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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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助推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21世纪是海洋世纪。
海洋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不断加深,世界各国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控制海洋空间,抢占海洋科技制高点的竞争日趋激烈;整合区域港口资源,推动一体化发展日益成为世界趋势。
海洋已成为世界经济新一轮发展的主战场,发展海洋经济是世界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和战略重点。
世界各国针对海洋经济发展出台产业、财政、税收、土地、科技等方面政策,其中由于税收政策涉及面广、导向性强,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
本研究报告在梳理我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做法,从税收政策方面就如何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进行研究探讨,并就政策实施路径提出了建议。
一、我国现行海洋经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涉海产业和地区出台过针对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有的一些政策基本也是零散的、通用的政策优惠,没有形成单独的政策支持体系。
经梳理,主要集中在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普惠产业和涉海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两类)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两方面。
普惠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国家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2010年财政部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实施优惠政策,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是国家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21个中国服务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了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营业税优惠,包括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是国家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是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七是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八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涉海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农业生产者(包括渔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是对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三是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是对企业从事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是企业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可以税前扣除。
六是销售利用海洋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七是对部分重点船舶出口企业试点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八是对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是对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是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一是对个人、个体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从事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涉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在海南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并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措施的前提下,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是2011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给予横琴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在横琴工作的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等。
三是设立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享受“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自由贸易”等特殊的税收政策。
支持建设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支持江苏、辽宁、北部湾经济区、福建沿海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允许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在海关监管、外汇金融、检验检疫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是2007年国务院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六是2009年、2011年国务院分别规定,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或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或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上海或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前提下,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鼓励在洋山保税港或东疆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
(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设计上主要考虑陆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未将视野放在海洋企业和海洋产业上,海陆之间存在着分割,导致涉海税收政策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缺乏针对性、系统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在产业方面,支持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导向作用不明显。
涉及扶持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税种中,未形成产业扶持体系。
例如,对海洋油气开发、港口码头、跨海大桥、仓储物流、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能源、海洋新材料、海水综合利用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以及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海洋产业领域,都缺乏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区域方面,支持海洋经济特定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不突出。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坚持“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主要集中在新区和保税港区。
对海洋经济特定区域支持尚不突出:
一是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力度不大,限制条件多;二是区域优惠政策为普惠制,并没有对涉海特定区域企业有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海洋石油税收征收脱离实际生产区域,对地方财力影响大。
3.在要素方面,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要素供给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一是涉海科技人员往往培养周期长,实践环境艰苦,涉海科技人员费用扣除标准没有特殊加成、转让科技成果缺乏优惠,这对培养涉海科技人员、鼓励涉海科技成果创新不利;二是对于海洋经济发展必须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营周期长,但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三是对于发展海洋经济必须的港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缺少税收政策的引导。
4.在体制方面,地方缺乏出台涉海相关税收政策的权力。
现行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允许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促进重点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特别是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政策。
不利于因地制宜发挥区域经济优势和海洋资源优势。
