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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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第七章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第一节环境政策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决定、办法、批复等)均归属于环境政策类。
环境政策是推动和指导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现仅就几个主要环境政策做简要介绍。
一、《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于1996年8月3曰作出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包括:
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等十个方面。
《决定》首先对实现我国2000年环境保护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这一要求,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所提出的“九五”环保目标具体化了,从而使“九五”环保目标更加明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关键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制。
《决定》重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明确规定“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决定》还规定了“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问题”的制度,以及“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制度”。
《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
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
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
“九五”期间,设市城市,特别是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要多方筹措和集中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认真解决城市水环境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
依法提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意见和目标要求,采暖地区城市要推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方式,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决定》要求加快治理污染,限期达标。
即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责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l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
其中现有年产5000t以下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t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关闭或停产。
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依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我国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向境内转移。
我国将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并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严格控制出口废物,决不允许把废物的污染转嫁他国。
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又属于国家允许作原料利用而进口的名录内废物,经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收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国内废物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和处置的,须经移出地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放射性固体废物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和处置的,由国家环保局批准。
《决定》要求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要求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
要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
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的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已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方面,《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海洋、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开发利用。
发展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市园林绿地并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
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限制氯氟化碳、哈龙、含铅汽油生产、进口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
《决定》要求增强环境意识,动员公众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是要在制定环境保护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过程中,审议重大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公众的质询或咨询,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
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总量控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排放污染物的总重量;二是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地域范围;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时问跨度。
因此,总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时段内一定区域中“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总重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方法体系。
总量控制,通常的提法有“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还有“行业总量控制”。
所谓“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只是采用不同方法的总量控制,其区别仅在于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方法。
所谓“目标总量控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历史统计资料、根据环保目标要求和技术经济水平,确定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即主要是根据环境目标来确定控制指标。
“容量总量”是通过科学研究的成果,根据当地实际的环境容量来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即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总量控制指标。
实际应用中,两者的区别往往并不大。
实际操作中的总量控制需要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为每年的控制指标,一般为年度总量削减指标。
因此,实际应用中两者的区别只是年度削减指标的高低。
当前我国的总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标总量控制”,重点是“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排放总量指标或削减指标。
无论是那一种总量控制,其目标都是削减或至少是“冻结”污染物排放总量,这是控制的核心和主要任务。
具体又有国家总量控制计划、省级总量控制计划、城市总量控制计划和企业总量控制计划等。
国家总量控制计划是综合考虑全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来确定的,这是须和合适的。
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就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指标的获得方式及超指标排放的处罚均由相关法规予以规定。
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可以理解为是污染治理责任(这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即企业应当为其排放达到“允许排放总量”承担责任。
对于超出总量的排污量则是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规定了全国和各地区12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要求逐步分解到地、市实现宏观总量控制。
大气污染物指标(3个):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
废水污染物指标(8个):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
固体废物指标(1个):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九五”期间在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3%的情况下,2000年全国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和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等12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比“八五”末期分别下降了10%~15%。
“十五,’期间国家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等6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九五”期间,废水中的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等有毒污染物已经得到较好控制,“十五,期间不再作为国
标准严格控制。
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
具体目标是:
2005年,二氧化硫、尘(烟尘及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10%;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氰化物、石油类等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l800万t;尘(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2000万t;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300万t;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5万t;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控制在2900万t。
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国务院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十分重视。
1990年12月,国务院环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控制酸雨发展的意见》;1992年国务院批准在贵州、广东两省和柳州、南宁、桂林、杭州、青岛、重庆、长沙、宜昌和宜宾9市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和酸雨综合防治试点工作。
采取这些措施,对推动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遏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发展,199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全国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两控区”内强化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
199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199815号文作出了《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又作了《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十五”计划的批复》,提出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2005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131号)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并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酸雨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为:
(1)现状监测降水pHi<4.5;
