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规范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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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规范归纳
设计规范
1.1.1.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报警器等组成。
8.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有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1.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8.1.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8.1.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报警器。
8.1.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报警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8.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7.3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7.3.2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橱柜内部。
3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应具有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
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5.2.11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2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3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2.2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8.2.3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格》GB50493的有关规定。
8.2.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8.3.1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1.1.1.2石油化工
1.1.1.2.1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1.3 在使用或生产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8.11.3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所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a: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b: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d: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3.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
4.3.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缷设施,应设探测器。
4.3.3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应设探测器。
4.3.4液化烃灌装站应设探测器。
4.3.5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装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
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探测器。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应设置探测器: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
4.4.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时;
4.4.4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
1.1.1.2.2检测点的确定
可燃气体释放源是指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1992规定,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
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8.2.1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8.2.2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8.2.3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格》GB50493的有关规定。
8.2.4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8.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8.3.1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1一般原则
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4.1.2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中;
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客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2 工艺装置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可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部分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3 储运设施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3.2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鹤管铁路的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的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4.2.1条的规定。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2 封闭或半敞开的储瓶库,应符合规范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30应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且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
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
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按规范第4.2节和第3.0.10条规定设置。
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
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 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1.1.1.2.3检测仪表的覆盖面积
对检测仪表有效检测覆盖面积或半径的说明:
Ø覆盖半径:
一只检测仪能有效检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Ø覆盖面积:
一只检测仪能有效检测的面积。
Ø安装间距:
两个相邻检测仪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右图所示:
根据实际经验,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半径推荐为3m~5m,有效覆盖面积推荐为20m2~25m2,或推荐安装间距5m;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半径推荐小于1m。
1.1.1.3城镇燃气
1.1.1.3.1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
第6.5.21条:
门站和储配站:
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第6.6.6条:
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房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连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
第7.6.10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分数)。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现更新为《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规定。
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
第8.5.2条: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8.6.7条: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气瓶总容积V≤1m3)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8.8.18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现更新为《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有关规定。
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值应取其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
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
第9.4.20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第10章燃气的应用
第10.4.3条: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10.4.4条: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第10.5.3条: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Ø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Ø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Ø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Ø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10.8.1条: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Ø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Ø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Ø燃气管道坚井;
Ø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Ø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第10.8.2条: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Ø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Ø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Ø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Ø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置连锁。
Ø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Ø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第10.8.3条:
在下列场所宜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Ø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Ø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Ø燃气用量大、人员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商业建筑;
Ø重要的公共建筑;
Ø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第10.8.4条:
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Ø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Ø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Ø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Ø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报警后关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
第10.4.1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10.4.2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第10.4.3条: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第10.4.4条: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第10.4.5条: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现更新为《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有关规定:
关于检漏报警,气站规范规定: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的贮罐区、卸车点、泵和压缩机间、配电控制间、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应设置石油气检测报警探头。
天然气加气站内的调压器间、压缩机间、变配电间、贮气装置和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天然气检漏报警探头。
报警装置宜集中设置,并与加气站供电系统连锁和配有不间断电源。
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的要求:
第3.3.2条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取有效措施。
第9.1.7条 十九、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1.1.1.3.2检测点的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第10.8.2条: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
3)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7.3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7.3.2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橱柜内部。
3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应具有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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