另外,税收征收和退税体制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项目落户与汇总缴纳矛盾大,虽然项目在建设期为地方贡献了以营业税为主的一次性地方收入,但随着项目的投入运行,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微乎其微,直接影响了地方财力;二是出口退税政策使地方财政负担不断增加,影响地方政府对发展海洋经济中外贸经济的积极性。
二、国外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其借鉴
(一)国外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美国、日本、韩国等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对海洋有很大的依赖性,政府长期以来都对海洋的开发给予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各产业都有比较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1.渔业。
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等政府为了支持渔业的发展,在税制方面制定了相当优惠的政策,使渔业处于一种十分完善的保护之下。
这些发达国家从事渔业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在事业税、所得税等方面得到优惠。
如日本规定并购亏损的渔业协会,可以减免法人事业税和法人所得税以及财产的登记注册税等,渔业购买的机械等固定资产给予税收50%的减免,并加快设备的折旧等。
韩国的渔船保险是韩国海洋产业政策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立法强制、国库补贴外,还充分给予免税优惠,享受非营利组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应该享有的财税减免待遇,从而降低管理经营成本。
2.船舶业。
世界造船大国,如日本、韩国、新加坡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船舶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关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日本对进口船只给予关税免征,在所得税方面,船厂的所得税率是:
当利润率在2.5%以下时为1.3%,2.5%以上时为1.6%。
新加坡早在1991年发起的国际航运企业(AIS)旨在鼓励国际船务公司在新加坡开展航运业务,在AIS中,特许企业享有免除经营外籍船舶所得税,免除船舶租金预扣税,从特许子公司收取的股息可免税,自2004年起出售船舶所得免税(优惠有效期将长达5年)等。
自2005年1月起,新加坡再次调低一些船只的海港税,减幅约在20-50%之间,以此来吸引更多的船东。
同时,新加坡还为船舶所有人提供免除船舶经营所得税和海外贷款利息预扣税。
在发展船舶配套业上,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对于特定行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如日本对船用发动机或船舶用品,尤其对船用柴油机企业给予较高的税收优惠。
3.海洋高新产业。
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是发达国家海洋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如日本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缩短至3年,研究开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比例实行折旧扣除,加提的折旧率最高达55%;另外,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选择资本化即按照递延资产处理,亦可选择当期全额扣除。
美国凡是科研发展费用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如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缴所得税额,如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对企业的研究与发展投资,可按20%的投资额抵免当年的应缴所得税。
韩国的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有比较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准备金制度,韩国税法规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及培训费以及有关技术革新投资计划资金等方面。
新加坡则对制造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给予5-10年的低税优惠,对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产业给予20年以内的减10%所得税的优惠。
(二)国外促进海洋经济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
港口和岛屿等区域是海洋性国家的窗口或者载体,尤其是对处于重要地理位置的港口城市或岛屿,海洋经济发达国家更是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
因此,海洋经济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通过采取税收政策优惠措施的方式促进港口(岛屿)发展。
1.美国的港口。
美国的港口经济很发达,拥有190多个深水港,每年港口运营收入达660亿美元。
在税收优惠方面,美国港口一般不纳税(包括地方财产税)。
此外,收入免除联邦政府所得税的港口还可以发行免税基金(债券)。
美国的纽约港务局兼营6个飞机场,年均收入2亿多美元,用于港口建设,不向国家和地方交税。
2.韩国的济州岛。
韩国济州岛是韩国最大的岛屿,也是亚洲著名的旅游岛。
韩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济州岛的旅游事业。
2002年,韩国国会通过的《济州国际自由城市特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济州岛的特区地位,并同年实行离岛退税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不管是济州岛居民、韩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年满19岁者,在离开济州岛时,都可以享受原本只有出国时才有的免税购物机会。
免税店内以经营烟酒化妆品珠宝手表等,价格比一般百货店便宜两至五成。
也可以网上预购,但是商品必须去济州岛并在离开岛的时候才能拿到。
此外,应顾客的要求,对购买的次数和额度也作了相应的调整,1年限购的次数从4次增至6次、每次限购金额也从35万韩元上调至40万韩元。
韩国济州岛除享受离岛退税政策外,也享受高科技发展政策优惠。
在韩国济州岛高新科技园区内,济州岛对投资商实行三年减免两年减半的优惠措施,在财产税方面实行5年全免,同时减免关税。
3.韩国釜山港。
韩国在釜山港建设了自由贸易园区,区内用户将获得韩国关税减免和豁免等方面的优惠,釜山港也因此享受自由贸易地区优惠和支援服务政策。
2004年,韩国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港口自由贸易区的法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港口自由贸易园区,鼓励向港口投资。
自由贸易区内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征50%,并减免其进口的研究设备的关税。
在区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实行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釜山港对投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实施“三免两减半”的税收措施,即头三年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全额免除,其后的两年按50%的比率减免。
4.新加坡自由港。
新加坡是一个典型的自由港,税收优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无资本利得税,即由于资本的出售或转让获得的收益无须纳税,这项税收优惠旨在推动港口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二是内外资企业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如在2005-2009年成立的公司,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均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待遇;三是对驻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税收优惠,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新加坡境外部门提供的管理、技术、金融和其他服务及其从事风险投资和进行金融活动所获收入按10%的税率征税。
(三)国外促进海洋经济要素支持的税收政策
1.鼓励基础设施投资。
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海洋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如新加坡为吸引更大的国际集装箱运量,大力扩建集装箱码头,将临港土地和泊位提供给跨国公司作为专用中转基地使用且不征收任何税收,鼓励大型跨国企业在港区建设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
2.完善港口金融服务。
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对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也设有税收优惠政策。
欧洲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征增值税。
新加坡于2006年针对船务基金、船务商业信托等金融服务业出台优惠政策,即新加坡海事金融优惠计划(MFI),主要内容包括:
船艇租赁公司、船务基金或船务信托在10年优惠期内购买的船只租赁收入,只要符合条件,将永久豁免缴税,直至相关船只被售出为止;负责管理船务基金或公司的投资管理人,所获得的管理相关收入,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有10%的优惠税率,为期10年。
MFI计划没有限定船舶类型,除集装箱船外,用于散货、石油和天然气运输的其它类型的船舶均可以申请加入优惠计划之中;MFI计划提高了船舶租赁公司和船务信托对潜在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吸引力,刺激了新加坡海运信托基金等类似船舶投资工具的生成。
3.实施吸引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外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资本品进口关税保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如韩国提供减免土地使用费以为区内企业提供财务支持,简便的土地使用管理措施和劳动雇用制度管理措施等,还于2009年向船东、发货人、码头操作员提供480亿韩元的奖金。