(2)硫沉降超过临界负荷;
(3)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区域。
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酸雨控制区。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确定为:
(1)近年来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2)日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三级标准;
(3)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
(4)以城市为基本控制单元。
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二氧化硫污染和酸雨都严重的南方城市,不划入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入酸雨控制区。
根据上述“两控区”划分基本条件,划定“两控区”包括175个地级以上城市和地区总面积为109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1.41%。
酸雨控制区总面积80万km2,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总面积约29万km。
,占国土面积3%。
“两控区”内总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39%o“两控区”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7%0
“两控区”包括了四个直辖市和21个省会城市,全国16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11个在“两控区”内,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全部在“两控区”内。
酸雨污染控区中的华东、华南酸雨区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长江中下游平原和四川盆地的大部分地区处于酸雨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包括了我国环渤海经济圈的大部分城市以及中西部能源基地的重要工业城市。
总之,“两控区”人口集中,工业发达,城市繁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了“两控区”分阶段的控制目标。
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并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有关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
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内;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控制区降水pH<4.5的面积比2000年有明显减少。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分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分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行限产或关停。
新建、改造含硫分大于1.5%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现有煤矿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降低城市燃料含硫量;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
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
现有燃煤含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
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对“两控区”内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锅炉、窑炉等排放源限期治理,经过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应予以关停。
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锅炉、窑炉及各类生产工艺和设备;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设一批火电厂脱硫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的原则,要由企业自筹;要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技术改造,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切实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水平。
严格执行《大气法》规定的限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的制度,已建项目要按期淘汰国家公布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改造项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9/0,酸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80%以上的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主要实施对污染源的浓度控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能源消耗量的增长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单一的浓度控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因此,要在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排放源提出总量控制或总量削减的指标,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管理。
新建、改造项目应当实行“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的原则。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二氧化硫污染和酸雨控制的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建立二氧化硫和酸雨的监测网络,对“两控区”内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求安装在线式连续监测计量装置,并进行长期监测。
所需资金,主要应由地方政府解决,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给予一定的支持。
有关主管部门在安排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和资金方面,要向“两控区”倾斜。
根据和《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和《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就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有关问题还作了如下规定:
(1)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为排放每千克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约0.20元。
二氧化硫的排放以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具体征收办法应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3)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4)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排污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
(5)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o
三、“三河”“三湖”流域及渤海湾的污染防治
(一)“九五”计划
据1996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1996]72号),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九五”期间要集力量打几个大战役。
以治理淮河流域水污染为突破口,重点解决一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映强烈、已经明显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流域和地区的环境问题,其中重点流域有:
1.淮河流域
淮河流域是我国水污染严重地区。
“九五”期间,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是全国水污染治理的重点。
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动员豫、皖、鲁、苏4省力量,加快治理全流域的水污染。
到2000年,实现淮河水基本变清,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及南四湖、洪泽湖水质达到使用功能标准,不再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
2002年,力争水质保持稳定。
为实现上述目标,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得到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海河流域
海河流域是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最突出的地区,许多河段的水污染严重,更加剧了缺水矛盾。
“九五”期间重点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和化工、冶金、造纸、制药等工业废水,发展污水资源化,控制住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重点城市河段水质有所提高,缺水矛盾有所缓解。
3.辽河流域
辽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水系中污染最重的流域之一,有机污染和三氮类污染达到重度污染水平,重金属污染达到中度污染水平。
“九五”期间,以治理浑河沈阳段、太子河本溪段污染为重点,控制辽河水系污染继续加重的趋势,力争做到不发生大的污染事故。
4.太湖流域
太湖流域涉及苏、浙、沪3个省市,是长江三角洲的重要水域。
太湖水质富营养化日趋严重,影响沿湖地区工农业生产和饮水。
“九五”期间,组织流域2省l市制订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加强水污染的防治。
到2000年,各出入湖的河流水质都要达到要求,实现湖水变清。
1998年1月6目,《国务院关于太湖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的批复》(函[1998]2号)要求依照《计划及规划》,抓紧制定辖区内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分期分批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确保1998年底全流域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沿湖的宾馆、饭店等单位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00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地面水III类水质标准,实现太湖水体变清;2010年基本解决太湖富营养化问题,湖区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围绕防治太湖富营养化,重点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严格控制总磷、总氮和COD排放量,要重视湖泊生态修复和内源管理,坚持工程治理和管理措施并重。
太湖水污染防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1998年底,太湖流域内所有水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
*第二阶段:
200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出入湖的主要河流水质达到地
面水III类水质标准,实现太湖水体变清;
*第三阶段:
2010年基本上解决太湖富营养化问题,湖面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为太湖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太湖地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湖体、沿湖岸5km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km以及沿岸两侧各lkm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km,以及沿岸两侧各1km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氮、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2)向太湖和入湖河道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和鱼塘、河道等清淤污泥;
(3)向太湖和入湖河道水体排放或者倾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4)在太湖和入湖河道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和容器等;
(5)在太湖沿岸设置新排污口,在梅梁湖、五里湖沿岸设置排污口以及从事网围、网栏、网箱等水产养殖和机械吸螺、拖网等捕捞作业;
(6)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周围1km范围内从事水产或者集中式畜禽养殖、旅游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7)从事破坏山石、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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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环境 政策 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