构能否确保信托予其之款项之安全;
(e)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及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适足性;
(f)机构现时/未来所属集团的结构和特点;
(g)促进澳门金融体系稳定和发展的附加价值。
B部份──申请程序
1.准备提交许可申请的实体应尽早与AMCM银行监察处联系,以便在其提交正式申请前讨论有关计划、批准许可的要求,以明确对拟作出之申请可能有重要影响的问题。
2.完成与AMCM的申请前商讨后,申请人应向AMCM提交申请函,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并简要陈述如何或将如何符合有关的许可条件。
申请函应由申请机构的首席行政人员或拥有同等或以上职位的人士15签署(如属设立新机构,则由创立股东或法定代表签署),连同附件所载的申请表和本指南C及/或D部份要求的辅助文件一并提交。
住所在澳门的信用机构如在外地成立附属机构或开设分行/代理办事处,则不需要提交该申请表。
在自有物业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如博彩业务)的机构如计划进行兑换业务活动,也不需要填写申请表。
3.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或拟设机构在提交申请函时应同时附上业务计划。
该计划的内容须确定机构的目标及标的,并表明业务经营的资源配置。
业务计划应经过周详规划,同时对市场需求、客户基础、竞争和经济状况有符合实际的预测。
经营专门业务的机构(如发行储值卡)应在计划中说明这些专门或独有的特色。
计划书应覆盖3年,详尽解释为达成该机构职能所需进行的工作,描述应尽量细致以显示该机构有合理的机会实现计划目标,并将稳健运作,且有充足的资本来支持所涉风险。
4.AMCM处理申请的程序包括对所有相关文件的详细审阅和分析,对相关机构现时或将会成为股东16、董事或经理的人士的适当性的审查。
所涉及的审查程序包括查询或核查以及面谈等手续。
5.AMCM在审查一名人士的适当资格时,将考虑有关人士作交易或从事其职业之惯常方式,尤其是有否显示出无能力以深思熟虑及具准则之方式作出决定,有否显示不履行其义务或作出与保全该机构声誉不相符之行为。
除其他相关情况外,还将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该人士曾否被判决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被裁定为某企业破产或无偿还能力之责任人,而该企业属受其支配或其为执行董事、董事或经理之企业;
●该人士曾否为因特别财务措施而得以预防、中止或避免破产或无偿还能力之企业之执行董事、董事或经理,或在处于该等状况之企业中有支配地位且被认定对上述任一情况负责之人士;
●该人士曾否因伪造、盗窃、抢劫、诈骗、公务上侵占、贿赂、勒索、滥用信任、暴利、贪污、发出空头支票或未经许可接受存款及其他应偿还款项之罪行而被判罪或起诉;
●该人士曾否应对严重或多次违反规范信用机构及其他受AMCM监管之机构业务之法定规则或规章负责。
6.如果申请机构或拟设机构属/将属海外监管当局所监管,该等海外监管当局现有/将来所实施的监管必须适当且能满足AMCM的要求。
AMCM可能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的资料以及海外监管当局对该申请的意见。
在向AMCM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事先咨询其本身所属监管当局。
7.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确保所需文件/资料完备无缺,并提交一份根据本指南C及D部份而制作的文件/资料清单。
收到申请后,AMCM将首先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备。
如需补充/增加资料,将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在规定的时间补齐。
不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料,将构成否决申请的理由,或被视为放弃申请。
8.AMCM将会迅速处理所有申请。
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份申请的个别情况和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申请的结果将会尽快通知申请人或其代表。
如果在过程中有任何查询或对该申请有任何其他问题,申请人或其代表可以咨询AMCM银行监察处。
C部份──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及申请须提交的资料
1.设立信用机构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1.1拟设立为信用机构的机构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关股票应为记名股票或须作登记之无记名股票。
有关资本及管理方面的主要要求如下:
(a)如申请成立银行,公司资本最低为澳门币1亿元。
其他信用机构则应遵守在特别法或有关许可之法规的特别规定;
(b)在设立时,公司资本应全数认购并以现金缴付,且最少将有关金额之一半存入AMCM或由AMCM规定的其他机构,以供AMCM支配;
(c)信用机构之管理机关最少应由3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之成员组成,其中最少2名为澳门居民且具有担任职务之适当能力及经验,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业务之足够权力。
AMCM的评估
1.2对申请作出评估时,AMCM将考虑以下因素:
(a)该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以及该机构主要出资股东的身份是否确知;
(b)如主要出资的未来或创立股东为外地银行,该外地银行是否得到其所属地监管当局的适当监管,并已取得该监管当局就在澳门成立附属/关联信用机构的核准;
(c)该机构的每一位主要出资股东或董事是否适当的据位人士;
(d)该机构是否设有适当的控制系统,确保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士是适当的据位人士;
