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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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协议书范本
广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编号:
合同各方:
授信人(甲方):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授信人(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结算户帐号:
储蓄户
(1)帐号
(2)帐号
(3)帐号
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担保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基本户/结算户帐号:
一般户/储蓄户
(1)帐号
(2)帐号
(3)帐号
合同签订地:
特别提示
乙方和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甲方一定积极解答。
乙方和丙方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向甲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丙方提供担保。
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本综合授信额度,丙方提供担保,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信额度
1、甲方给予乙方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结构为:
选项授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
(1)短期小额信用贷款 币 万元
(2)个人助业贷款 币 万元
(3)房屋按揭贷款 币 万元
(4)汽车消费按揭贷款 币 万元
(5)工程机械类消费贷款 币 万元
(6)个人助学贷款 币 万元
(7)其他
该额度为:
( )可循环;( )不可循环。
该额度为:
( )可相互调剂;( )不可相互调剂。
2、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认购和买卖股票,不得将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该授信项下的贷款以支付款的名义全额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结算帐户。
3、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额度的累计额。
4、甲方同意在乙方已使用的额度余额之和不超出上述额度最高限额的范围内,由乙方逐次向甲方提交申请和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以使用该额度,无须逐次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各业务品种有特别约定的,同时按约定办理。
5、甲方给予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额度限额范围内发放。
第二条 授信期限
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该“额度有效期限”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在额度限额内和额度有效期限内发生的授信并非必须在额度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清偿。
具体每笔授信的实际发生日与清偿日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为准。
具体每笔授信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
“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和乙方申请文件等资料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利率及计息方式
1、授信利率按 执行,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贷款发放日的利率为准。
每月结息一次,结息日为当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2、根据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将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贷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以此确定乙方新的月还款额。
3、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有权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并在调整的当月通知乙方、丙方。
甲方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4、乙方应主动地(并非必须收到甲方通知)足额地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有权自借款到期日起随时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到期本、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四条 还款资金来源
1、工资薪金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
4、劳务报酬收入;
5、稿酬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在甲方开立还款帐户(帐号:
),并应于每月还款日前在该帐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还款额的存款,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乙方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划收当期还款及/或欠款。
2、( )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选择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选定按第 种方式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一种方式:
等额本、息偿还法
合同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贷款期数-1
第二种方式:
等额本金偿还法
合同本金
月还款额=----------+当期未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数
第三种方式:
其他还款方式:
。
第六条 提前还款
1、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并不可撤销地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并为其整数倍,且应先偿还当期还款,再偿还部分贷款。
3、乙方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七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
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逾期后,乙方必须尽快补足,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持续计息并计收复利。
第八条 担保条款
1、丙方自愿作为担保人,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障甲方实现债权。
2、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甲方与丙方可另行签订相应的《 》(填担保合同名称),丙方按本合同和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丙方为多个担保人,则各担保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担保。
3、本合同项下担保如发生了或将要发生甲方认为不利于其债权的变化,经甲方通知,乙方必须按要求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担保。
4、如果乙方选择保证保险为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措施,乙方选择如下险种为所购车辆连续办理车辆保险: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盗抢险()自燃险()其他险种。
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投保所选险种。
(1)一次性投保。
(2)分期投保。
即乙方在缴清第一年的保费时,应于保险到期日前30日内预缴下一年度的保费。
依此类推,直至贷款结清。
5、在乙方选择抵押担保方式情况下,乙方应当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须按抵押物交易合同价值(或甲方确认的评估价值)到与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不低于借款本金额110%的财产保险,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甲方为保险赔偿金第一优先受偿人并交由甲方保管,保险期限应与主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2、乙方申请经甲方同意,选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财产保险:
第一种:
一次性投保,投保期限为 年;
第二种:
分次投保,每次投保期限不少于五年(最后一次保险期限按贷款实际剩余年限计),且必须于每期保险到期前两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
3、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断保险。
4、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直到收回全部欠款。
6、如贷款发生逾期,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否则,甲方有权代为续保,续保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和形式使用该额度;每次使用该额度时必须遵照甲方的规定提出申请,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办理甲方要求的各项手续,签订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2、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各种形式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并保证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授信所得款项;
3、主动地(并非必须收到甲方通知)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期足额偿还授信款项本金及利息;
4、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资金使用、消费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监督;
5、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收入、资产转让等重要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如发生对其正常经济收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财产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7、乙方应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帐户作为其接受贷款和偿还贷款的载体,并无条件授权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该帐户上划收借款本、息;若该帐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帐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帐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的网点还款。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授信本、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2、要求乙方、丙方提供与授信有关的文件资料;
3、有权随时了解、查阅和索取乙方、丙方各种消费活动、财产状况及乙方、丙方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丙方所有开户银行、帐号及存、借款余额情况、银行进帐单)。
甲方承诺对乙方、丙方的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4、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款项;
5、有权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授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费用;
6、()在丙方放弃抗辩权的情况下,从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授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丙方授权甲方从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授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7、对乙方、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授信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8、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授信金额及应付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乙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二、三、四、七款约定的义务,或故意阻碍甲方行使、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五、六款约定的义务持续10个工作日以上的;
(2)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3)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而危及甲方债权的实现的;
(4)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5)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第十二条 本合同费用承担
甲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
;
乙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
;
丙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不发放贷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方和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停止乙方继续使用综合授信额度;
2、发放的各项贷款均视为到期债权,甲方有权利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停办其他形式的授信业务,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的贷款债权;
3、根据约定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人民币加收作为罚息,外币加收;对逾期贷款及转入逾期科目的各种垫款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人民币加收作为罚息,外币加收;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甲方有权从乙方及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全部债权本、息和费用,若该帐户的币种与债权币种不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债权币种以实现债权;
()其他;
5、由于乙方或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其他任何损失的,乙方及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记之日起生效,至本合生效,以抵押、质押担保部分,依法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自登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2、乙方如要求展期,应于到期日前2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本合同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继续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授信才相应展期;否则作逾期处理。
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授信合同继续执行。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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