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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投标人招标方签合同
代理投标人招标方签合同
篇一:
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
目)的招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
的委托。
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商业惯例。
双方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
做好本项目的招标工作。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开展代理业务
提供方便。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
做好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委托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总投资额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总投资额:
计划采购金额:
批(核)准文号: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拟定招标方案;
拟定招标公告;
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
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
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
参与开标、评标;
招标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甲方权利及义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乙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
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
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
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批文、资金证明等);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乙方工作;
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
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中标合同;
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乙方工作人员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代理报酬
中标人与需方签订合同后15天内,招标机构按《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文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本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报酬。
因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和索赔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乙双方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
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篇二:
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费三方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丙方(投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2015年协议库存物资采购招标代理费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项目概况乙方(受托人):
吉林同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2015年协议库存物资采购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2015年协议库存物资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
[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文的取费标准计费。
此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四、甲、乙、丙三方特别约定:
如丙方中标,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费,由丙方自愿承担,并由丙方直接给付乙方。
五、丙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次性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招标代
理费,最晚不得晚于与甲方签订合同5日内。
六、如丙方未按本条第五款约定支付招标代理费,乙方有权将该
项目的投标代理费从丙方在其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七、丙方未能如期支付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自应支付之日起,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利息。
八、甲方与丙方对该工程招标代理费承连带责任,当丙方不能支
付或不支付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地点:
松原市
九、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并当丙方在本项目中标后(即: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本协议书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丙方(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5年月日甲方(委托人):
松原电力工程总公司乙方(受托人):
吉林同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篇三:
招标代理合同-电子版
合同编号: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河北省烟草公司张家口市公司
代理人(乙方):
张家口市华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顺利完成2014年度投资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4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
2014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2014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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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文件要认真、细致、负责任;要符合国家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制度-2-
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报告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招标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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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4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2.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方收取任何费用。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委托招标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本委托招标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或停止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资格的;
(6)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4-
的;
(7)乙方变更“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代理服务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含2人),或代理服务人员实际到位人数少于承诺人数2人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合同终止后,本委托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终止后,尚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可以重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继续委托乙方继续完成相关招标事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赔偿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清除有关不利影响。
2.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4.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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