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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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InstituteofTechnology.
EastChinaJiaotongUniversity
毕业论文
GraduationThesis
(2009—2013年)
题目:
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行政法律问题探究
分院:
文法分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10法学双学位
学号:
20090510640123
学生姓名:
杨福平
指导教师:
张立平
起讫日期:
2012年11月——2013年5月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毕业论文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
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在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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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毕业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各方面得到了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然而,我国社会也暴露出许多严重的问题,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政府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一些防治建议。
本论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即为第一章本论文的绪论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的是本文的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相关国内外的研究、本论文的主体构建。
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
第二章主要阐述的是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理论概述,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近几年以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群体性事件。
论文的四三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这部分包含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其中第四章主要论述的行政法法角下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在这一章节中,以行政法的视角来审视我国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
第五章主要探讨的就是目前我国目前行政法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从前几章的基础上,在行政法的视角下提出了一些预防和引导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方法。
本论文第三部分是文章的结尾部分,也即论文的第七章,在这一章中,主要是陈述法治发展和行政机关行政执政能力的提高,群体性事件爆发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行政法律;预防
Abstract
Withthecontinuousdeepeningofreformandopeningup,China'ssocialaspectsofthehigh-speeddevelopment,people'slivingstandardhasbeengreatlyimproved.However,atthesametime,oursocietyhasalsorevealedseriousproblemscontinuetohighlightthesocialconflicts,massincidentshaveoccurred,thegovernment,ifnothandledproperly,willleadtosocialunrestandunease.Thecurrentroundisaskedtobeaddressedonthebasisofup.
Thispaperisdividedintoatotaloffourparts,thefirstpartistheintroductionofthefirstchapterofthisthesissection,whichisthebasisandsignificanceofchoosingthistopic,athomeandabroad,thispaperthemainbuilding.Inthispaper,thesecondpartconsistsofChapterII,ChapterIII.Thesecondchapterdealswithagroupincidentsoverviewofthetheory,thethirdchapterintroducessomeofthemajormassincidentsinrecentyearshaveoccurredsince.Thethreepartsisthemainpartofthispaper,thissectioncontainsChapterIV,ChapterV,ChapterVI.ThereasonsfortheformationofthefourthchapterdiscussestheAdministrativeLawKokmassincidents,inthissection,theadministrativelawperspectivetolookattheoutbreakofmassincidentsinChinacauses.Chapterfocusesonthepresent,China'sadministrativelawgroupincidentsrelevantprovisions.ChapterVIonthebasisofthepreviouschapters,intheperspectiveofadministrativelawmadeanumberofpreventionandmeasurestoguidegroupevents.Thethirdpartofthisthesisistheendofthearticle,alsotheseventhchapter,inthischapter,themainstatementofthedevelopmentoftheruleoflawandtheexecutiveadministrativerulingcapabilities,theoutbreakofmassincidentswillbeabletogeteffectivepreventionandcontrol.
Keywords:
Massincidents;Administrativelaw;prevent
目录
中文摘要I
英文摘要II
前言1
1绪论2
1.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2
1.2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2
1.2.1国外研究现状2
1.3论文的研究方法及框架3
1.4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3
1.5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4
2群体性事件的概述5
2.1群体性事件的含义5
2.2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特征6
2.2.1参与群体的复杂化和多元化6
2.2.2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快速性7
2.2.3群体性事件一般还具有预谋性和策划性7
2.2.4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利益具有趋同性7
2.2.5群体性事件的目的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违法性。
8
3社会转型时期下的中国群体性事件9
3.1近几年来我国所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9
3.1.12005年6月的安徽池州事件9
3.1.22007年1月四川达州事件9
3.1.32008年6月贵州瓮安事件10
3.1.42009年湖北石首事件10
3.1.52010年6月安徽马鞍山事件10
3.1.62012年9月全国的反日游行事件10
4行政法法治视角下审视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11
4.1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激发11
4.1.1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影响11
4.1.2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线指挥不力11
4.1.3相应的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11
4.1.4部分行政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12
4.2行政问责制度的滞后缺失12
4.2.1行政主体权责不明确导致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12
4.2.2行政问责主体滞后缺失13
4.2.3任意性问责明显行政权力问责占主导13
4.3行政法制宣传不到位和信访制度的滋长14
4.3.1行政普法教育不到位14
4.3.2信访制度存在滋长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14
5当前我国行政法对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定16
5.1我国行政法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定与不足16
6行政法法治视角下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引导18
6.1加快完善相关行政立法18
6.1.1制定专门应对群体性事件行政法律法规18
6.2完善行政问责机制18
6.2.1充实问责主体增大问责范围18
6.2.2规范问责程序实行依法问责19
6.3加强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民众法治意识19
6.3.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频率19
6.3.2进行司法引导逐步取消信访制度19
6.4加强对行政权利的规范和约束20
6.4.1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政能力20
6.4.2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体系20
