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定额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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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定额解释
总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建工程、暖通工程和电气工程。
适用于原有建(构)筑物、室内外各类设备、管线的拆除和恢复原来使用功能的安装、维修、零星装饰和改造工程。
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抗震加固(校安)工程和原有建(构)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和升级换代式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本定额是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计价活动中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调解、处理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缺项部分,应执行内蒙古2009届的相关定额子目。
执行2009届定额子目的,按下述规定生成与本定额计算口径一致的单位估价表:
1、定额人工工日数调增10%,人工单价按本说明第十条计算;
2、机械台班单价乘以1.4系数;(不包括仪器仪表)
3、取消2009届定额子目中的水电消耗量。
四、本定额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表示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标准,并以呼和浩特地区2008年材料预算价格为准生成的单位估价表。
工程计价时,可根据各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辅材调整系数及主要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可以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或共同询价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订发布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预算定额进行编制。
定额中的材料、设备均以国家合格产品为准。
六、本定额是依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
并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场地狭小、缺少施工通道、连续工作性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影响。
七、本定额是以六层以内和建筑物檐高在20米以下为准编制的。
超过时,按各册规定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八、本定额各子目的工作内容,除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现场材料构件加工、检验试验和水平运输等其它零星工作。
九、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装垂直运输设备的工程,垂直运输费根据设备种类据实计算;不安装垂直运输设备的工程,按定额人工费的8%计算垂直运输费。
按照定额人工费计取的垂直运输费,其中人工工资占80%,工具、用具使用费占20%。
十、本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
(一)人工单价
人工单价由人工工资和工资性质费用两部分组成。
普工87.30元/工日,技工103.38元/工日。
1、人工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随班组或个人配备的小型机械、工具用具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差旅交通、假期工资、福利费等。
人工工资单价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情况和2009届计价依据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综合取定。
每工日人工工资单价为:
普工65.15元,技工77.15元。
2、工资性质费用包括:
2009届《内蒙古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中的“三险一金”。
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每工日工资性质费用为:
普工22.15元/工日,技工26.23元/工日。
计入人工工资单价中的“三险一金”,应由承包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或由建筑安装生产工人(包括农民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向相关部门交纳。
“三险一金”属规费性质,在招投标竞价过程中不允许浮动。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占人工单价比例为15.22%。