(e)该机构经营业务是否诚信、审慎、具适当的专业能力,并以不或不可能损害存户利益的方式进行;
(f)该机构的业务计划是否稳健、可行;
(g)该机构是否具有与计划经营业务性质及规模相称的、充足的财务资源;
(h)该机构是否能维持足够的流动性以能按时清偿债务;
(i)该机构在获得许可之时或之后是否能遵守有关业务风险的谨慎规则;
(j)该机构是否能为其资产减值(包括呆坏账的拨备)或折旧、或为可能需要清偿的负债或可能的损失,维持足够的准备金;
(k)该机构是否具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制度、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及业务持续计划;
(l)该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
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1.3申请所须提交的文件及/或资料包括:
(a)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拟设机构的背景资料及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b)已填妥的申请表,包括拟设机构的详细资料、业务计划概要及创立股东、未来董事、未来经理的详细资料与个人声明;
(c)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请说明拟在澳门设立机构的经济金融理由,并指出拟设机构业务符合澳门总体经济及金融政策的可行性及方式;
(d)组织章程草案;以及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可注册拟设机构名称之证书;
(e)若拟设机构为另一间机构的附属公司,须提交该母机构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副本,或由该母机构具法定权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f)拟设机构的集团结构图,由直接股东开始,按控股关系逐层显示持有拟设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所有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个人股东;
(g)当持有拟设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为公司法人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由该公司注册地登记当局所发出之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发日期不得早于3个月;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副本;
●该公司过去3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计的账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之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该公司资本的分布,及一份列出持有该公司超过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名单;
(h)当直接股东或持主要出资的间接股东为个人时,须提交其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财务资料及无犯罪记录文件。
财务资料证明可包括银行证明或有关其主要业务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i)由拟设机构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j)若拟设机构为海外银行的附属机构,须提交由海外银行所属地监管机构发出的文件,证明该海外银行系合法成立以及已获准在澳门开设附属机构,并指出其获准经营的业务;
(k)拟设机构包括最少首3年业务计划,须详尽阐述拟设机构拟开展的业务性质与规模,有关业务政策与经营策略以及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l)拟设机构包括最少首3年财务预测,最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所基于的假设;
(m)拟设机构管理架构以及有关资源配置的叙述,包括委任管理人员的机制;
(n)风险管理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系统、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措施以及应急复原计划之详细内容;
(o)若拟设机构为另一机构的附属机构,须描述该母机构对拟设机构的监控方式及报告途径(如申请获得批准,该母机构须向AMCM书面承诺在有需要时将对获许可机构提供资本和流动资金的支援);
(p)拟设机构建议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身份资料、履历及无犯罪记录文件;
(q)拟设机构外部核数师的资料;
(r)AMCM认为有助全面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2.住所在外地之信用机构在澳门开设分行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2.1拟开设的机构应以海外机构的分行形式设立。
获得许可后,该分行应在澳门将最少相等于设立同类机构所要求之最低资本之50%长期运用于由AMCM以通告订定之某类资产(现行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为澳门币1亿元。
)
2.2该分行应由最少2名具适当资格及专业经验之人士担任管理职务,该2名人士在澳门有居所,并具备实际管理分行业务之权力。
AMCM的评估
2.3对申请作出评估时,AMCM将考虑以下因素:
(a)所属集团的结构、以及该机构主要出资股东身份是否确知;
