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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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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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
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
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
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
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询问笔录
3、案件处理意见书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
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
(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
(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
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
(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
(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
(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
(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
执法文书适用顺序
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
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
4、《询问笔录》。
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
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
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
7、《案件处理意见书》。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
9、《送达回证》。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
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
13、《责令改正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
18、《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
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0、《案件移送函》。
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
案例一
案情概述
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
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分析:
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
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表述不正确
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
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
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
(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
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
“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
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
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
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
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
“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
(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二)存在的问题
1、形式要件不合法
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2、内容不全面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
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
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
(二)存在的问题
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
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
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
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
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
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
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
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
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
“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
”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
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
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
“问:
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
答:
是从甲县xx屠宰场进的”。
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
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
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7、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用语不规范。
如,“问:
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
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
如,“问:
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
”,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
如,“问:
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
”,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
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
(三)重新整理的《询问笔录》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
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
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填写不正确
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
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
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
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当事人栏填写不规范
本案是个人违法,因而,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当事人一栏中“单位”栏的内容,应当用斜线划去。
3、案件调查经过填写不正确
“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
本案中,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的违法事实,未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
4、关于所附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所附证据材料有:
2012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从处罚程序来看,上列证据材料形成于立案审批之前。
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开始或启动的标志,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先立案后调查的基本要求。
在实际办案当中,有的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防止证据毁灭或灭失,而采取先行证据登记或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掌握初步的证据,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启动立案程序,再按照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收集证据。
简言之,立案之前允许有证据存在,但不能所有定案的证据全部形成于立案之前。
因而,本案先调查后立案的行为违反程序。
此外,由于本案中执法人员未收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以及罚款的计算基数均存在瑕疵。
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蒋某时,其供述涉案的动物产品来源于屠宰场,但执法人员未进一步收集该屠宰场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涉案动物产品来源和数量等事实存在瑕疵。
5、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
(1)执法人员未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述
案件中所列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明蒋某为本案适当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证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未进行分析认定。
(2)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不正确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
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
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答:
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某法律规定了多项权力义务内容需要选择适用时,必须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内容。
如,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第(四)项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即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在适用时应当以类似表述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四)项,即禁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规定。
(3)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
一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表述不正确。
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只有建议权,决定权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行使。
二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但执法人员未提出责令改正的意见。
三是关于罚款的基数和倍数问题。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项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产品和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于蒋某尚未销售而没有违法所得,因而执法人员未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正确。
但建议给予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于案件中缺少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罚款1500元”缺少计算依据,同时,未写明罚款的计算方法,也未说明给予罚款幅度的倍数和理由,通俗的讲,就是罚款1500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罚了几倍、自由裁量的理由是什么。
本案询问记录虽然查明了动物产品批发、零售过程中的相应价格,但不能作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处罚时,不能以当事人供述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作为计算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以免当事人逃避惩罚。
四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中写明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意见表述不准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销毁”是对没收物品的一种处理方式。
“没收”和“销毁”有时间上的间隔。
通常情况下,对没收后需要销毁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同时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需要在记录上签名,该文书需要同案件其他处理一并归档保存保存。
6、关于审批意见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不填写意见,应当用斜线划去。
二是“处罚机关意见”栏主管领导签署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按照法定程序,当主管领导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签署“同意处理意见》后,执法人员才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本案中《送达回证》载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早于主管领导审批的时间。
主管领导审批时间和送达时间的颠倒矛盾,揭示了本案程序违法。
(三)整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存在的问题
1、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正确,且描述不完整
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正确,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未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病猪肉的行为”,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
2、没有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该文书中,执法人员没有列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任何证据。
3、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用不正确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
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
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答:
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的表述不准确
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
本案中,该文书只告知当事人拟罚款金额的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
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
二是拟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
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的署名。
(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八、《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具体地点,“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
3、本案的《送达回证》是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本案中无当事人的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申请,故不能同时送达。
能否同时送达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书面申请不陈述申辩或不听证的,可以同时送达;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只能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或要求听证期限(3日)过后,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为妥当。
(三)整理后的《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
此文书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加的一种执法文书。
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存在的问题
1、案由不正确
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案由书写为“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一案”不正确。
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一案”。
2、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清楚,且描述不全面
一是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二是没有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猪肉,出现病理变化”,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内容。
3、描述证据不规范
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列举了证据名称,未对证据要证明哪些待证事实进行分析,也没有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4、处罚理由不正确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引用不正确。
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
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
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答:
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未实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和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叙述事先告知情况和陈述申辩情况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是否履行了事先告知情况,也未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描述。
6、处罚内容不准确,且未对自由裁量进行说明
一是未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只写了对当事人罚款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
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没有对自由裁量进行说明。
二是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
7、本案处罚程序违法
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文时间为“2012年10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文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案件处理意见书》负责人签署同意处理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送达回证》中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
从上述文书的制作时间以及当事人签收法律文书的时间顺序来看,反映出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
(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此文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在一个案件中先后使用的一组文书。
本案没有使用。
补作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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