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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申论复习题
互联网金融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
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
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
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
《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
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
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
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
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
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
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
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
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
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
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
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
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
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主题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强调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进入高发频发阶段,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显得极为重要。
为此,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决定以“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为主题举办大型系列活动。
大型系列活动包括主题征文、制度创新事例征集、地方调研、中央部门座谈会、高峰论坛等,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等十二家作为支持单位。
为了确保系列活动开展富有成效的研讨,为中央提供决策参考,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特开展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主题征文活动。
廉政文化建设主题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以“四主题”为载体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把廉政文化渗透到社会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传播廉洁理念,弘扬廉洁新风。
一是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通过订阅刊物,讲廉政党课,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召开机关支部专题生活会、举办廉政知识问答活动等,增强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意识,营造勤政廉政的机关文化氛围。
二是以“敬廉崇洁,诚信守法”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
举办廉政文化知识讲座,在中小学进行廉洁启蒙和廉洁认知教育,开展主题班会、演讲比赛、征文大赛、师生书画展、廉政歌曲比赛,营造浓厚的廉洁育人环境。
三是以“树清廉村风,创和谐农村”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
借助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协调组织部门电教中心向农村党员群众广泛传播廉政文化。
同时采取送廉政书籍下乡,开展廉政文艺演出等活动,使廉政文化渗入到农村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四是以“诚信廉洁、依法经营”为主题,开展廉政文化进企(事)业活动。
利用宣传栏、知识测试、反腐倡廉形势政策报告会,把廉政文化融入到企(事)业文化和企(事)业精神中,营造“廉洁、清明、和谐、守法”的企(事)业内部环境,把敬廉崇洁、诚实守信的思想渗透到经营、管理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廉政文化与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互动局面,营造了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
网络虚假广告主题
网络技术颠覆了许多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形态,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网络虚假广告便是其一。
所谓虚假广告,指的是在广告中展现的产品的功用在实际的生活中并不存在,只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追求经济利益而一味地夸大自己的产品效用的广告。
①
利用技术的漏洞和便利,虚假广告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找到了更多的“灰色地带”,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成因
在新媒体中,技术的优势给虚假广告的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可能性。
由于新媒体的整合优势,虚假广告可以利用不同的形态进行传播。
比如网页的弹窗式广告,弹出的可以是图片,也可以有声音,还可能有视频。
并且,在点击进入的同时,还可以直接链接到购买网址,更容易促使购买行为的发生。
1.准入门槛低
网络世界是一个高度虚拟的世界。
网络广告的市场准入门槛非常低,广告发布者可以利用虚拟的网络环境为自己创造便利。
许多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可以在网络世界中拥有多重身份,可以利用BBS、多媒体超链接技术、IM、垃圾邮件,甚至一个帖子的跟帖,传播自己的虚假广告给网络受众。
这让人很难区分是不是广告,更不用说去鉴定是否是虚假广告了。
2.回报率高
在网络广告市场中,广告主在一些网站出几千块钱,就可以投放大量的广告,而由此获得的回报可能是传统广告投放行为的数倍之多。
而这些中小网站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竞争,不让电子交易流失,对广告中的虚假违法内容也抱着放任的态度。
因此,许多中小网站变成了虚假广告的集散地。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取证的困难,大部分网络运营商也不愿费力查处虚假网络广告。
3.监管难度大
