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能否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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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能否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能否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篇一: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怎么办?
20XX-04-3023:
28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当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意见等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由接收单位党组织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并将其列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教育培养。
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培养考察,确定其已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如果接收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可与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自己的进步情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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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
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
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
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招工、婚娶等问题,由甲地到乙地,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若不清楚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的具体地点或名称,或不能确认调入单位党组织设置是否健全,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负责移交。
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有关材料后,调出单位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关于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情况材料后,要归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档案。
并责成专人同新
调入的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工作情况,指定培养联系人。
在对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和实施其他培养、教育措施方面,应与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一视同仁。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
(人民网资料)
篇二:
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
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
(1998-02-13)访问:
4334次
1998年2月12日组工通讯[1998]8号
问:
党组织对在工作调动中只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
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
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
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问:
党组织发现有的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答:
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问:
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学习、工作岗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
为确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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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入党 调离 能否 原单位 办理 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