(四)国外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
1.税收政策是实现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撑与主要手段。
发达国家市场机制较为完善,市场在国民经济各产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对于海洋经济这类纳入国家战略的产业,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统筹规划。
由于港口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和一定的公共性,以及海洋产业存在融资额度大、投资周期长等特点,市场主体一般不愿意参与,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参与。
从国外政策实践来看,税收政策支持是实现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从港口投资到国民海洋教育,从船舶制造到海洋消费旅游等。
之所以强调发挥税收作用的主导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一般不参与经济活动,国家如果动用较多财力用于市场竞争性项目投资会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在议会投票中也会面临较大阻力,而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可避免政治上的阻力,同时又因利于特定企业集团。
二是市场对税收支持反应灵敏,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市场机制较为完善,市场主体对税收政策较为敏感,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刺激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本国港口、物流、海洋产业以及特定的海岛地区,促进本国海洋经济和海岛经济的发展。
2.税收政策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领域宽泛、手段灵活。
国外发展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具有支持范围广的特点,税收政策支持范围包括海洋基础设施、船舶、渔业等海洋产业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和海洋国民教育等。
对于特定的海洋项目、海洋产业或者海岛建设,税收政策的手段使用和支持方式表现各异。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各国通过费用抵扣、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以及退税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而且税收支持的措施也丰富多彩,既有直接税(如法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的减免,也有间接税(如关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等)的减免。
国外政府通过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望达到保护本国海洋产业发展,增强本国海洋产业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等国家战略目标,参与国家海洋经济竞争。
3.税收政策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方式有所差别。
各国因经济发展阶段、管理体制、市场结构、地理位置等因素,政府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方式和重点有所差异。
如支持港口建设和船舶建设方面,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非常注重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
而美国等欧美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则转向海洋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推广(如海洋生物制造等),希望通过占领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的制高点,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成功转型。
4.注重税收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
国外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是通过支持海洋经济各类产业发展和促进本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来实现,因此,充分考虑多种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通过税收政策与土地使用和租赁、产业规划、融资租赁、银行信贷、海洋保险等经济政策,共同推动本国海洋产业的发展,提升其对经济增长、就业和科技等方面的贡献率,提高本国海洋产业在国际和地区市场上的竞争力。
例如,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就是各有分工,配合密切。
财政支出政策主要用于港口建设,也有少量财政支出用于补助特定主体的经济行为;而税收政策主要是支持本地海洋性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并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从国外财税政策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税收政策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占据了主导地位。
三、助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从国外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效果看,税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面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的现状,需要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完善现行税收政策,一方面要按照产业导向,对限制发展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发挥税收政策的“约束”效应,促进改造升级、集约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以税收政策引导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一)完善支持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制订海洋经济优先发展的产业目录,实施重大项目税收减免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涉海产业相关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制订海洋经济优先发展的产业目录,对海洋油气开发、仓储物流、海洋生物制药、海洋能源、海洋新材料、海水综合利用等高端海洋产业开发项目,以及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海洋产业领域项目,可考虑减按15%征收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研究制定支持海洋潮汐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获得利润再投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放宽对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准入门槛,涉海企业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涉海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按照收入总额的3%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对企业所购置用于产业升级的专用设备,可以比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所购置的专用设备的优惠政策执行,对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完善涉海物流业和旅游业税收政策。
对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所得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将国内航运公司纳入海峡两岸直航免税范围;对兴办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原有船舶企业兼营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对其开展的海外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的船舶对外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政策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并对注册在保税港区内的自用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进口船舶自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实施船舶登记特案减免税办法,引入注册在境外的中资船舶;适当放宽船舶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办法适用条件;对航运金融、航运咨询、航运经纪等航运服务企业,参照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星级酒店、大型游乐场等旅游设施建设,对新兴旅游业如邮轮、会展业、大型游乐场等行业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并容许差额计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外籍邮轮减免船舶吨税。
试行农产品实耗扣税法的税收政策。
对水产加工企业采取“免税+核定扣除”的政策,即对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和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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