(b)该机构是否得到其所属地相关监管当局的适当监管,并已取得该监管当局的批准在澳门开设分行;
(c)作为该机构的主要出资股东或董事的人士是否适当的据位人士;
(d)该机构是否设有适当的控制系统,确保担任或将会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士是适当的据位人士;
(e)现时及获得许可后该机构经营业务是否诚信、审慎、具适当的专业能力,并以不或不可能损害存户利益的方式进行;
(f)该机构的业务计划是否稳健、可行;
(g)现时及获得许可后该机构是否具有与计划经营业务性质及规模相符的充足的财务资源;
(h)该机构现时及获许可后是否能维持足够的流动性以能按时清偿债务;
(i)该机构在获得许可之时或之后是否能遵守有关业务风险的谨慎规则;14/35
(j)该机构现时及在获许可后是否能为其资产减值(包括呆坏账的拨备)或折旧、或可能需要清偿的负债或可能的损失,维持足够的准备金;
(k)该机构现时及获许可后是否具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制度、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及业务持续计划;及
(l)该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
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2.4有关申请所须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包括:
(a)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申请机构的背景资料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b)已填妥的申请表,包括申请机构的详细资料、业务计划概要及股东、董事、经理的详细资料与个人声明;
(c)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请说明申请机构拟在澳门经营的经济金融理由,并指出拟设分行业务符合澳门总体经济及金融政策的可行性及方式;
(d)一份由申请机构所属地监管机构发出的文件,证明申请机构系合法成立以及已获准在澳门开设分行,并指出其获准经营的业务;
(e)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登记当局所发出之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发日期不得早于3个月;
(f)申请机构的组织章程副本;
(g)该机构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副本,或由该机构具法定权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h)申请机构过去3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核的账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之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i)申请机构的集团结构图,由直接股东开始,按控股关系逐层显示持有申请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所有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个人股东;
(j)当持有申请机构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为公司法人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由该公司注册地登记当局所发出之公司登记证明,惟其签发日期不得早于3个月;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副本;
●该公司过去3年的年报及经核数师审计的账目(如有的话,应包括最近期之中期报告),其中须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的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
●该公司资本的分布,及一份列出持有该公司超过5%或以上资本的股东名单;
(k)当直接或间接股东为个人时,须提交其个人及专业身份资料、财务资料及无犯罪记录文件。
财务资料证明可包括银行证明或有关其主要业务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l)由申请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股东持有主要出资的其他公司名单及该等公司的背景资料;
(m)拟设分行包括最少首3年的业务营运计划,须详尽阐述拟设机构拟开展的业务性质与规模,有关业务政策与经营策略以及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n)拟设机构包括最少首3年的财务预测,最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所基于的假设;
(o)分行管理架构以及有关资源配置的叙述,包括委任管理人员的机制;
(p)风险管理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系统、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措施以及应急复原计划之详细内容;
(q)有关总行的监控措施及分行的报告途径的描述;
(r)分行管理层的身份资料、履历及无犯罪记录文件;
(s)分行管理层的授权书草案;
(t)分行外部核数师的资料;
(u)AMCM认为有助全面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3.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在海外设立附属公司或开设分行/代理办事处
AMCM的评估
3.1对住所在澳门之信用机构设立海外附属公司或开设海外分行或代理办事处的申请作出评估时,AMCM将考虑以下因素:
(a)拟设立海外附属公司、分行或代理办事处的机构的财务状况及能力;
