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竞价须知多次报价加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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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须知多次报价加价
网络竞价须知-多次报价(加价)
本次标的转让,经委托方同意由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采用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现发布报价须知如下:
第一条 本须知是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根据本场报价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文件
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报价登记手续前均已对公告中各项内容知悉,并仔细阅读此须知且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同时也确定已仔细阅读《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保持自身报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共同避免和抵制相互操纵、相互串通、恶意抬压价格等不良行为。
第二条意向受让登记
1、竞买人在参与该项目竞价前,应在e交易网站()或手机客户端通过“登录”(需提前注册)进行实名会员登录(如已注册,直接登录),确保其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行在项目公告有效期内完成本项目的网上报名手续,电脑用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在e交易网站首页右下角选择“登录”,登录成功后在e交易网站右下角选择“进入后台”,之后在系统左上角选择“项目报名”,找到所报名项目后点击“选择项目”,填写完整所有必填选项后,点击左上角“下一步”后点击“直接审核”或“提交审核”,网上报名则完成。
(可在“我的报名”栏目中查找到所报名项目)。
2、意向受让方注册成功后,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交易价款、服务费等款项,本项目不接收现金及第三方支付。
3、意向受让方应按网站公告披露金额及交款要求缴纳项目保证金。
第三条 网络竞价流程如下:
1、意向受让方在成功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方可登陆用户名参与报价;
2、非产股权项目,网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不低于当前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标的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标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
(3)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为最高报价方。
3、优先购买权人放弃行权的产股权项目,网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不低于当前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标的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标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
4、优先购买权人行权的产股权项目,网络竞价分为四个竞价期,即非股东意向受让方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待定受让方一次报价期、优先权竞买人行权期。
(1)非股东意向受让方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不低于当前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
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标的的待定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标的待定受让方。
(2)待定受让方一次报价期:
待定受让方有权选择是否更新当前最高报价。
待定受让方若行使此权利,则待定受让方仅有一次更新报价的机会。
(3)优先权竞买人行权期:
优先权竞买人需确认是否以待定受让方的最终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权方式参照《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执行。
第四条 成交确认
最终受让方应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签署成交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
第五条 报价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通过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取消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更改。
2、最高报价的结果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六条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郑重提醒意向受让方
1、意向受让方对用户名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的用户,在报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意向受让方负责,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公共环境参与报价活动的意向受让方应注意账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报价系统。
2、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登陆系统参与报价。
若未按规定时间登录参与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竞价资格。
3、网络竞价过程中如遇非人为因素造成竞价须中止的情况,网络竞价管理员有权中止该次竞价,并在恢复正常后继续启动该次网络竞价。
4、由于可能会有网络延迟,建议各位意向受让方在限时阶段及早报价(在限时竞价剩余20秒前出价)。
5、若最终受让方不按期付款、签署相关资料或放弃受让,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将重新组织竞价,或征询转让方的意见后,由原报价次高者受让。
如重新组织竞价,两次竞价中的一切费用(含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和价差损失转让方及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要求由原最终受让方承担。
6、因意向受让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1)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手机屏蔽接收短信而造成无法收到系统消息的;
(2)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意向受让方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3)由于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4)未及时关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5)保证金交纳不及时的;
(6)由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完善、不准确而导致自身未通过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的。
7、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报价活动中断的,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将重新组织转让活动,具体情况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予以公告。
8、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报价期内及时出价。
第七条 如遇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人为录入错误时,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中止本次竞价活动并安排重新启动竞价的时间。
对上述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须知解释权属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
意向受让方签字(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专为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网络竞价交易行为制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或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
参与各方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委托方:
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报价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竞价人:
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报名、交纳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并参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竞价项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五条项目公告:
由委托方或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项目及报价活动所制定的向竞价人说明项目概况及注意事项的文件。
第六条注册账户:
竞价人为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项目,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七条保证金:
委托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价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一项目所交纳的保证款项。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又称先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第九条保留价:
委托方设置的能够接受的竞价标的物最低(最高)成交价,具体的数额不公开显示。
第十条加价(减价)竞价:
价格上行(下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递增(依次递减),直到最高(最低)价格成交为止。
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价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报价高出(低出)部分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最低)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高于)保留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最终受让方。
第十一条一次报价:
报价开始后,竞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目标标的一次报价,系统以竞价人一次报价为准,报价不低于(不高于)项目保留价即为有效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开启,最高(最低)有效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最终受让方。
第三章报价活动的组织与参与
第十二条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方委托负责发布项目公告,组织报价安排。
委托方对《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违禁商品或发布违禁信息,有权立即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竞价人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及《项目公告》,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十四条竞价人在《项目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竞价人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十五条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委托方及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第十六条竞价人在参与标的竞价前应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竞价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价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价人登录系统参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组织标的的网络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竞价过程中,竞价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
因网络环境报价可能存在延时等不可抗原因,报价时间以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优先购买权人有权对实时最高报价行权,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人为最高出价方。
第十九条竞价人应当遵守竞价会秩序,不得阻碍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价人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报价中止、终结
第二十条因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且无法及时予以修复的,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暂停平台服务,但应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一)因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软、硬件发生故障,暂停服务的;
(二)竞价人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三)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清、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而使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五)竞价人不遵守竞价秩序影响正常竞价的;
(六)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或委托方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方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相关方。
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竞价。
因相关方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保证金交纳及退还
第二十二条竞价人将保证金及时足额交至系统提示的账户并到账,否则将无法参与标的竞价。
如由于最终受让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最终受让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竞价结束后,竞价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于《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原路原额(不计息)退回。
第六章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四条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按《项目公告》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最终受让方应及时办理标的交割、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最终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如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在平台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因操作失误、所使用的终端不符合系统需求、网络环境异常等竞价人自身原因,对竞价人使用平台上的信息或由平台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平台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方无关。
第二十八条因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委托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
竞价人应及时关注委托方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变更信息。
第二十九条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条《项目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各方与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因本规则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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