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与现实世界有着巨大的不同,现实世界的许多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互联网世界,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同样如此。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广告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
其次,广告发布的新形态,也增加了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难度。
在网络时代,媒体本身是可以被大量“生产”和“销毁”的。
一个微博账号如果因为转发虚假广告而被封号,虚假广告散播者只要再申请一个账号,就可以继续传播。
再次,在网络环境中,虚假广告的举报和核实也变得十分困难,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也无法明确。
网络中的信息变化万千,而且可以删除,而对于电子证据的使用和界定,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网络时代的广告监管变得十分困难。
形式
在网络虚假广告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打折、促销等噱头诱导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由于无法辨清其原价格的真实与否,往往会认为自己在打折、促销活动中真的得到了实惠,从而发生了购买行为。
还有的商家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的呈现过程和交易过程进行模糊处理。
比如挂上了一个100元的产品时,消费者在点击链接发生购买行为时,实际上支付了1000元。
在网络虚假广告中,往往会出现诸如行业领先、世界领先、国内首家、全球销量第一等虚假内容,这些虚假内容也往往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形成误导和干扰。
其他网络虚假广告及其虚假产品,也经常用如假包换、假一赔十、免费提供终身维修等承诺使消费者拥有足够的安全感去购买产品。
但是往往在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后,商家就用各种借口和理由逃避这些责任,能够兑现的商家可以说寥寥无几。
而网络交易往往是异地的,因此退换货、售后维修等,也都必须是异地进行,需要消耗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很多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宁愿忍气吞声地接受被骗的现实,也不愿耗费精力去维权举报,这使网络虚假广告更加猖獗。
再比如,一些药品广告,其治疗效果和用药规则往往难以确定。
当消费者使用了几个疗程后,发现没有效果或者效果和当初宣传的极为不符,想回去再找商家时,往往商家已在虚拟的世界里消失了。
而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比如古董、金银玉石、收藏品等,由于消费者缺乏鉴定知识,再加上商家对其商品价值和收藏价值的鼓吹,很容易让消费者动心。
并且在这些广告中,商家往往会提供许多虚假的证明材料,伪造虚假的行业协会和鉴定证书等,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传播途径
一是通过网站页面进行传播
这种情况下,虚假广告往往藏在一些点击率很高的网页区域,比如最大化、最小化按钮,显示为下载的链接等。
人们往往因为点击了这些区域,从而使屏幕瞬间充满了大量的弹窗广告。
还有一种情况,是强迫式的浏览广告。
比如人们进入一个网站时,网页的顶部或侧边会有持续的弹窗式广告或漂浮广告,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关闭这些广告。
浏览者只能忍受这些广告的播放。
而在网络虚假广告中,最防不胜防的就是抄袭和模仿一些大型网站的框架和设计,从而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有些相似度甚至可以高达90%以上,其中最常见的便是许多模仿淘宝网的页面来促使用户购买。
他们往往将网站的布局设计得和淘宝一模一样,甚至连网站的地址都极为相似。
但是当用户在上面购物时,会落得财物两空。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传播
由于电子邮件发送广告的成本低,覆盖面广,且速度快捷,因此吸引了大批邮件运营商通过群发垃圾邮件来获取非法的广告利益。
有些邮件甚至伪装为交友邮件和电商邮件,让用户真假难辨,极易上当。
不过,随着各大邮件运营商的垃圾邮件过滤系统逐渐升级完备和用户本身对垃圾邮件警惕意识的提高,通过邮件来传播虚假广告的影响已经逐步减少。
三是通过诱导点击广告链接进行传播
在网页浏览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暧昧的图片浮动在网页的边缘,图片无非是一些动画或真人呈现的美女图片或视频,并且配上低俗的文字,而这些图片和文字的背后都有一个广告链接。
通过这种方式来刺激浏览者的某些欲望,从而诱使浏览者进入广告投放者所希望他们进入的广告页面,甚至有的可以直接让浏览者成为注册会员或发生购买行为。
这些广告的影响十分恶劣,它们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更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中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群体有着极其恶劣的影响。
四是通过后台弹窗进行传播
一些虚假广告往往冒充一些知名的网站和企业,通过包装成消息通知的模式,来告知用户一个虚假的中奖信息。
比如在网页中,经常弹出一个与腾讯QQ一样界面的弹窗,说用户的QQ号码在其感恩活动中被随机抽选为幸运用户,将获得相应的产品和奖金等。
类似的广告层出不穷,用户点击进去就是一个超链接,链接到广告界面或支付界面来促使用户产生购买行为。
这样的广告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对许多知名的互联网公司造成公关上的困扰和形象上的损害。
治理对策
网络虚假广告的泛滥严重干扰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加强和改善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对于我国互联网的安全运行和市场经济发展刻不容缓。
但是,我国现行的一些相关法律,如《广告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虚假广告的处罚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假广告的问题,就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双管齐下。
由于网络虚假广告的种类繁多,针对不同种类和不同群体的广告,要对症下药,制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虚假广告认定办法。
而有效地解决虚假广告的认定,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现有与广告相关的法规已经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
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这一领域的关注,制定出符合互联网应用和发展规律的新广告法案。
在制定新的广告法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网络广告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
学者宫路认为打击网络虚假广告,一定要完善相关法规,查处网络虚假广告犯罪案件要加强情报信息收集,明确管辖范围,重视证据收集与电子证据的保存。
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甚至诈骗犯罪的行为,公诉机关应该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起诉。
