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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要想保证世界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就必须强调保持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个性。
非物质文化根植于人所处的时空、周边环境和社交活动之中,是一个民族、国家区别他国存在的文化根本。
现在面对强势的西方文化的侵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要的任务。
因此对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中的作用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探讨和研究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作用,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面临的严峻形势、出现的问题,找出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强认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规建设;实行分级保护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指导保护工作;培养传承人,强化公共参与;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管理;营造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推动民间非物质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形成文化产业,从而发挥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引导作用。
关键词:
我国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作用
ResearchofGovernmentalfunctionintheInheritanceandSafeguarding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Abstract
Inaneraofeconomicalglobalization,toensuretherichnessanddiversityofworldcultures,maintainingtheculturalpersonalityofdifferentnationalityandareamustbehighlighted.TheIntangibleCultureisrootedineverytimeandspace,surroundingsandsocialactivitiespeopleexisting.Fortheexistingofanationandstate,it’sthefundamentalculturethatdifferentfromothers.Thefeatureofinvisibilitymakesthelossanddestru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ismorelikelytobeignored.NowfacingthestronginvasionofWesternculture,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ourcountryhasbecomeaurgencyforourgovernmenttoleadthepeoplepassintoaction.Therefore,theresearchonthegovernmentalfunctionin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hasbecomeanissueofconsequence.Thispaperexploresandstudiesthefunctionofgovernmentinprotecting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alyzesthecurrentgrimsituationsandexistingproblemsandfindsoutreasonsfortheseproblems.Introducetheexperienceoftheforeigncountrieson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putforwardcorrespondingsuggestionsandopinionsonthegovernmentalfunctionintheinheritanceandsafeguarding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uggestalllevelsofgovernmenttopaymoreattentiontothe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trengthenthegeneralinvestigationandperfecttheconstructionofthelaw.Wealsosuggestgovernmentcarryouttheclassifiedprotectionsystem,trainthesuccessor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strengthentheadministrationofthedevelopmentandusage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constructtheatmosphereofallthesocietytotreasure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mprovethedevelopmentoftheexcellentfolk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strengthentheroleofthefunctionofprotecting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Keywords:
Government;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heritageandsafeguard;function
目录
前言....................................1
第1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理论概述..............2
第1.1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2
第1.2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遗产的区别...........3
第1.3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价值...............4
第1.4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6
第2章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角色分析...7
第2.1节我国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工作回顾..7
第2.2节政府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作用的角色定位......8
第3章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2
第3.1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2
第3.2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不力的原因.....15
第4章我国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作用的建议..18
第4.1节增强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意识........18
第4.2节加强制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20
第4.3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理论和实践结合..22
第4.4节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23
注释.........................................26
参考文献.............................................27
翻译部分..............................................29
致谢..............................................44
前言
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世界民族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不单单是因为她拥有五千年历史的积淀,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历史积淀过程中所形成的浩瀚精深、异彩纷呈的文化。
而在这绚丽的文化中,非物质文化最具有传承性和时代的特征,它经过历代的缓慢相沿与发展最终以习惯、风尚和礼仪等形式存在。
现在面对一个复杂的历史发展时期,在经济浪潮和经济全球一体化势不可挡的形式下,传统民族文化依存的土壤和社会环境日渐消亡。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得不到妥善保护;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海外的现象十分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而非物质的无形的东西往往比物质的有形的东西更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根植于人所处的生活环境、社交活动和时空之中,丰富的媒体信息和现代人生活方式使许多传统的、民族的表演艺术日益失去观众,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被忽略。
当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强势文化的侵蚀,不仅是政府,公民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应该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与责任。