(二)材料单价为呼和浩特地区2008年预算价格。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台班定额》价格基础上,按本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和市场租赁价格确定。
十一、费用计算:
(一)通用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
通用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按综合费率计算。
综合费率为24.5%。
综合费率内包括了材料检测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已包括在综合费率内,是按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2.5%计算的。
临时设施主要包括临时水电管线等摊销费。
临时设施中的房屋设施按利用建设单位已有房屋考虑。
施工单位需另外搭设的临时房屋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
(二)规费
规费包括: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和管理人员的“三险一金”。
规费在不含税工程造价基础上计取,其费率合计为0.83%。
其中:
工伤保险0.12%;生育保险0.08%,;水利建设基金0.1%;管理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0.53%。
(三)税金
税金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8%计算(县城镇3.41%、县城镇以外3.28%)。
费用计算程序
费用名称
计算方法
备注
一、直接费
按预算定额计算
不含通用措施项目费
二、综合取费
(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率
三、价差调整
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
(一+二+三)×费率
五、税金
(一+二+三+四)×税率
六、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册说明
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拆除工程和整修工程,共2章617个子目。
二、本定额以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为准。
檐高超过20m时所需增加的人工、机械台班及材料损耗量按“超高工程增加费”计算。
三、各项修缮工程定额中均包括必要的支顶保护等措施和利用旧料、成品保护等工作。
四、本定额施工操作基本上是以手工操作为主,除个别定额项目包括机械外,施工时不论是否采用机械均不调整。
五、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二次搬运及清理费按其它直接费取费标准计算。
六、定额子目中未包括工程水电费。
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不得计取其它直接费中水电费系数。
七、执行第一章全房拆除时,不得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施工时如材料全部通过楼梯进行人工运输的,垂运费计取乘1.2系数;无偿使用原有建筑物电梯进行材料运输的,不得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
八、其它直接费取费标准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其中:
人工工资(%)
1
二次搬运及清理费
直接工程费
2.0
90
2
工程水电费
直接工程费
0.77
-
3
超高工程增加费
直接工程费
0.77
80
九、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上或以外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解释
第一章拆除工程
说明
1、人工或机械拆除房屋,分整体拆除和单项拆除两部分。
凡符合整体拆除的工程项目,不得套用分项拆除定额子目。
如因工程需要必须进行分项拆除时,应套用分项拆除定额子目。
2、整体房屋拆除是指±0.00(室内地坪)以上的全部地上物,未包括水、电线路及设备的拆除;分项拆除不包括水、电线路和设备的保护,发生时另行计算。
3、整体或分项拆除,包括将拆除后可利用的材料运至30m以内的指定位置,分类堆放整齐,渣土原地清理归堆。
4、机械拆除中,已综合考虑了人工配合拆除内容,不再套用人工拆除定额。
5、砌体拆除中除砖砌体执行砖墙定额外,其他材质(包括空心砖墙、砌块等轻质墙等)均执行其他砌体定额子目。
6、地面面层拆除不包括垫层的拆除。
7、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梁、板、柱、地面等其他构件的拆除,执行拆现浇钢筋混凝土定额。
小型构件指单体体积在0.05以内的构件。
8、台阶散水执行拆除地面垫层定额,现浇水磨石地面执行拆除水泥地面面层定额。
9、烟囱拆除包括基础以上全部体积,基础及其以下拆除执行相应定额。
10、屋面拆除中,拆除水泥珍珠岩、聚苯板等其他保温层,均执行拆除焦渣顶定额。
11、棚子指简易半封闭的建筑,如车棚、堆放材料的仓库等。
