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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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XX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责任清单》的通知(市农发〔2020〕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XX市委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查清我市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及其地表上房屋基本情况,查清我市每一宗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形成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位置明确、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并建立数据库。
探索切实可行、利民便民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模式,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和措施。
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的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全市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全面移交到位,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数据整理与档案移交。
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加强与各XX区沟通对接,及时将现有存放在各XX区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进行全面移交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与各乡(镇)或住建部门沟通对接,将现有存放在各乡(镇)或住建部门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进行全面移交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专项工作方案,自行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市本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各县(市、区)由政府委托本级自然资源局组织本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数据库建设作业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各县(市、区)招投标工作由市级中标作业单位统一指导,统一作业标准,分类统一经费标准,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需求导向,积极协调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法院、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作用,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对于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基础数据;对于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地表上农房及建筑物调查的,要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完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对于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三)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
市本级(各XX区)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条件允许的县(市、区),可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乡镇、到村委;鼓励各地组织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批量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房屋,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
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办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以及各类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四)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专项方案》,在已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并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满足农村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要求。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要求,加强与住建、农业农村、民政、公安、法院等单位沟通衔接,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农村不动产数据准确入库,快速查询,互通共享,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五)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现实、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又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表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配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成立XX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及相关事项如下:
组长:
彭代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赵奇玲副市长
丁东弟市政府秘书长
谢小明市自然资源局书记
王飚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各XX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谢小明、王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陆桂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指导与协调。
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房屋的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和完善"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房屋相关政策和措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协助做好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将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中收集的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共享、避免群众重复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房屋竣工质量验收;市财政局负责统筹项目资金保障、拨付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协助该项目涉及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的核实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负责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司法审判;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信息的核实工作。
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办)政府、村委会(社区)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宣传发动,协助配合入户调查、指界确认、材料收集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四、时间安排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先少后多”、“先易后难”的原则,推进全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
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市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XX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及各县(市、区)、XX区自然自然局(分局)主要领导列席参加,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一步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政策解读、统一经费分类标准、统一招投标作业队伍、统一数据库建设。
(二)开展试点(2020年4—5月底前完成)
市本级根据XX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责任清单》的通知(市农发〔2020〕2号)文要求,选取一个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各县(市、区)选取一个基础比较好的乡(镇、街道办)进行试点。
1.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中旬)完成机构组建、作业单位招投标、人员培训、议定权籍调查和数据库建设费用价格确定方式(建议试行计价标准450元/宗户)、确定技术方案等工作。
2.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4—5月底)。
(1)市本级在桂林电视台、桂林晚报、桂林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各县(市、区)及XX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在各自辖区内采取拉横幅,张贴标语、给农村朋友一封信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同步开展宣传发动,全面启动试点。
(2)组织作业单位进场,进村入户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力争2020年5月底完成试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文件,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试点检查验收阶段
(1)2020年5月20日前,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由作业单位初查自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
各县(市、区)参照。
(2)2020年5月底前,由市自然资源局对试点单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试点成果的初查自检结果,申请市级成员单位验收。
各县(市、区)参照。
4.试点成果应用及推广。
2020年5月底前,通过市选一个县(市、区)、县(市、区)选一个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选一个村的方法进行试点,从宣传发动、成立组织机构、招投标确定作业队伍、进村入户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整理归档入库到最后完成登记发证,要基本探索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并行之有效的工作标准和方法,特别要摸索权籍调查分四类计费标准(即:
城市XX区附近的农村为一类计费标准,县城附近的农村为二类计费标准,乡(镇)附近的农村为三类计费标,边远山区的农村为四类计费标),为下一步全面铺开权籍调查、数据整合、归档入库和登记发证提供样本及成本核算提供参考,形成较完备、可复制、易推广的工作经验。
(三)档案移交(2020年4—6月底)。
各XX区完成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向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全面移交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各乡(镇)或住建部门将现有存放在各乡(镇)或住建部门原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历史数据及档案向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全面移交到位
(四)全面推进(2020年6月-2021年)。
1.资料收集、权籍调查阶段(2020年6月—7月)。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确实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相关资料叠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2.公示公告、登记发证阶段(2020年7月—11月)。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
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3.补充完善、全面覆盖阶段(2021年后)。
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城乡全覆盖。
(五)总结验收(2020年11月—12月)。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将参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检查验收办法重点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也可以参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检查验收方法,落实对各自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领导小组,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各县(市、区)及各XX区政府为成员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机构,推动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分解,各司其职,积极研究破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级政府协调沟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与财政、住建、法院、司法、公安、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和农村集体组织作用,主动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扎实有序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统筹经费保障。
市机关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要将组织实施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宣传培训等工作费用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从现有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县(市、区)可将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人员培训等各项经费进行一次性批复,按年度拨付(三年)。
(四)强化学习培训。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下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进行培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走出去省内外全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市县学习先进经验和主要做法,也可以请省内外全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试点市县的专家或先进典型到我市进行经验介绍,同时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培训。
除此之外,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竞赛活动,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支法治意识强、工作效率高、业务能力精的高素质队伍,为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五)做好宣传发动。
市机关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及各XX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拉横幅、贴标语、给农民朋友一封公开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广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工作认识。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时间紧,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的工作,市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及XX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提高思想意识,把此项工作当作一项重大民生工作来抓助推乡村振兴,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工作先行,不等不靠,实事求是,尽可能考虑财政困难,精准预算,节约经费。
(二)要加强管理,确保技术保障。
严格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表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要加强指导,做好督促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对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全程进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成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权籍调查数据进行抽检,指导做好工作整改。
同时,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以验收通过。
对工作推进力度滞后、工作质量差的县(市、区)予以通报、约谈和重点督导,并组织好验收总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局对各自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行督导和验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质量。
(四)要注重时效,及时报送信息。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在摸清农村不动产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
同时,要完善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末及时填报工作进度表,逐级汇总上报。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2020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分别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局自然资源局汇总。
市局自然资源局要在2020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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