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电力局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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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电力局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1
嘉兴电力局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集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深化人
力资源集约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
全生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依照《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国家有关休假制度以及《浙江省电力公司勤
假管理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机关本部及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
构。
集体资产经营中心及下属单位参照执行,各县(市)供电
局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员工是与嘉兴电力局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
各单位(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农电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劳
务派遣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根据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232 号)有关规定,
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
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
点,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
位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听取员工意见
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和
休假权利以及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因病、事、婚、丧、探亲、带薪年休假、产假、
计划生育假、补休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
须事先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见附表一),并
附上请假相关证明,经相关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工作交接
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及时将请假批准单交考勤员。
如
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请假手
续。
第七条 局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嘉兴电力局领
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管理办法》(嘉电办〔2012〕39 号)文件执
行。
第八条 机关部门员工请假程序:
五天及以下假期向部门
负责人请假,五天以上向局分管领导请假。
第九条 基层单位(部门)请假程序:
一天以内假期班员由
班长批准,班长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二至五天假期
班员、班长均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五天以上假期班
员、班长均由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时,须在当日由
局医务室出具病假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特约医
院或局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须经局医务室批转。
急诊病人限
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因急诊而住院治疗的限七日内补办请
假手续。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须在事前用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补
办请假手续,由本人出具补假报告,根据请假程序规定按级
追批,但在补请假期间因事前未用口头或电话请假、或未经
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未交清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
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在办妥请假手续后,须将请假单交考勤员。
假期结束回单位时,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在培训、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
假。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三个月
五年以上
六个月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六个月
第四章 假期规定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病假
员工病假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规定》执行。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息必须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如无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2、员工出公差期间因病超过预定时间的,必须有镇以上
医院诊断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3、员工因病急诊而未能按时上班时,须及时通知所在部
门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在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休假、哺乳假等
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来工
作的,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因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
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员工因酗酒、打架等违法行为导致病、伤的,除其休息
时间不作病假处理外,公司可视不同情况给予事假或者旷工
处理。
7、员工病假逾期 6 个月以上,要求复工时,必须有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复工。
复工后,
试复工期三个月,在三个月试复工期间,若旧病复发,前后
病假合并连续计算。
如试复工期间能正常工作,期满后,由
单位领导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复工的鉴定,按正式
恢复工作办理。
8、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全日病休一段时间后,经医务
部门检查诊断,需半休者,由局医务室开半休证明。
员工由
全日病休改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
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的
休养时间(休养二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
员
连续工龄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不满十年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50%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60%
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70%
满三十年以上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80%
连续工龄
疾病救济费%
不满十年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40%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50%
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60%
满三十年以上者
本人薪点工资的 70%
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连续休养时间(按 1/2 日计
算病假期)在六个月以内时,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
超过六个月以后,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
9、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六个
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工资。
10、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六
个月以上的,停发病假工资,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
如下:
11、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时,应根据干部管理权
限和规定流程批准后,方可请事假。
员工请事假原则上全年
累计不超过 30 天;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但全年累计不超过 90 天。
事假期间薪酬保险福利等按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婚假
1、符合结婚条件(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并持
有合法证件的结婚员工,可请婚假 3 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
发。
2、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的初
婚员工,增加婚假 12 天。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已婚丧
偶或离婚后再结婚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第十七条 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或
子女死亡,经批准可享受丧假三天。
如须在外地办理丧事者,
经批准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在批准的丧假和
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有关规定按照《国务
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
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
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
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
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
假。
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员工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
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
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带薪年休假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省公
司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各单位、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不
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均衡、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哺乳假
1、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
规定的女员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
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2、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
资、奖金照发。
对在知情选择基础上自愿落实长效、安全避
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女职工意外妊娠造成引流产的,给予
20 天的假期,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
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
3、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育条件的,
男员工可享受 7 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4、女职工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
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
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
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
工龄。
第二十一条 凡是病假、婚丧假、工伤假、探亲假、产假、
计划生育假,均包括法定假日或公休假在内。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属旷工论处。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工作者;
2、请假但未经批准即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调动工作末按
规定时间报到者;
4、伪造、涂改病假条请假者;
5、出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
者;
6、无故迟到、早退时间在二小时及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人员,根据绩效
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嘉兴电力局职工
奖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加班与调休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均应关心员工身体健康,
注意劳逸结合,在正常工作期间内,合理组织员工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
组织职工加班加点:
1、在法定假日内,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行)的。
2、平时无法停电检修的输变电设备,需要在法定节日期
间停电检修的。
3、由于输变电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必须及时进行检修的。
4、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故,使人民
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及时进行抢修的。
5、必须按时完成国家或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生产、工作
任务的。
6、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其它需要加班加点的。
7、加班工时计算:
实际工作满三小时以上算半工;六小时
以上算一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按上述规定需要加班时,应事
行提出加班理由,计算出工作量,加班的时间、人数,报各单
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考勤员备查、记录。
法定假日加班
的,需要提前三天填写《嘉兴电力局法定假日加班申请单》
(附表二),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报局人
力资源部。
如遇突发性事故,应当事发后三天内补办审批手
续,并报局长签字批准(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在法定节日及紧急事故抢修加
班的,发给加班工资。
在公休假日加班的,原则上不发加班
工资,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少数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
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能发加班工资。
超过标准工作日以
外的时间进行生产(工作)的加班加点,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
休,不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工资
基数按照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定级的见习生、培训生,原则上不加班。
如确系生产(工作)需要,并能独立工作者,加班后给予同等
时间的补休,一般不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加班补休,各单位、部门应有计划地在
当月内安排补休。
当月补休不完的,应作出年内补休安排计
划。
员工补休日最多保留十四天,超过部分跨年度不予保留。
第三十条 员工的补休天数应按月统计,如需调休时,应
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
员工之间补休日不能互相借用。
没有欠休的员工不得倒挂,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考勤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部门、班组)领导为本单位(部门、
班组)考勤管理责任人,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
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班组要设置兼职考勤统计人
员,按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考勤记录,做到
日结月清,每月 3 日前基层单位(部门)上报《嘉兴电力局职
工劳动出勤率月报》(附表三),机关本部上报《嘉兴电力局职
工考勤表》(附表四),并附上各类请假单、加班申请单和证明
材料,全体员工应支持、督促、监督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工会等
部门每半年对考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不断提
升考勤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应将退休返聘人员、借用人员,外来培训
实习人员等纳入考勤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之条款与政府有关法律文件相抵触
时,以政府有关法律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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