同时,通信部应该做好监督工作,进一步要求网络运营商落实后台监管职责,加强对虚假广告的过滤。
运用法律的制裁,在网络世界树立执法部门和法律自身的权威和威信,使网络世界不再成为广告执法的“灰色地带”。
最后,广告审查制度是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对于网络广告,同样不能存在广告监管制度的缺失。
如今网络虚假广告泛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络广告传播的门槛低。
因此,要加强对网络广告中广告主体和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查。
对于未经审批的,应该停止其广告发布活动。
并且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消费者进行主动的维权行为,培养维权意识。
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主题
在我国,枢纽型社会组织是一个新鲜事物,社会建设也是刚刚起步,很多地方都需要转化、转型和探索。
长期以来,各类社会组织“官办”色彩较浓,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依附性与依赖性。
对于群团组织来说,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改变、淡化原有的官办行政色彩,更好地参与社会竞争,更好地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具体来说,共青团可以通过各种枢纽和“同心多层”的组织体系,整合各类青年社会组织,进而影响、引导、凝聚更广泛的青年,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长远来看,推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是初试啼声,是社会转型背景下“群团组织”深化改革,为新时期重构“政府―社会”关系探索方向的一项尝试。
一、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
对于社会管理的理解,常常指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
人们常说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来实现社会管理,“别出什么事儿”。
但在个别地方,社会管理走向了极端,与“社会控制”相等同,通过强化权力来消灭一切死角。
但实际上,现在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寄希望于通过强化权力实现社会管理基本上不可行。
要从社会的“被管理”走向社会的“自我管理”,无法回避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应该是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大社会、好社会)”转型。
这个转型过程,是社会的自我生长和发育过程,也是社会从“被管理”转向“自我管理”的重建与秩序再造的过程。
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利于寻找构建“国家―社会”新型关系的合适切入点,有利于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使体制内的社会组织摆脱官僚化风格,体现公益性、专业化、相对独立的作用和服务特色,实现自主发展,并以此推动和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让社会组织积极有效地承接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环节上的一些职能,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
二、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是社会建设的过渡阶段
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曾指出,“一个健康的社会,取决于权力、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平衡。
”如果市场和社会发育程度很低而权力独大,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失控;如果市场和权力的力量很强而社会发育程度很低,则会形成权钱结合的治理模式。
相对于社会管理来说,社会建设是一个更大的范畴、更长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与政府、市场三足鼎立的主体的社会。
社会建设所指向的这个社会主体,能够制约权力、驾驭资本、遏制社会失序。
从路径上来说,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优化社会结构、促进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发育等,都是基本的内容。
一般来说,社会的生成离不开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而社会组织是社会自组织能力的载体。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组织越丰富,该社会的生活越能够有序进行,其社会转型的风险也会越低。
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可以看作是社会转型的前置环节,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过渡阶段。
这个阶段,就是培育孵化各类社会组织,引导它们发展壮大,从而适应政府对社会管理从主导到引导的转变;就是裂变影响,不断增强社会组织独立性,从而不断激发社会活力;就是将现有的社团组织培育发展成具有充分自主性,能有效地代表功能团体内社会成员利益的中枢组织。
最终指向的,就是作为主体的社会的生成。
建设和谐网络文化主题
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是网络的时代。
伴随着众多高校千兆光纤校园网络系统的建成,网络在大学校园中日渐普及,网络文化日益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大学校园内行政部门、教学单位、学生宿舍、图书馆、后勤管理等众多部门的计算机都接入了Internet,网络已渗透到大学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正迅速地改变着大学的传统办学观念和学习理念。
校园网络文化对于大学师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交往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建设和谐的大学校园网络文化,不仅是大学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成长的需要,也是建设健康、和谐、团结、奋进的校园文化的需要。
因此,我们必须对如何定位校园网络文化,如何建设丰富多彩、文明和谐的校园网络文化加以研究。
校园网络文化的作用
校园网络文化在大学校园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校园网络不仅是计算机和尖端信息、技术的结合,而且是蕴含着现代文化、科技、教育、价值等内容的复合载体。
校园网络文化的主要作用是大学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平台,是师生提高综合素质、信息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实现了信息资源、教育资源的共享。
校园网络文化是提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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