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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
宝山路-哈密路交叉口改造工程招投标业主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验收、安全须达到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或行业的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按设计文件(包括图纸)的技术要求、规范、标准
1.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1.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1.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D40-2002)
1.5《城市道路及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
1.6《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7《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8《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1999)
1.9《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
1.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1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
1.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1.13《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GB50108-2001)
1.1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15《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
1.16《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
1.1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1.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1.1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20国家建筑标准图集《防雷与接地安装》合订本D(六)
1.2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22《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1999)
1.23《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1.2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3:
2002)
1.2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结构设计规程》(CECS145:
2002)
1.26《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1.2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1.28《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1.29《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014-97);
1.3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1.31《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62-2004);
1.32《公路桥涵地基及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1.3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1.34《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
1.3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1.36《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1.3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D40-2002)
1.38《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1.3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1.4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2、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2.1《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2.2《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2.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2003)
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2.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2.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设部[2000];
2.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2.8《乌鲁木齐市高性能混凝土相关技术要求》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乌建发[2014]47号文,见(
2.9其它相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和政策法规。
3、施工验收规范
3.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3.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XJJ031-2006)
3.3《市政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XJJ033-2006)
3.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XJJ030-2006)
3.5《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3.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203-2002)
3.7《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3.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3.9《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10《给水排水混凝土构筑物变形缝设计规程》(CECS11:
2000)
3.1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3.12《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3.13《公路桥梁隧道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
3.1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
4、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标准
4.1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4.2国务院《关于技术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0/4.28执行)
4.3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B33-2012
4.4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B46-2005
4.5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技术规范》JGB59-2011
4.6建设部13号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7建设部15号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4.8住建部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4.9住建厅新建质【2016】5号自治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细则
4.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仅是本工程建筑安装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
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仅是本工程建筑安装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
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文明措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一)安全施工要求
1、安全组织计划及安全专项方案
1.1承包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建设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建筑企业履约诚信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组织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2施工安全组织计划是承包方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组织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方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重大安全隐患点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安全组织计划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
承包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执行发包方相关安全培训制度。
1.3施工安全组织计划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
承包方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组织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组织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1.4承包方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旁站监督巡视人员,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承包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5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经中标单位总工审核。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外,必须经过专家评审通过。
