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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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平顶山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年度单位预算和决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第二章财会岗位
第四条财会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可设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
会计、出纳两岗不准一人兼任。
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局属各单位会计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市教育局同意。
第五条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校办产业(含食堂)、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会计活动,由学校财会机构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从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有关进修培训,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于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会计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
(一)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做好单位经费收支核算、发票凭证的审核、整理、归类与汇总,登记有关收支帐目,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结报及时。
(二)协助行政领导人制定、实施会计人员内部岗位责任制与稽核制度,参与拟订、编制、执行单位综合预算收支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管理。
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单位财产清查工作。
年终应做好经费决算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有关表册上报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备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不隐瞒、截留、挪用、侵占应当上缴国家的资金;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拨款;不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贪图钱财,挥霍公款;不违反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制度规定。
(五)负责各种票据领购、保管、核销工作,对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严加管理,严防流失。
(六)保管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七)参与审查、拟订单位有关的合同、协议。
(八)负责编制教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表册,办理住房公积金、医保基金、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等代扣代缴业务。
(九)负责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单位借款和日常收支的结报手续。
(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好和及时移交会计档案,做好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和机构撤并时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出纳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银行结算等有关制度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二)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查收支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执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标准。
(四)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即按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结账。
不得“坐支”现金。
各项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财政专户、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
(五)可以支付现金的范围为:
1.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其他零星支出及国家政策规定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六)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支票遗失时,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
(七)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授权支付账户)和《现金日记账》以及有关备查账本。
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如有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
账目核对无误后,将授权支付账户银行对账单交本单位会计核对。
(八)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会计账簿登记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九)负责保管单位领导人委托代管的印签和按规定领用的银行支票、收款票据。
(十)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并保证其安全,若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十一)负责单位日常经费报销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奖金、补贴等发放工作。
(十二)负责单位收入发票填开结报工作。
(十三)协助会计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日常收支的结报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出纳不得单独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银行印鉴必须分开保管。
第三章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6.内容摘要;
7.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五条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应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名;其他货币支付业务的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的签字(如果经手人是出纳,还必须由证明人签字);凡属政府采购物品的,须附审批书面资料。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十七条一式几联的票据,必须采用套写方式,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注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撕毁。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的公出借据,必须作为原始凭证予以保存,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退还学生收费时,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收据。
第十九条经上级批准和对外洽谈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有的文件需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及有关文件的其他名称,或者将复印件作为附件。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财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数量、金额等内容才能报销,也可以盖有签发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存根或记帐联复印件作为报销依据。
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原始凭证报销。
第二十二条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记账凭证的后面,在其他的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也可采取填制记账凭证加编分数号的办法进行处理。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部分,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及费用分摊情况。
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已经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经审核,科目使用和数字正确无误后,应按顺序打印一份附于相对应的原始凭证之上,然后折叠整齐,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编号,由装订人在封面盖章。
对数量较多的同种原始凭证(如杂费收据),可单独装订,同时在记账凭证的备注栏注明“附件另订”和装订本名称及编号。
第四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方针。
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二十六条 决算是一定时期预算的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是预算管理年度的总结。
原则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核算的单位,须按市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收入是指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并严格按照核算口径规定如实记账。
不得自行留用坐支,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上级部门拨付的教育费附加、助学金等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同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按照要求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第三十条 基本支出划分为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大型修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先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
因公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财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帐。
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三十五条 实物的管理使用。
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各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存货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分为十大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5、电气设备;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7、仪器仪表及其他;8、文艺体育设备;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0、家具用具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维修、保管、领用制度,建立资产帐目,防止出现公物私用、资产不入帐现象。
应当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
处置国有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有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后,单位方可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
对于资产的转让,必须取得接收单位的正式手续,财会部门才可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
第四十条 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第八章财会人员交接
第四十一条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会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财会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的,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前,应先完结正在办理的会计事项,并在账本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编制详细的余额表和有关往来款项,然后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填写移交清册(应列明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资料、会计软件数据备份、配套光盘、财务计算机系统的进入口令及其他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第四十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并必须与账面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如不一致时,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五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替人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四十六条接替的财会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系统,不得另行设立新账,以保持财会资料的连续性。
第四十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对单位的财务活动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
对贯彻执行财经法令、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等情况和问题的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的监督;对财务核算的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
第五十条单位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方式。
各单位除主动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各单位的大额收支业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重要财务信息应及时公示。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认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财会人员必须重视会计档案的建档工作。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将会计凭证、账簿等有关财务档案整理成卷,加装封面,填写案卷目录和清册,并妥善保管。
财务软件资料、账务数据年度备份和有关的财务信息数据等,均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调阅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记录调阅情况。
到期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档案管理办法,由财会、档案部门共同鉴定,并填写销毁清册,经批准后销毁。
第五十五条对每年资料少、内容相同的永久性保管资料(如年度决算报表等),可以几年合装一册,并注明年月。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财会部门应在一年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严格移交手续。
第五十七条会计档案信息资料,应使用光盘保存。
重要的会计资料(如总账、明细账等)在保存光盘资料的同时,还必须保存书面资料。
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复制一式二份,并做到每五年复制一次,慎防数据丢失。
储存光盘资料的场所应安全、洁净、防热、防潮。
第五十八条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档案工作必须针对其特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由打印机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和报表文件及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材料,仍按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档。
第五十九条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必须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学校、二级机构。
各单位可据此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市教育局财务科。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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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 教育局 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