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 cpv 资产评估基础章节讲义0901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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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cpv资产评估基础章节讲义0901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第01讲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导言:
本章介绍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考查客观题和主观题,估计分值在16分左右。
考试大纲说明: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职业道德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责任体系,特别是相关法律有关资产评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相关知识,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从业行为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的内容
1.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容及我国职业道德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4.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5.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6.资产评估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熟悉的内容
1.专业能力要求。
2.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3.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4.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5.保密原则。
6.禁止谋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三)了解的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原则和追究时效。
2.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
3.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
4.法律责任的免除。
考情分析:
考点
单选
多选
综合
合计
2017
2018
2017
2018
2017
2018
2017
2018
一、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1
1
2
2
8
4
11
7
二、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2
2
2
4
8
2
合计
3
3
4
2
12
4
19
9
教材变化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中,增加对“情节严重”认定的解释说明;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特征中,增加对“造成严重后果”认定的解释说明。
目录
第一节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第二节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资产评估的职业道德
知识点:
一、概述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专业能力要求
四、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五、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七、保密原则
八、禁止谋取不当利益
九、对签署评估报告的禁止性要求
—、概述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主要是由其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胜任能力、职业良知、职业荣誉和职业纪律等要素综合反映出来的道德品质。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遵循、专业能力、独立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等进行了规范。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中应当将诚实守信放在首位,诚实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诚信可靠的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努力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不得随意背离。
这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基本要求。
第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在具体执业行为中,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应当以追求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为工作目标,来检查自己的执业行为,做到勤勉尽责。
例如,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评估对象调查或勘查的程度,所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判断这些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根据上述影响程度和评估目的要求合理确定其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度,不得单纯以工作量或工作的难易程度作为确定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度的标准。
第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可以使用敷衍的手段规避应尽的努力。
(1)在报告中滥用免责声明。
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情况的复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存在一些无法查清的事项,可以在报告中予以声明,但必须判断上述事项的重要性,并在报告中详细披露其为该事项所作的努力,尽可能披露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不当利用第三方的工作,或相关当事人的保证书、承诺函等。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第三方的工作,如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文件。
但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不可以丧失独立性。
(3)使用不合理的假设
使用的评估假设,应当是基于已经掌握的知识和事实,对资产评估中需要依托的前提和未被确切认识的事物作出合乎情理的推断和设定,不可以滥用不合理假设,规避勤勉尽责义务。
(4)滥用专业判断
执业过程中,在获取要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依照其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判断。
但是判断必须建立在科学基础上,不可以滥用专业判断,否则会丧失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谨慎从业,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提供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态度和专业怀疑精神,重视风险辨识及防范,审慎作出专业判断,预防和减少因评估执业过失引致的质量风险。
(1)在洽谈资产评估业务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对自身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对客户的诚信和财务状况、评估业务的风险水平进行判断;
(2)在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后,针对评估目的和风险控制要求制定评估计划;
(3)在业务实施环节,认真履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检查验证等评估程序实施要求;
(4)在信息披露方面,充分提示和披露可能影响评估报告理解和使用的风险等。
(二)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客观、公正是资产评估的基础,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遵守的基本工作原则。
1.独立性
(1)坚持独立性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
(2)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外聘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时,应当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能够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判断,如果相关损害会影响其得出公正的评估结论,则应当拒绝进行评估活动、拒绝发表评估意见。
(3)独立性要求包含以下内容(5项):
①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并独立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意见;
③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对资产评估行为和评估结论的非法干预;
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活动以及发表评估意见时不受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非法干预;