6.5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20
6.5.1避免因为行政执法方式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20
6.5.2行政机关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20
结论22
参考文献23
致谢24
前言
进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社会经济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跨越式发展和提高。
由此,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进入一种前所未有的转型时期。
特别是近几年来,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地方民众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是越来越高。
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已经慢慢在这片东方古老的土地上展开。
改革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意味着社会阶层的重新组合,由此伴随着的是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
社会的新问题、新矛盾也逐渐增加。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凸显增加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列的突发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更是时有发生。
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
因而对这些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分析被迅速提上了议程。
1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前进。
社会面临的是一场体制改革、利益格局重整的革命,伴随着这些改革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
社会新问题、新矛盾也不断出现,这些新的问题、矛盾的增加,引发了不少社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近年来,社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些突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不断爆发,不仅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更影响我国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同时,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是带有复杂性、突发性和反复性等特征,行政部门在应对这些群体性事件时的采取的政策措施,将是直接影响到这些事件的发展和平息。
当然,行政部门对群体事件的处理,也是行政部门建立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政水平的重要过程。
由此,对行政法律问题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探究显得尤其重要。
本课题在研究、解剖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以及现有行政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一套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处理办法,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法律制度,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持久可持续发展。
1.2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我国学术界的部分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出发点,做出了不同的见解。
这里就列举几位学者专家的见解和理论:
研究员刘晓梅认为:
“群体性事件既是由人民内部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集群越轨行为”。
同时还指出,社会转型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社会宏观原因。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指出:
“群体性事件是因为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有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
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和社会造成影响”
研究员陈奇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指出了群体性事件是由于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是采取的一系列的影响社会的各种行为和举措。
对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中国社会的有关研究人员比如刘晓梅、于德宝、杨瑞清等认为,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分配不均是导致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如何解决群体事件的措施中,大部分的中国研究人员强调,像周松柏、胡晓登就指出,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柔性处理方针。
构建利益表达渠道,确立群体性事件的软化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利益机制等措施。
1.2.2国内研究现状
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要比我国早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这是由其社会发展因素所造成的。
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早在上个世纪早期就已经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部分的欧美国家完成了社会转型。
同样在转型时期,也一样面临群体性事件爆发,也一样需要处理和应对,时至今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已经是取得了比较完善的成绩。
拿美国来说,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社会转型也较早完成,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也在较早出现,据史料记载,,美国早在1803年就通过了一部《国会法》,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律关系做了初步的规定,经过上百年的运转和实践,美国现如今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系统的行政法律法规,来协调群体性事件的突发和应对。
1.3论文的研究方法及框架
本论文主要通过研读大量的相关著作,借鉴前辈的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之对我国社会现有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和调查及我国现有行政法律制度对于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一些优缺点,再结合科学的分析方法,最后分析得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和长治久安。
1.4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课题主要围绕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影响范围较广,突发面积较大的,产生了较严重的后果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行政法律问题的探究,通过分析讨论,对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我国目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工作部门在应对群体事件的时的措施和不足进行分析。
这些分析探究,主要是从政府方面,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社会群体方面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大背景方面来分析探讨,并根据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来寻找解决的办法和对策。
妥善处理和软化群体性事件。
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人民生活质量,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协调发展。
1.5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探究,了解我国行政部门法律职责,提出我国行政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的重新定位方法。
真正建立和完善服务型政府。
文章采取的是实地考察和网络搜查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爆发地的充分深入来获取相关的资料,同时还结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行政法律关系,探究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原因和解决方法。
不足之处在于,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细分,对现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还没有分析透彻。
2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2.1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越来越频繁,其影响和规模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然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定论,目前来说,不管是学术界还是政治界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含义。
