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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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2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职责…………………………………………………………3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7
第五章分包工程质量管理…………………………………………………………11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12
第七章工程质量责任追究…………………………………………………………13
第八章施工技术创新应用及工程创优奖罚………………………………………14
第九章附则…………………………………………………………………………16
附件:
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图;
2、《工程质量管理季度考核表》
3、《工程量报送制度(试行)》;
4、《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及处罚规定(试行)》;
6、《原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制度(试行)》;
7、《工程质量问题处罚细则(试行)》;
8、《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意见(试行)》;
9、《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试行)》;
山东方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提升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在建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改进、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夯实质量基础,完善质量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质量监督,从原材料进场、现场文明施工到工程验收评审,都要有制度规定、有监管流程、有考核举措,以优质的工程施工夯实靠“品牌”谋求生存发展的基础。
工程质量方针是:
科学管理,质量为本,不断创新,品牌发展。
第五条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和工程质量工作季度考核制度。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
第六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施工管理部及机电设备科部室人员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施工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工程质量日常管理。
(附: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图)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应指定一名分管工程质量管理的班子副职,具体负责本分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分管工程质量管理的班子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必须明确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业务部门,并在本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在本单位分管工程质量管理的班子副职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实施具体监督检查与管理。
各单位施工队组应设专(兼)职质量验收员,在队组长的领导下,对本队组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分管工程质量管理的班子副职、工程质量管理业务部门,除接受上级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外,业务上还受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条按照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矿建、建安、安装分公司的公司班子成员是各分管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公司机电设备科对在建工程机电、设备质量负管理和监督责任;施工管理部对在建工程质量工作负综合管理和监督责任;材料采购部门及接收使用单位对在建工程材料质量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公司属各分公司经理是所在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制定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年度质量目标,主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各项目部(专业化公司)经理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制度,实施工程施工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负责主持召开工程质量例会,分析总结工程质量问题,研究部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的分管工程质量副职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助本单位第一责任人抓好工程质量,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质量验收员,根据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制度的具体分工,具体负责生产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检查、监督的现场管理责任。
生产队组长对本队组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施工人员对本人的操作质量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施工管理部作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具有代表公司对各在建工程项目行使监督、指导的义务,具有检查和要求整改的权利。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日常抽查和情况交流活动,通报工程质量状况。
(三)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过程质量控制、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协调处理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外部用户、专业公司或项目部之间发生的重大质量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特大质量事故。
(五)参与重大工程的图纸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审定。
(六)负责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
(七)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检查,同时检查指导工程质量资料的建立。
(八)负责编制、完善公司在建工程质量体系文件并监督执行。
(九)其他与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细则、质量规划和年度质量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单位质量创优工作目标及措施,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负责QC小组活动成果的申报工作,努力实现本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创优目标。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目标,指导归口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并全面协助公司施工管理部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四)参加本单位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并参与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五)参加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工程质量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并及时复查。
第十三条各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业务部门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经理和分管副经理的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建立、健全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负责监督管理,保证其运行的有效性。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参与制定和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措施。
(三)负责提出质量工作计划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审查施工队组上报的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四)参加项目部的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技术措施审查和负责工程技术质量交底。
(五)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范围划分。
主持项目部级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
督促施工队组及时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
(六)深入现场巡视检查,负责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对违规操作及时制止;对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及时纠正;对重大质量问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相关单位处理。
(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技术检验、工程测量和观测工作。
(八)参加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按分包合同规定,对其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九)具体制定本单位质量例会制度程序,并在项目部(专业化公司)经理授权下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工程质量例会,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会议记录。
(十)负责施工质量大检查的组织工作。
配合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督促有关施工队组积极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结果报告。
(十一)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交接。
(十二)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组织提出调查报告,及时做好质量统计报告工作。
(十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和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并形成记录。
(十四)参加工程项目的中间质量回访,并对质量回访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公司各所属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业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业务部门及其职责由所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为规范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使得工程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各工程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方针,并与公司质量方针保持一致,质量方针应能体现对工程质量的承诺和追求,并具有可考核性。
方针应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交工后,认真服务于发包方和社会,增强其满意程度,树立本单位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三)追求工程质量管理改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各单位工程项目应确定并配备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体系运行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并应建立内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施工管理部对各单位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施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质量和服务予以控制并有权对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包括:
(一)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
(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
(三)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
(四)人员、技术、施工机具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
(五)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
(六)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
(七)进度控制措施;
(八)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及其相关标准;
(九)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十)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十一)应收集的信息及传递要求;
(十二)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沟通方式;
(十三)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
(十四)工程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
(十五)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控制。
包括:
(一)正确使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验收标准及适用的施工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
在条件成熟时,对施工过程实施样板引路;
(二)调配符合规定的操作人员;
(三)按规定配备、使用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
(四)按规定施工并及时检查、监测;
(五)根据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控制;
(六)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相应的策划和控制;
(七)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八)采取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九)对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实施监控;
(十)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控。
第十九条在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向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提出开工申请,获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在施工前,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技术交底及必要的培训并保存记录。
交底的内容应清晰、准确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记录,并明确职责。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记录应及时、全面、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
