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版自考行政法学课本浓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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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版自考行政法学课本浓缩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的含义:
1、行政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观点有两种:
①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说”、“机关意义的行政说”;②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通常被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3、如何理解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包括如下意思:
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②行政活动的范围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扩展到管理公共事务;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行政权:
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有三层意思:
①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②行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③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2、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和转变,行政权的上述特点发生了一定变化:
①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②行政的单方性在相对缩小其范围;③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限制。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5、公民权利:
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5、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
①行政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单选】
四、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制定(省一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较大是市);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制定。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2)国际条约、惯例;(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4)软法规范,如党的政策。
五、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属于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教育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属于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实体行政法:
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
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六、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第二节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关系主要两类:
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三类人:
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①物质财富;②精神财富;③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权利义务结构不对称);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职权职责重合);例维护治安既是公安的权利也是义务。
⑤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原则上,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是当事人可选择的最终机制。
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依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简答论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动车事故,国务院派调查小组,铁道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机关,这属于内部行政监督。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是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主要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主要有: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互相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③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②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③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行政主体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看,行政法调整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2、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西方学者霍兰德把宪法典叫“静态的宪法”,把行政法叫“动态的宪法”。
我国学者把行政法叫“小宪法”。
3、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有两方面独特的作用:
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两方面作用有机统一。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论述】行政法如何规范行政权?
①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②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力,并在相当大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
③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④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
⑤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
首先,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中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新兴程序制度。
其次,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也是行政法创设的,用来保护合法权益的制度。
联系:
上述两方面作用对立统一,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第四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在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体系。
大陆法系研究早,侧重行政管理、行政权力、行政效率的保护,之后转向行政管理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发展。
英美法系研究晚,侧重对行政权的控制。
有关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1983年司法部法系教材编辑部编写的高等院校法学试用教材《行政法概要》,是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具体内容:
德日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其内含的“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基本要求,与我们的依法行政要求大致相当。
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被我们行政法学理论认可,并吸纳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保留原则:
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指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范围。
2、法律优先原则:
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具体而言,该原则的含义:
①法律优先行政。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我们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文件。
②行政不得违法。
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文件还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
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禁止行政机关违法,法律保留原则是积极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律保留原则更加严格。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裁量权,指在法律规定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况:
①法律未规定限制条件,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措施;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标准,未规定明确范围和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③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但具有可选择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2、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
不合法肯定不合理,合法不一定合理。
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④符合自然规律;⑤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合理性原则延伸出的更加具体的有独立含义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
具备三项功能:
①减少或消除腐败;②保障知情权;③加强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内容公开;②行政过程公开;③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学理上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程序公正: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更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
①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不单方接触;③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比例原则:
※
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对相对人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具体包含三个要求:
①适当性要求,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城的目的;②必要性要求,采取的是在可选择的几个适当措施之中对相对人合法权利侵害最小的措施;③狭义的比例性要求,采取的措施和目的之间成比例关系,采取的措施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越多,目的的公共利益应该越大,反之越小。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具体适用大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和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②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③相对人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信赖保护的两种方式:
存续保护、补偿保护
(5)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享有国家行政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1、如何理解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答: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一般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三方面来理解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类。
固有职权自行政主体设立而产生,消灭而消灭;授予职权既可因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被授权组织的消灭而消灭。
行政职权共11种。
其中的行政立法权,只有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区市、省会城市、4个经济特区、14个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
行政司法权是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的总称。
(2)行政优益权: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两个权利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先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的优先条件。
主要包括:
①行政先行处置权,例:
警察在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后果时,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是行政先行处置权的体现;②获得社会协助权,例:
警察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证件,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这是获得社会协助权的体现;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或变更,即使被认为违法或不当,也推定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受益权:
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
(3)行政职责: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内容是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的关系: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二者辩证统一、密不可分。
温家宝: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4)行政权限:
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的人民政府,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授权,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对国家行政事务及相应社会公共事务行使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特征:
①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②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③具有相对独立性;④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⑤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⑥具有社会性、专业性、服务性。
行政机构:
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所属行政机关。
只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只有在法定授权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包括
4个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如税务总局、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国家海洋局;
1个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如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不是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国务院名义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即各级地方政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如财政厅、教委
4、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如街道办;乡镇政府不设职能部门,不设派出机关。
第三节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
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区别:
①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作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但不如行政授权那么严格。
②方式:
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③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被授权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政委托,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的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
行政机构的特征:
①是一种行政组织;②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③依照法定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④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派出所,行政复议不能做被告)。
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①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②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如消防局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③政府职能部门的排除机构,派出所可以管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工商所。
2、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性公司,如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授权的事业单位,如疾控中心。
第四节公务员
一、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三要素。
我国公务员范围:
行政系统公务员、政党系统公务员、权力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政治协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看过即可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①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一概由公务员具体承受;②公务员在分析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构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③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名义,实质上必须按照行政机关意志;④行政机关享有对公务员的管理权。
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代表,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又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保护。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
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和引咎辞职(领导成员),都仅仅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公务员身份还保留。
5、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公务员身份就没有了。
法定原因:
开除公职、辞职(一般公务员)、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事实原因:
死亡、丧失国籍
三、公务员的权利
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参加培训的权利;批评和建议权;申诉和控告权;申请辞职权;其他。
四、公务员的义务
大体分为两类:
政治约束、服务纪律
五、公务员的责任
四种:
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没公务员身份)
2、引咎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领导职务,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领导责任,应引咎辞职。
应引咎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职。
3、行政赔偿责任
管理财务的,因故意或过失,财务损失,公务员成分赔偿责任;
违法或不当执行职务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先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再行使求偿权。
4、刑事责任
5、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
申诉制度、控告制度,不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寻求复议或司法救济。
第五节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①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②排除违法或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地位:
①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②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③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1、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含义:
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职权职责要素;法律要素。
2、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①公共服务性:
无偿的
②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③裁量性: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行事,而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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