12、拆除后发生的建筑垃圾量,经综合测算后已列入到相应子目中,一般不做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实际发生量与定额量不同时,超出定额含量±15%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量进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房屋整体拆除面积计算:
1、平房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的水平面积以“”计算,檐高超过5m执行分项拆除定额。
楼房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建筑外的走廊及檐廊有顶盖和柱时,其面积按柱外所包括的水平面积以“”计算。
有顶盖无柱时,其面积按顶盖水平面积的一半以“”计算。
3、突出墙外的眺望间、门斗、外部附墙烟囱及雨棚、挑阳台、室外楼梯均应计算拆除面积。
但突出墙面的台阶、挑檐和屋顶天窗均不计算面积。
二、单项拆除工程计算规则:
1、屋面的拆除按屋面的实拆面积以“”计算。
2、拆除屋架按跨度以“榀”计算。
3、檩椽的拆除按实拆的根数计算。
4、望板、油毡、瓦条拆除按实拆屋面面积以“”计算。
5、各种砌体及基础的拆除按实拆的体积以“”计算,不扣除0.03以内孔洞和构件所占的体积。
轻质隔墙(包括板条、苇箔、隔扇、石膏板)拆除按实拆面积以“”计算。
6、天棚的拆除按水平投影面积以“”计算,不扣除室内柱子所占的面积。
7、隔断墙拆除按单面面积以“”计算。
8、天窗的拆除按“座”计算。
四面亮天窗拆除以洞口面积5以内为准,老虎嘴天窗拆除以洞口面积2以内为准,超出时执行分项拆除定额。
9、拆整樘门、窗及门、窗框以“个”为单位计算;定额中门按2、窗按3以内考虑,超出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
拆门、窗扇以“扇”为单位计算。
双层门窗拆除按单层门窗子目乘以系数2。
10、窗帘盒不论大小、不论材质,按“套”计算。
11、暖气罩、窗台板的拆除按“个”、“块”计算。
12、护墙板、栏杆、筒子板的拆除按实际面积以“”计算。
13、挂檐板拆除不分宽度按实际长度以“m”计算。
14、地面的拆除分不同材质按水平投影面积以“”计算,踢脚板的拆除并入地面面积计算。
15、楼梯拆除按楼梯斜长乘以宽度以“”计算。
16、地面垫层拆除区分不同材质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厚度以“”计算。
17、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按各类构件的实拆体积以“”计算。
18、白铁檐沟、斜沟拆除按实拆长度以“m”计算。
拆沟嘴按“个”计算。
19、各种水落管拆除按其垂直长度以“m”计算。
20、水磨石隔断的拆除按实拆面积以“”计算。
21、各种现浇池槽拆除,不分规格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以“”计算。
预制池槽按“个”计算。
22、炉灶的拆除项目不分规格,以一个灶眼为一座,按“座”计算。
23、烟囱拆除按不同高度以“座”计算。
第二章整修工程
说明
一、砌体工程
1.砖墙厚度按下表规定计算:
墙厚(砖)
1/2
1
1.5
2
计算厚度(mm)
115
240
365
490
2.定额中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是按M5混合砂浆32.5(R)水泥考虑的,实际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可根据砂浆配合比进行换算。
3.定额中砌筑是按新砖砌筑编制的,如用旧砖砌筑时,每千块砖增加0.4工日,旧砖的清理、加工另行计算。
二、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1.门窗整修中未包括安玻璃,发生时另执行安玻璃定额。
2.整修加固定额已综合新旧材料及拆配修补所需工料,实际施工与定额工料不同时不予调整。
三、楼地面工程
1.楼地面整修界定单个房间或单块面积在15以内执行本定额。
2.各种块料面层材料的规格尺寸与定额不符时,面层材料可以换算,但人工费不予调整。
四、屋面工程
1.瓦屋面定额中各种瓦的规格不同时,瓦的数量可以换算,其它不允许调整。
2.修补防水工程定额系指工程量单块面积在10以内的项目;如超过10时,分别执行拆除和新做防水工程定额。
五、抹灰工程
1.本节各项定额均以手工操作为主,综合考虑了人工和机械搅拌砂浆,实际施工方法不同时,均不调整。
2.整修项目已综合新旧材料及拆配修补所需工料,实际施工与定额工料不同时不予调整。
3.砍灰皮、铲残损灰皮项目不分厚度已综合考虑到定额中,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调整。
4.清洗项目定额已综合考虑,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调整。
5.零星修补项目单块面积在15以内执行本定额。
6.天棚零星修补项目,人工乘以1.15系数。
7.抹水泥护角、柁垫、圈梁、过梁等所需水泥,已综合考虑在材料费中。
8.面层采用白水泥、色石子的,可按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价格》定额换算。
9.零星修补块料面层子目,如实际使用块料规格尺寸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人工及材料消耗量不变。
10.干挂石材板零星修补项目不包含钢骨架。
六、油漆粉刷工程
1.本节各项定额以手工操作为主,并视具体项目,综合辅助机械,且依据修缮工程状况综合了基层处理至油漆粉刷成活的工料费,实际施工不同时,均执行本定额。
2.油漆综合了各种颜色,考虑了同一平面上分色及门窗内外分色等因素,无论采用何种颜色,均执行定额。