(一)施工日记和专项施工记录;
(二)交底记录;
(三)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
(四)施工机具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的管理记录;
(五)图纸的接受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
(六)监督检查和整改、复查记录;
(七)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文件;
(八)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中规定的其他记录。
第二十二条材料、设备进场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的各项记录和标识。
未经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对于经过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进行适当处理,如更换、退货或降级使用,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应建立材料、设备保管和发放制度,进入项目现场的物资由保管员负责贮存、保管,物资堆放场地和库房必须满足物资贮存要求。
保管员对库存物资应经常检查,保证库存物资的质量完好,保证帐、物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机具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各项施工机具管理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施工机具技术管理规定,按照计划保养和维修施工机具,保证施工机具始终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检测设备,将检测设备配备计划列入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中,经审批后,按照工程进度的需要配备,检测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有关施工质量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应按照规定周期鉴定检测设备,并清晰地标识其鉴定状态。
使用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维护,保持其完好状态。
应针对检测设备停用、限用、封存、遗失、报废等确定明确的管理流程。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计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
子(分)公司除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外,还应对专业化公司、项目部质量检查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有关记录应予以保存。
检查和验收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
第二十八条工程完工后,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组织自检,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和发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事故进行上报,应建立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查制度。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应有效。
让步接收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并按规定在实施前得到认可。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及时进行总结,并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公司施工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在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或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作出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公司将适时给予特别嘉奖。
第三十四条公司鼓励各单位、项目部争创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对获得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荣誉的,由公司适时予以嘉奖。
第五章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分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一)联营合作队伍的选用。
根据工程需要,对确需联营合作队伍的分公司应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分包单位资质的验证。
总包单位应在施工和服务开始前对分包单位进行验证,确保其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类别相符的资质等级。
分包前,相关的分公司应上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体系及相关运营记录资料,证明其工程质量信誉。
(三)分包项目结束时,分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项目部派人参加,在验收合格后,总包单位方可接收分包项目及有关分包项目资料。
(四)分包单位必须对承包工程质量负责,执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同一标准,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进行分包的分公司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所有在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由公司施工管理部负责对抽中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相关质量管理业务部门组织对本单位在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分工负责、逐级监督检查的原则,确保所有在建工程均在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坚持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三级定期检查制度和整改闭合制度:
即公司每季度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重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一次,并对质量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分公司每月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施工管理部备案;项目部(专业化公司)每旬要对所施工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建档管理。
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内部三级定期检查制度和整改闭合制度:
即项目部(专业化公司)至少每旬要对所施工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建档管理;各施工队组要每天对所施工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建档管理;各施工班组要每班对所施工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建档管理。
工程施工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即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各级检查及整改闭合情况均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以备检查。
具体详见《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七章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违犯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每违犯一项次罚款50~500元,同时对于纳入公司绩效考核范围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扣绩效工资考核分数5~10分。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业绩考核未达到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公司将进行诫勉谈话。
在建工程质量业绩纳入各级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具体见公司《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项目部(专业化公司)负责人进行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采购或采购不符合质量要求产品的;
(二)在集团公司或公司组织的各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生产或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或者不按操作规程、标准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500~5000元罚款外,还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在工程施工中,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或在材料中掺杂、掺假的;
(四)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
(六)工程质量管理季度考核得分不及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指标对以下三个方面实施制约与否决:
(一)质量受到公司、建设单位或上级单位警告或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质量指标未完成的单位不得评定为先进单位;发生质量事故的班组不得评定为先进班组;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二)实行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单位工程,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所有奖金一律不得分配,已分配的必须如数扣回。
(三)实行项目承包的工程,如工程竣工经有权部门的验收未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通过,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承包其他工程,如质量评为不合格或经过修补,改变功能而勉强交付的,则三年内取消其承包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追究和处罚
(一)公司根据事故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接受公司处罚外,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党纪、行政处分,报批确定后公布执行。
(四)工程质量实施质量责任终身制。
工程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除不可抗力和业主使用原因外,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或局部坍塌、偷工减料导致工程结构损害等问题,都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人即便已经调走、退休,也将被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施工技术创新应用及工程创优奖罚
第四十三条施工技术创新应用
(一)公司鼓励各施工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方面的小改小革创新活动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试用和推广,从而实现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品质,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新工艺、新技术是指之前未在公司试用过,但已有成熟规范标准,能够给公司带来成本降低和工程质量提升的工艺和技术。
(三)新材料、新设备是指未被公司试用验证,但已有成熟规范标准,可直接或间接的对工程质量或对施工工艺、成本产生影响的各类材料和设备。
(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试用和提出原则:
以满足工程需要、施工工艺优化、降本增效、工序能力提升、产能提高、质量改进的需求为原则。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申请项目,由各分公司、生产单位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报送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进行初审,初审报告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批准后相关生产单位组织实施使用。
(六)为了提高公司各施工单位、职工对小改小革、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及应用积极性,对于在公司内部进行推广应用小改小革、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并取得明显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公司将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十四条优质工程奖励:
(一)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公司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工程和良好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符合验收国家级优质工程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条件的工程,各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组织施工,并依据各级别奖项要求进行申报。
(三)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含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太阳杯等),公司将对该工程奖励80000元:
其中奖励项目经理10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6000元,分公司经理及其相关副经理、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余人员奖励由相关单位做表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核定。
(四)对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30000元:
其中奖励项目经理5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3000元,分公司经理及其相关副经理、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余人员奖励由相关单位做表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核定。
(五)对符合验收国家级优质工程或省部级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而未进行申报的,公司对该工程项目经理罚款10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罚款5000元。
对各分公司相关副经理罚款1000~5000元,分公司其他相关人员罚款500~20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应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各项目部(专业化公司)分管工程质量管理的副职负责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上报本规定所列条款中规定形成文字记录存档上报的资料,上报周期参照《工程量报送制度(试行)》规定的周报、月报执行。
公司发的《工程量报送制度(试行)》、《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及处罚规定(试行)》、《原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制度(试行)》、《工程质量处罚细则(试行)》、《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意见(试行)》作为本管理考核体系的附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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