不过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其做研究的专家学者却也是在不断增加。
下面就列举一些定义。
目前官方给群体性事件作的比较正式定义来自于2000年4月份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指出: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从这一表述不难看出,官方这一定义主要从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出发,把群体性事件定义成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学术界比较有权威的定义是来自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该课题组指出,所谓群体性事件:
指的是“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这一观点的出台,受到大多学者的认可和赞成。
还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综合性矛盾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并且干扰社会政策秩序的一种突发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经过阅读相关著作,结合专家学者、行政官方的相关理论,同时又经过实地的考察和了解,笔者认为,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是指:
在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个人、组织、团体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得不到满足时,为了保护其利益,而自发或者经过策划、受人鼓动而进行的一系列旨在满足其利益的集体活动,并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政府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这种活动可能会是集体上访、集体静坐、集体聚众闹事等等。
这样的活动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比如:
交通运输就会有极大的影响。
综上不难看出,对群体性事件含义的界定无外乎就是以下几点:
第一,事件具有“群体性”。
所谓群体,至少也是一小众,正所谓三人成众,五人成群,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首先在人数上必须有至少五六个人参加,如果人数没有成群,其事件就算不上是群体性事件。
第二,事件必须要有相同或相近利益。
任何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会有一个在形式上或行为上的共同“奋斗目标”,即为了相同或者相近的利益相约一起行动的行为。
第三,事件还具有类似的行为方法,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秩序。
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会采取一些规模巨大,影响巨大的行为和方式,例如集体上访、集体静坐、聚众围攻等,这些举动形成的同时必然会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深受其害的应属交通运输。
2.2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特征
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和分析多年以来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些特点,总结认为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普遍而显著的特征:
2.2.1参与群体的复杂化和多元化
“复杂性”就是说每一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会掺杂复杂的矛盾和情感在其中。
这主要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较多也即“群体性”明显。
虽然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一般都是由一些简单地问题或事件引起,当累计达到“群体性”的时候,其矛盾和人数就非常之多,例如05年6月安徽池州事件07年1月的四川达州事件和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以及同年6月广东河源事件09年的6月的湖北黄石事件等不管是参与的人数还是影响范围都是极其复杂的。
特别是2012年在中日发生钓鱼岛摩擦之后,在全国几十个城市几乎同一时间爆发的反日游行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其规模之大,历时之长,影响之深,恐怕是建国以来难得一见的全国性集体性反日游行示威了。
“多元化”,也是群体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
和过去所有群体性事件和运动的参与群体一样,现在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体依然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
主要由五类主体组成,分别是学者学生群体、工人群体(含农民工群体)、城镇居民群体、农民群体、特殊成员群体。
首先,学者学生群体,主要是大学生和高中生、部分老师、学者专家。
这是一个知识和素质较高的群体,这一群体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一般多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事件,他们参与进去一般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要求,大部分是基于爱国情怀或是学术理论的争执而起。
比如2012年的全国反日游行示威,学生和部分学者充当了重要角色,也是因为爱国情怀而参与进去的。
第二类是职工群体,这里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退员工和农民工。
这一群体一直以来都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主力军和践行者。
这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原因。
这一群体参与群体性事件就会有其比较明显的利益请求,参与的目的非常明确,一般都是因为劳资纠纷、就业安置纠纷和合同纠纷引起。
第三类就是城镇居民群体。
这一群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近几年来亦有越演越烈之势。
这一类主体主要是城镇居住居民,包括户籍地居民和非户籍地居民(外来暂住居民等),这一类群体引发群体事件的缘由一般会跟拆迁改建、安置不满、环境治理和强制征收等联系在一起。
第四类就是农民群体。
这一群体在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极大的改观”,本来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由于现实原因,近几年来,这一群体也开始发生一些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群体性事件。
这一群体就是单一的农民,俗话说的小老百姓,他们爆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涉及到维权。
大部分农民群体参与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因其非常明显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
第五个群体为其他群体。
主要有中小“资本家”,个体和私营业主,社会弱势群体、无业游民、华人华侨、社团宗教组织、少数民族和部分外籍群体等等。
2.2.2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快速性
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都是带有很强的偶然性,也就是说这里面具有很强的不确定因素在引导或者说是在无形之中“策划”着。
很多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开始只是因为某些小事情或者是一些偶然的事件引起,在一开始的几个小时之内,大部分的参与者其实只是一个“看客”,鲁迅先生就曾经说过,爱看热闹是中国人民的本性,只不过是现在的中国已经是从当年的“麻木不仁”转化成了“冲动亢奋”。
因此,随着事态的发展又或者当局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围观者的不满情绪,一个不可预见的群众情绪随时有可能爆发。
这个时候就很容易被一些为首的人员煽动和驱使,事件很快就会从一般的纠纷上升到规模巨大的群体性事件。
2.2.3群体性事件一般还具有预谋性和策划性
预谋性和策划性一般主要是指那些个别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行为。
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看是偶然、突发,但实质上往往会有一个严密的组织和策划。
一般群体性事件都会有“领头羊”、“前头鹰”,他们这些组织者都会严密的组织和周详的计划,甚至任务分工,各司其职。
2.2.4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利益具有趋同性
利益性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前文提及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但这并不妨碍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共同利益性的形成。
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着深处分析,利益性是人们行动必不可少的参考因素。
至于参与的方式和进程不一样,只不过是他们所要强调的利益不同罢了。
根据利益主体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
个人利益的不断接近趋同也就慢慢形成了统一的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群体性事件所要反应的就是一种个人利益的相同或相近,进而慢慢趋同,形成一个这一群体都需要得到满足和表达的群体利益。
根据利益的内容来分,利益又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生活的转型,更重要的是政治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我国社会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这一矛盾在群体性事件中表现出来的相当之明显,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利益意识日益觉醒,他们所需要的不再仅仅局限有物质利益,他们有的时候更多的会追求精神利益。
这些带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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