如有缺陷的必须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1.6承包方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做好三级教育工作,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方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承包方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1.7承包方在现场所有生产活动需实行《安全生产施工许可令制度》,详见附表《安全生产施工许可令制度》。
1.8施工过程中应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工序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挂牌控制,挂牌内容应包括部位名称及责任人签名等信息。
2现场安全管理
2.1现场管理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栏、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施工现场上下基坑必须采用标准化梯笼,标准化梯笼采用型钢及可视化钢筋网片制作拼装。
(5)进入施工人员必须统一服装,配备统一式样的安全帽,安全帽上应印有明显企业名称及标识;同时管理人员应佩戴胸牌,胸牌上应包含姓名、部门、职务等相关内容。
工人进出现场必须每人配备一长一短各一条安全绳进入施工区域作业。
(6)承包方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若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
承包方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7)承包方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避免出现行人及社会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
(8)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应有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如临边防护、临时工作平台、标准梯笼等设施,临时安全设施设置前应在专项的施工方案中体现(方案中必须附有设计计算和结构图),方案审核后方可设置。
其中钢结构制作(或委托加工)单位必须有钢结构加工相应的企业资质。
防撞墙移动操作平台及其他操作平台原则上平台吊装支撑与承人安全系统分开。
上下平台爬梯或其他登高设施需完善。
专业移动操作平台如登高车等,必须经过检测机构检测设备合格、验收挂牌后,方可使用。
同时所有临时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双挂牌”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人。
“双挂牌”制度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需经安全监理及项目安全员共同验收并签写监理、施工单位安全验收核准牌,并将该牌悬挂至安全防护设施上以落实责任到人。
(9)承包方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
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方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承包方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
承包方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
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方(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方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方应自费重新搭设。
(10)承包方应对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
除非承包方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方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若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11)本工程必须安排交通协管员、保洁员、安全员等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现场保洁及交通、安全协管。
专职人员必须穿戴统一,尽职尽则,交通协管员必须聘用正式的保安公司人员。
业主单位将进行每日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人数将进行100元/人/天的处罚,如处罚后仍整改不到位,我处将指定专业保洁及交通协管公司进行管理,费用由履约保证金或进度款中支付。
(12)施工现场必须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材料,材料分类、分批、分规格堆放,做到整齐、整洁,施工区域应设置钢筋加工篷,料仓等。
施工机械设置统一停放区域,严禁机械长时间占道,做到统一停放,专人管理。
(13)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由生活区进入施工区前应设置安全检查岗位,保证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安全装备配备到位。
(14)本工程需要夜间施工,为保证夜间施工的安全,要求中杆灯作为夜间施工照明设施,中杆灯间距不得大于50米,具体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业主要求调整。
(15)施工场地以外社会车行、人行便道应切割后修补平整、确保无坑洼、错台,车行道必须采用沥青砼进行填补(面积小于1㎡可临时采用花砖填补),并定期进行清扫保洁。
施工场地内车行便道使用时长大于2周的,必须进行硬化及平整处理,并定期进行清扫降尘,开挖产生的零星废弃土方及建筑垃圾应迅速清运,禁止随意堆放。
(16)施工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必须进行清洗打扫,严禁随意驶出造成粘带泥土污损社会道路的行为,清洗台的设置位置应充分考虑车辆进出清洗的便利性和使用的长期性,严禁架设后不使用或偶尔使用的应付行为,如违反不但应扣除清洗台架设费用还需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17)施工围挡拟采用全新围挡型式,具体内容见《围挡方案》。
(18)封闭工地,设置工地大门两处,便于进出,实行门禁系统管理管理。
(19)工地现场具体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参见《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文明工地管理办法》。
宝山路-哈密路交叉口改造工程施工围挡制作方案
一、永久围挡主要结构
1、围挡板:
采用6m×2m(长×高)厚度≥5cm的彩钢夹芯平板。
总长:
2400米。
2、立柱:
采用10cm×10cm方钢立柱,明暗结合的立柱结构形式。
埋入地下的立柱端部采用30cm×30cm钢板加肋垂直焊接,确保稳固。
明柱采用整根方钢,不得出现接长焊缝。
立柱基础采用混凝土浇筑,埋入地下深度应通过计算确定,满足围挡安全、稳定的要求。
3、矮墙:
采用砖砌体,宽240mm,高50cm,矮墙下部每间距3m,设置100mm×50mm(长×高)泄水孔,墙面用砂浆抹面、压光。
矮墙临街段顶面宽度不应超过10cm,待围挡板安装后,矮墙顶面用砂浆抹成斜坡面。
矮墙基础应满足稳定性要求,结构形式、材质、配筋等要求应通过计算确定。
5cm厚
围挡板
砂浆抹成斜坡面
d≤10cm(临街段)
矮
墙
4、围挡板与立柱连接形式:
围挡板与立柱的连接应充分考虑拆
装方便、重复使用、平整耐用等性能要求,宜采用框架。
例如在矮
墙上固定槽钢,围挡板下端插入槽钢内;围挡板上端压顶梁采用方
钢与槽钢组合,压顶梁接长位置应设在围挡明柱背后。
围挡板压顶
梁和立柱连接处用“U”型扣卡固定,且“U”型扣向内,螺栓不得
外露。
凡结合处要讲究工艺,力求精致、美观。
压顶梁接长位置
压顶梁
10×10
方钢
U型扣卡及固定螺栓
“U”型扣卡示意图
5、施工区围挡大门采用“大门+侧小门”的结构形式,不做门
头横梁,大门两侧围挡采用“倒八字”形式,施工区大门示意图如
下。
办公、生活区大门不做统一要求,各单位可根据企业需求、结
合CIS,自行设计、施工。
施工现场大门两侧门垛宜采用钢结构或混
凝土浇筑,不采用砖砌筑。
施工区大门示意图
二、永久围挡外装饰
1、围挡板外装饰图案内容应以新疆、乌鲁木齐快速发展、优美
风景为宣传主调,画面要求生动活泼、简洁美观。
各单位可结合本
项目所处地域位置、企业实际等自行设计,经建管方审核后实施。
2、围挡立柱、压顶梁颜色可选择蓝色(对应围挡板装饰图案基
本色调为白色)或绿色(对应围挡板装饰图案基本色调为米黄色)
,但应与围挡板装饰图案内容、线条颜色相区别,突出板面图案效
果。
3、每段围挡板(6m)范围内临街矮墙均匀涂刷两段黄黑相间的
警示色带,每段警示色带长0.5m,矮墙其余部位均匀涂刷灰色涂料
。
4、每根明柱顶端安装球形照明灯,并根据现场实际安装摄像头
、警示灯。
三、临时围挡
房屋拆迁、管线改移、交通导改等所需临时围挡应满足牢固、装拆简便、
多次使用等要求,优先采用市场成品,尺寸为2.6m长*2m高,禁止使用“脚手管+波形板”等过于简易的临时围挡形式,并需到市政工程建设处报备。
2.2劳动保护
2.2.1承包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承包方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方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2.2.2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
承包方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2.2.3承包方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2.2.4承包方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方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2.2.5承包方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人员,承包方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2.3施工用电
2.3.1承包方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3.2承包方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2.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
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2.3.4承包方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
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
承包方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2.4临时消防
2.4.1承包方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2.4.2承包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
承包方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方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
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方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2.4.3承包方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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