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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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本着“四不伤害”及“等同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安全为价值导向,逐级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传递安全生产压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安全风险共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外包单位全体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安质部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进行检查、通报、考核,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运行部、生技部及外包单位
负责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进行指导、检查、通报、考核,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其他管理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奖励资金;财务部负责兑现安全目标管理奖励资金。
第七条各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总体目标的落实,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对本部门未能实现预定安全目标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的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责任人,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总体目标的分解,组织分管部门实施安全目标管理,以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对公司党政正职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未能实现预定安全目标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安质部是公司安全目标监督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安全目标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及考核,对公司未能实现预定安全目标负监督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按分级控制原则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目标及控制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和内部检查、总结及考核工作,对本部门未能实现预定安全目标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班组按分级控制原则制定班组的安全目标及控制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本班组未能实现预定安全目标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目标的确立
第十二条各层级安全目标的确立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内蒙古公司、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要求及分级控制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控制事故的原则控制以下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水淹厂房及灰场溃坝事故;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及环保指标超标考核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性网络安全事件;实现三个“百日”周期,实现安全年。
第十四条各部门按照控制人为责任二类障碍及未遂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不发生人为责任二类障碍及未遂安全生产目标;班组按照控制异常和严重违章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不发生设备异常及人员严重违章安全生产目标。
班组人员按照控制较严重违章和差错的原则,制定不发生较严重违章和差错安全目标。
第十五条公司、部门、班组应用HSE管理工具“HSEKPI指标”,建立KPI指标目标。
安全生产绩效指标:
0.15<20万工时事件率<0.5;HSE体系评估结果≥85分;HSE全员参与度指标:
安全观察卡(HELP)全员参与率≥80%;HSE领先指标:
HSE领先指标安全比:
≥90%。
第十六条外包单位等级划分:
外包单位考虑项目部人数与所担负的安全责任,划分为一类、二类两个等级,一类项目部按公司部门级等同对待,二类项目部按班组级等同对待。
第四章安全目标的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与各部门及外包单位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现安全目标分级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与各部门及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及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外包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的安全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确定所属班组的安全目标及控制措施,并组织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条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组织分解落实工作,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奖惩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各部门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为百日安全目标进行控制。
但在制定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明确月度安全目标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推行超前风险预控和风险共担机制,各级人员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同时,按照标准交纳安全保证金,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奖罚,充分调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全员控制安全风险的责任意识。
第五章安全保证金交纳标准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部门性质、岗位级别及风险程度不同,分为公司领导、生产部门、非生产部门、其它单位交纳不同额度安全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公司领导交纳标准:
公司行政正职、书记及安全生产副职为3000元,其他班子成员及安全总监为2000元,生产副总工程师1500元,其它副总师1200元。
第二十六条生产部门、班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级分类交纳,分级分类情况如下:
一级安全保证金:
800-1000元。
岗位:
中层管理人员。
本级根据岗位安全责任大小分三类,一类:
安质部、生技部、运行部主任1000元;二类:
安质部、生技部、运行部副主任、值长900元;三类:
副值长800元。
二级安全保证金:
600-800元。
岗位:
一般管理人员、班组长。
本级根据岗位安全责任大小分三类,一类:
各专业专责、点检长800元;二类:
班组长700元;三类:
点检员、技术员600元。
三级安全保证金:
300-500元。
岗位:
一线岗位员工。
本级根据岗位安全风险大小分三类,一类:
主值、主检修工500元;二类:
副值400元;三类:
巡检、检修工300元。
第二十七条非生产部门交纳标准:
主任、副主任300元,其他人员200元。
第二十八条外包单位班子成员500元,其他人员200元。
第二十九条领导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退居二线转为调研员后,在本人自愿参与安全目标管理的情况下,安全目标保证金交纳标准为:
(一)党政负责人交纳标准为2000元;其他班子成员为1000元;分管安全生产副总师为800元,其他副总师为500元;
(二)安全生产系统车间(分场)、部门中层管理人员交纳标准为600元;非生产部门为200元;
(三)转为专职董监事人员安全目标保证金按原岗位交纳标准不变。
第六章保证金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并以一个百日为一个考核周期,设立百日安全目标奖,经考核确认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公司及各部门、外包单位依据标准交纳的安全保证金等额兑现一次百日安全保证金。
实现安全年的,再兑现一次百日安全保证金。
年内累计考核天数不足一个百日的,不兑现安全奖励。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外包单位百日内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公司按照所交保证金等额兑现奖励,突破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兑现奖励,扣除本部门人员所交全部安全保证金,重新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对签订责任书的班组和个人在百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控制目标的,按照所交保证金等额兑现奖励;没有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目标的,不兑现奖励,扣除安全保证金,重新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当上级班组、部门、公司发生突破安全生产目标事件时,其所属下级各人员不兑现奖励,扣除安全保证金,重新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百日安全保证金由安质部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兑现,与日常安全文明生产奖罚不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所有受奖对象,都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所有受奖对象,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必须按要求将安全保证金交到财务部,同时将安全保证金明细交至财务部并报安质部备份,安质部要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当期该单位百日安全奖励。
(一)未100%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未100%交纳安全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根据公司安质部考核结果,公司内部在百日安全目标奖励兑现前,由公司安质部将实现安全控制目标的各部门考核情况说明及奖励兑现明细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兑现安全目标奖励。
第三十九条根据公司安质部考核结果,外包单位在百日安全目标奖励兑现前,由公司安质部将实现安全控制目标的各外包单位考核情况说明及奖励兑现明细报计划部,由计划部下达兑现安全目标奖励。
第四十条公司及各部门、各外包单位因人员岗位变动需调整保证金时,应经安质部审核,到财务部办理,在兑现奖励时原则上按现岗位标准兑现。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各部门、外包单位根据员工工作调动情况,需及时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终止与签订及安全保证金的退还与交纳,在兑现奖励时原则上按现岗位兑现;对于借调或挂职人员,个人安全保证金原则上在原单位交纳,与工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由工作单位负责百日安全考核,原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安全奖励兑现;不在本单位发放薪酬的人员,需在本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责任由本单位负责,同时自行收交安全保证金,交到发放薪酬单位财务部门,安全目标奖励兑现时需将百日安全证明及人员名单交到发放薪酬的单位,由发放薪酬单位负责兑现。
第四十二条交纳安全保证金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本公司所属部门及外包单位工作时,解除劳动合同日期所在百日未发生突破安全目标事件,退还所交纳的安全保证金;如发生突破安全目标事件,所交纳的安全保证金扣除,不在退还。
第四十三条外包单位及劳务人员安全保证奖兑现资金以补充合同形式解决,重新招标的要把此资金考虑在合同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在签订补充合同时,要通过法律顾问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扣除交纳安全保证金的使用:
所属各部门、外包单位、班组及个人发生突破安全目标事件,经安质部确认,财务部扣除相应部分的安全保证金,被扣除安全保证金的人员重新交纳安全保证金,扣留的安全保证金按财务制度进行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技改等临时签订的外委施工队伍(不满一年)不参与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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