(b)该机构的管理能力是否能确保海外附属公司、分行或代理办事处的业务是以审慎及可信赖的形式进行;
(c)该机构扩展海外业务的目标是否适当;
(d)该附属公司、分行或代理办事处的所在地是否充份遵守国际标准与守则、当地的监管安排或保密要求是否会妨碍AMCM的有效综合监管。
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3.2有关申请所须提交的文件及/或资料包括:
(a)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
(b)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请说明该机构拟营运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的地址、及拟设海外机构(即附属公司、分行或代理办事处)的形式;
(c)如申请函内未有提及,请详细说明有关申请的经济金融理由及拟从事的业务种类;
(d)该机构股东大会同意有关申请的决议副本,或由该机构具法定权限代表所作出的批准;
(e)如申请成立附属公司:
●附属公司的名称;
●附属公司组织章程的副本或草案;
●附属公司的股权结构;
●收购或投资的成本及资金来源;
●附属公司的融资策略(包括申请机构提供支持的程度,如通过注资或发出担保、安慰函或其他保证等);
●申请机构参予管理及监控附属公司运作的程度,例如附属公司董事会内代表申请机构的董事数目;
(f)拟设海外机构的业务计划(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预测);
(g)该申请机构对拟设海外机构经营活动所设置的限额、控制及报告程序;
(h)拟设海外机构的管理架构(例如专责委员会)及主要的内部控制系统;
(i)申请机构已对与拟设海外机构相关的国别风险作出充分考虑及评估的证明;
(j)海外监管当局监管安排的明细资料,特别是任何限制拟设海外机构向AMCM提供信息或限制AMCM从拟设海外机构取得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保密约束;
(k)负责拟设海外机构的董事、经理的身份资料、履历及无犯罪记录文件;
(l)AMCM认为有助全面评估申请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4.设立或开设离岸金融机构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4.1拟在澳门设立离岸金融机构,有关具体要求包括:
(a)应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注册,最少51%股份必须为记名股票;
(b)所持资本不少于获许可与居民进行业务之同类机构法定资本之一半(如本地注册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为澳门币1亿元);
(c)大多数股本应由一家金融机构持有,其所持资本应不少于获许可与居民进行业务之同类机构之法定资本;
(d)如拟设立的离岸金融机构并非住所设在澳门之金融机构之附属机构,需有拟设立机构之母机构所属地的监管当局发出之通知,其内须载明拟设立机构负责人之身份资料、拟在澳门进行之业务种类,以及确认其母机构获许可经营此等业务;
(e)该机构之行政管理机关、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最少应由3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之成员组成,具有担任职务所需之适当能力及经验,其中最少1名为澳门居民。
4.2拟开设离岸金融机构分行,有关具体要求包括:
(a)申请机构须在澳门以外注册成立,且所持资本不少于获许可与居民进行业务之同类机构之法定资本;
(b)须有由所属地监管当局发出之通知,其内须载明分行负责人之身份资料、拟在澳门进行之业务种类,以及确认申请机构已获许可经营此等业务;
(c)该分行之管理层应由最少3名具有适当资格之人士组成,具有担任职务所需之适当能力及经验,其中最少1名为澳门居民。
AMCM的评估
4.3对相关申请作出评估时,如该申请是成立离岸银行,AMCM将考虑上述第1.2段提及的因素;如该申请是开设离岸银行分行,将考虑上述第2.3段提及的因素;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AMCM将考虑如下因素:
(a)该机构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适当性;
(a)该机构的资源配置,在适用时,亦包括过往的业绩记录及财务状况;
(b)该机构业务计划的稳健性及可行性;
(c)现时或计划中的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机制)及业务持续计划是否足够;
(d)该机构所属集团的结构;
(e)申请是否有利于澳门金融体系的最佳利益。
申请所须提交的资料
4.4有关申请所须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包括:
(a)申请函,详细说明申请许可的原因、申请机构/拟设机构的背景及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b)已填妥的申请表,包括申请机构/拟设机构的详细资料、业务计划概要及股东/创立股东、董事/未来董事、经理/未来经理的详细资料与个人声明;
(c)本指南所列明的按机构相关性质所要求的资料。
5.设立金融公司
批给许可的要求/条件
5.1金融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设立,其股票属记名股票。
有关的资本及管理人员要求如下:
(a)公司资本最低为澳门币1亿元;
(b)在设立时,资本的50%或以上应已缴付,且该已缴金额中至少有50%以现金方式存入AMCM或供AMCM支配;
(c)金融公司之管理机关最少应由3名公认具有适当资格之成员组成,其中最少2名为澳门居民且具有担任职务之适当能力及经验,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业务方向之足够权力。
AMCM的评估
5.2对申请作出评估时,AMCM将考虑以下因素:
(b)拟设机构股东及管理人员的适当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申请 牌照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