⑤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与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被评估对象产权持有人及其他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4)一些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试图将资产评估服务费收取标准或支付条件等与评估目的能否实现相挂钩的诉求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独立性要求产生不利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在洽谈资产评估业务和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时应注意避免。
(5)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①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②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③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④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6)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承接评估业务之前,就本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情况进行独立性核查。
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并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就该事项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通常包括:
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等。
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7)《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8)《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2.客观性
客观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发表评估意见。
具体要求包括(11项):
(1)作为资产评估活动的重要主体,应当公正无私,摒除偏见,不为“偏见”“谬误”所蒙蔽。
(2)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涉及的事项应当坚持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实事求是。
(3)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完整、客观地收集信息、数据;保障赖以形成评估结论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有效性、合法性;不得使用缺乏依据的信息、数据。
(4)对于实物性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是保证客观性的要求,应该通过勘查确定资产的客观存在,并取得评估所必需的客观信息,勘查的程度应满足获得作出客观评估所需要的基本信息。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勘查获得评估所需信息而必须通过其他第三方取得,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关注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进行必要披露。
(5)对非实物性资产,应当根据资产的特征,通过有效的方法确定资产的客观存在,并取得评估所必需的客观信息。
如因各种原因,必须通过其他第三方取得评估所需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关注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并予以必要披露。
(6)有责任核查所获得信息的客观性,对于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应当关注其客观性。
有责任了解和判断所获得的信息是否能够支持其客观地确定资产价值,不得因信息缺失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7)应当尽量避免专业判断过程中主观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进行评估分析、预测、判断过程中,应当使用科学的方法作为评估手段,不得以主观经验代替科学分析。
(8)应当依据所收集的信息、数据,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客观作出评估结论、发表专业意见。
(9)应对执业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对于无法胜任的业务,应当放弃承接或通过寻求有效支持手段满足胜任要求。
(10)对机构内部或不同评估机构所持有的不同评估观点不应抱有任何偏见。
(11)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描述适当,不得使用夸大或容易引起异议或歧义的文字语言。
3.公正性
公正性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独立、客观执业,保持应有的职业中立态度,公平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公正地发表资产评估意见,不得损害委托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应当故意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使另外的当事方受益,包括偏袒、迁就委托人的不当诉求,故意出具对其他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不利的评估报告。
三、专业能力要求
(一)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专业能力的规定包括: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二)专业能力是对任何专业工作的基本执业要求。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除了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经验。
我国法律要求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需要通过全国性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能够承办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也必须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具有胜任所执行评估业务的能力
由于资产评估的复杂性以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专业背景的限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可能仅限于某个特定领域。
如某些评估专业人员仅从事房地产评估或机器设备评估,仅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不意味着具备了承接各类资产评估业务的能力。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通过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只说明具备了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技能。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要在执业生涯中保持并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不断地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是切实可行的必要措施。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接受评估业务或资产评估机构在签署评估委托合同之前,应当了解执行该评估项目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经验,并对自己的能力作出客观判断。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所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确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该项业务。
(四)不得接受其能力无法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除非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能够有效地完成该项评估业务,包括:
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联合进行评估;
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学习达到要求等。
但是,即使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评估业务的完成,在接受评估业务前也必须向客户披露自己缺乏与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之事实,说明将采取的所有必要措施,承诺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确保圆满完成评估业务。
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也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业知识、经验的缺乏,并披露所有为完成评估业务所采取的措施。
(五)国际评估准则和相关国家评估准则将专业胜任能力条款作为评估准则的最重要条款和基本要求之一。
1.《国际评估准则2017》提出:
“评估工作必须由具备适当技术技能和经验,了解评估标的所在交易市场和评估目的的个人或公司来执行。
”
“如果评估师不具备全面开展评估业务所需的技术技能、经验和专业知识,则该评估师在整个业务的某些方面寻求专家帮助是可以接受的,并要在工作范围和评估报告中披露该事项。
”
“评估师必须具备理解、诠释和利用所有专家工作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
”
2.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16~2017版)(USPAP)也规定:
“评估师在受理执业项目之前,必须确定其能胜任该执业项目。
该能力要求是:
(1)正确识别所要解决问题的能力;
(2)能胜任该项目的知识和经验;
(3)了解和遵守适用于评估师或项目的法律和规定。
”
“如果评估师在受理执业项目之前发现其并不胜任,评估师必须:
(1)在受理业务前向客户披露缺乏相关知识和(或)经验;
(2)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措施,以便有效完成评估项目;
(3)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业知识或经验缺乏的事实,并披露为完成评估业务所采取的措施。
”
“如果不能胜任执业项目,评估师必须拒绝或退出相关业务。
”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还在相关注释中进一步解释:
“能力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师对特定类型的财产或资产、市场、地理区域、预期用途以及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分析方法的熟知。
”
“获得胜任能力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师个人学习、联合具有所需知识和经验的评估师,或者利用具有所需知识和经验的其他人士。
”
(六)我国资产评估准则还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四、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要求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害关系,是利益与损害关系的简称,
利害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利益一致关系,二是利益对立关系。
在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当向其所在评估机构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1.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2.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执业的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评估委托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评估委托合同明确的业务性质、范围要求等各项约定,在客户提供了必要资料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资产评估专业标准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完成委托评估业务。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向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服务费用以外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约定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酬金,如佣金、回扣、好处费、介绍费等。
不正当利益包括各种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不正当的非经济利益。
五、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系的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这里所说的“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1.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同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安排共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敬、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
2.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在同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但一起执行联合评估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之间应当精诚合作,及时沟通。
在完成各自负责业务部分的基础上,共同高质量地完成整体评估业务。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同一项评估业务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共同作业时,应当注意加强彼此间的分工与合作;工作过程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共同认真分析和协调,对确实无法协调的,应将不同意见同时披露。
3.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在同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但由于知识结构、专业技能、职业资格、所在区域等不同,在执业过程中应约向其提供(或接受对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虚心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请教,或真诚地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执行评估业务中的评估对象在不同时间发表过专业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仍应独立形成专业意见。
在形成专业意见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了解“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意见,或就评估对象的状况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但应认真分析“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意见的基准日、限制条件、假设条件等,不得对“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意见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了解、咨询,应尊重委托关系,遵守保密原则。
5.曾经或正在执行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所执行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进行业务沟通,应当经委托方同意。
如果委托方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向“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职业道德框架内配合“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工作。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公开或非公开的贬损或诋毁。
评估行业应提倡同行相睦,反对同行相轻。
这里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包括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潜在的竞争对手。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为争揽业务而贬损或诋毁竞争对手。
六、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采用欺诈、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1.欺诈,指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向客户招揽业务的行为。
(1)超越自身专业能力范围招揽业务。
(2)编造与客户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利害相关单位有密切关系,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难题招揽业务。
(3)编造自己从未执行过的评估项目的工作经验,骗取业务等。
(4)采取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骗取客户信任,招揽业务。
2.利诱,指利用财物、权势等利益引诱手段向客户招揽业务的行为。
(1)承诺提供满足客户预期结果的评估结果,引诱客户,招揽业务。
(2)以答应帮助客户解决具体困难为条件,招揽业务等。
(3)以帮助客户获取权势、名位等诱惑客户,招揽业务。
(4)采取给客户赠送财物,支付回扣等手段招揽业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禁止性行为,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胁迫,指通过向客户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委托业务的行为。
(1)借助行政、司法等力量,通过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形式强行抢拉业务。
(2)动用各种关系施压,强行抢拉业务。
(3)利用客户的弱点威胁强迫,抢拉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争揽业务
1.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合理参与竞争
资产评估服务也存在一定的竞争,但行业提倡开展公平的竞争。
在招揽业务方面,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表现出较高的素质,以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质量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
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争揽业务,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规范的竞争秩序符合行业整体利益,也符合行业内每个参与竞争的主体的利益。
恶性压价以远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评估服务,不仅恶意排挤了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评估质量得不到保证也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评估机构自身最终也难以为继,从而破坏了评估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2.恶性压价是当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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