3.设计要求的油漆、涂料材料与定额不符时,材料可以换算,人工及材料消耗量不变。
4.清除油漆涂料层执行翻新定额项目,其他情况执行清理涂刷项目。
5.清除旧油膜、涂料层或较厚油污执行旧天棚、墙定额项目。
6.木楼梯(不包括底面)油漆,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3系数,执行木地板相应子目。
7.金属面油漆包括维修刷漆、翻新项目。
8.金属面油漆按要求分别执行带防锈漆、无防锈漆和维修刷漆项目。
无防锈漆项目已综合补刷防锈漆工料,不论实际用量多少均执行本定额。
9.金属面油漆均综合铁件、焊接板等铁件油漆工料。
10.油漆工程按修缮工程常见油漆做法编制,其中木材面、抹灰面翻新常用项目均按三遍油漆成活计算;清理及金属面油漆按两遍油漆计算;过氯乙烯按一遍底漆、四遍磁漆、二遍清漆计算。
设计要求与定额不符时,执行每增减一遍漆的相应项目。
11.旧墙面、天棚刮腻子未包括铲除旧基层(腻子),实际发生时执行定额相应子目。
12.门窗油漆项目均综合贴脸、压条、披水条油漆工料;木栏杆油漆项目均综合扶手的油漆工料,遇单刷贴脸、压条时执行挂镜线油漆定额;单独油漆扶手执行扶手相应定额。
13.门窗、玻璃间壁、木间壁、隔断、栏杆、屋架及纱网等定额项目均已综合各面涂刷工料,除计算规则另有规定外,均按单面面积计算。
七、玻璃工程
1.玻璃工程所列的主要材料品种、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其材料单价按实换算,但人工费和材料消耗量不予调整。
2.圆形、弧形、多边形玻璃安装项目执行异形玻璃安装定额。
3.玻璃工程只安装、不裁制玻璃者,其人工乘以0.85系数。
4.钢木窗玻璃安装工程中单块玻璃超过2者,执行木橱窗安玻璃定额。
5.安装玻璃使用硬木压条或木螺丝者,其人工费乘以1.33系数。
6.橱窗安装玻璃项目中单块玻璃(最大)不足2者,执行门窗安装玻璃定额。
八、裱糊工程
1.糊壁纸天棚项目内已综合了检查口、灯杆、托座、透气孔的工料,实际施工与定额不同时仍执行定额。
2.柱面糊壁纸执行墙面糊壁纸相应子目,乘以1.1系数。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砌体工程
1.掏作门窗口项目按不同的墙厚度,以“”计算。
2.拆砌砌体项目按不同的墙厚度,以“”计算。
零星砌体拆砌以“”计算。
二、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1.拆修安门窗、换加部件等项目,均以“扇”为单位计算。
2.门窗钉纱、换纱均按实际门窗扇框外围面积,以“”计算。
3.各种檩、椽条工程量以“根”为单位计算。
4.屋面板(望板)瓦条的工程量按图示或实钉的屋面斜面积以“”计算。
5.整修护墙、天棚等项目均以实做面积计算。
6拆换地楞、踢脚板等项目均以图示长度计算。
7.检查口以“个”计算。
三、楼地面工程
修补块料面层、修补水泥地面按修补的实际面积,以“”计算。
四、屋面工程
1.各种瓦屋面按图示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延尺系数,以“”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顶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
但屋面小气窗出檐部分亦不增加。
2.屋面查补面积率不同的工程,按其单间、单坡的面积分别列项计算,执行相应的定额。
3.抽换瓦件按实做数量,分别以“块”为单位计算。
4.水落管疏通按长度以“m”为单位计算。
5.各种防水做法的屋面工程量均以实做面积按“”计算,不扣除0.5以内的孔洞所占的面积;平台连接处的立墙防水层高在0.5m以内者,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屋面防水项目的工程量;立墙防水层高度超过0.5m者,按立墙防水层的面积计算。
屋面坡度系数表
坡度
延尺
系数
C
(A=1)
隅延尺系数数
D
(A=1)
坡度
延尺系数
C
(A=1)
隅延尺系数数
D
(A=1)
B
(A=1)
B/2A
角度
θ
B
(A-1)
B/2A
角度
θ
1
1/2
45°
1.4142
1.7320
0.4
1/5
21°48′
1.0770
1.4697
0.75
36°52′
1.2500
1.6008
0.35
19°47′
1.0595
1.4569
0.7
35°
1.2207
1.5780
0.3
16°42′
1.0440
1.4457
0.666
1/3
33°40′
1.2015
1.5632
0.25
1/8
14°02′
1.0308
1.4361
0.65
33°01′
1.1927
1.5564
0.2
1/10
11°19′
1.0198
1.4283
0.6
30°58′
1.1662
1.5362
0.15
8°32′
1.0112
1.4221
0.577
30°
1.1545
1.5274
0.125
1/15
7°8′
1.0078
1.4197
0.55
28°49′
1.1413
1.5274
0.1
1/20
5°42′
1.0050
1.4177
0.5
1/4
26°34′
1.1180
1.5000
0.083
1/24
4°45′
1.0035
1.4166
0.45
24°14′
1.0966
1.4841
0.066
1/30
3°49′
1.0022
1.4157
注:
1.两坡水屋面的实际面积为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乘延尺系数C。
2.四坡水屋面斜脊长度=A×D(当S=A时)。
3.沿山墙泛水长度=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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