第1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理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与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源自于日本,20世纪50年代,日本提出了“无形文化财”[1]的理念,扩展了人类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
第1.1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等做了详尽的规定,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在分类的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类:
表演艺术类、传统技艺类、仪式习俗类、语言和口头文学类以及知识实践类。
国内的学者李荣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俗文化、民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工艺美术四类。
也有国内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民俗的形式的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
第1.2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遗产的区别
1.2.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精神文化遗产
按照汉语的解释,“非物质”概念是“精神”,似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精神文化遗产。
实际上,精神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极其广泛。
比如,敦煌莫高窟石窟是物质文化遗产为世所公认,而敦煌莫高窟石窟所蕴含的雕塑艺术、设计构思、佛教信仰等因素则是精神文化遗产,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敦煌莫高窟石窟既是物质文化遗产,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反过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局限在“精神”的范畴之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工艺品、文化场所、空间等物质文化遗产。
只能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一定就是精神文化遗产,而精神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从非物质性质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精神的而非物质的。
1.2.2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首次提出“民间文化遗产”这个名词,其中的“民间创作”本身就可以理解为民间文化,在民间文化遗产前增加“民族”作为定语。
在汉语语境中,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就包含了庙堂、民间这样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2]隐伏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同时,“民间”还体现出与“主流”相对立,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判断是有所区别的。
1.2.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遗产是指一个民族、群体在长久的历史进程中积淀形成的生活方式、价值观、文化创造等遗产。
传统文化遗产之所以成为作为一个民族传统的文化核心,它内在地蕴含着民族性和稳定性,虽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其核心却是相对恒定的。
“对我国而言,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以经、史、子、集等典籍记载为主的,同时通过年节、礼俗、建筑、工艺等体现出来的中华民族的独特的文化面貌。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传统文化遗产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部分。
同时,传统文化遗产更强调文化的独特性和独立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还呈现出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姿态。
第1.3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以下五个基本特点:
传承性、社会性、无形性、多元性、活态性,而最明显的特征是无形性和活态性。
正是由于它这些特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和破坏更容易被忽略,最终在历史进程中的发生演变和融合。
一是传承性,遗产是人类前代遗留下来且被后代享用或传承的财富,它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就是指其具有被人类集体,群体或个体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这是由遗产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是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人类社会,是人类创造能力,认知能力和群体认同力的集中体现,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
三是无形性,日本曾提出“无形文化财”,“非文字文化财”等概念,以与“有形文化财”,“文字文化财”相对应,这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产生了影响。
日本的“无形”也并非一种绝对“无形”,而是从人不能直接感知的角度提出的。
四是多元性,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其表现出来的形态也都不相同。
任何文化都有多元性,但非物质文化的多元性有自己的特殊性。
它不仅表现在不同地区、种族、信仰的群体,个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而且表现同一地区、种族、信仰的群体,个体在不同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不同的形态,整个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是多元的。
五是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变化性,说明它是一种“活态”文化。
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是通过人的研究,挖掘,探索等取得认知,提示出来,然后以不同形式传递给受众。
这种认知和提示,往往受到时代的局限,受到当时的认识能力和学术水平及科技发展所提供认知技术手段等的局限。
在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评定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标准。
这也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通用的衡量文物价值大小的三大标准。
历史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是当时历史的具体而真实的实物见证,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艺术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体现出来的人类的审美意识和艺术创造性,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和历史。
只有在继承和发展优秀的艺术成果的基础上,才能保持文化艺术的绵绵不绝。
科学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反映出的科学、技术的水平。
任何文化遗产都是人们在当时所掌握的技术条件下创造出来的,因而直接反映着文物创造者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反映着当时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因此,这三个标准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的基本标准
第1.4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遗产,其保护与物质类文化遗产有着巨大的区别。
我们必须秉承以下十项基本原则才能更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形化”原则,即通过收藏、录音录像及口述记录等方式将它们保存下来;二是以人为本原则,将保护身怀绝技的艺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三是整体保护原则,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空间实施整体保护;四是活态保护原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宽松、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五是民间事民间办原则,民众是遗产的主人,应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政府只能做一个引导者;六是原真性保护原则,做好传统文化记录,保证那些优秀的、具有原生态特点的文化遗产保存下来,为未来新文化的创造保留更多的种源;七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创造的众多多元文化是我们新文化创造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八是精品保护原则,要将文化与文化遗产区分开来,严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入选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分级管理;九是濒危性保护原则,通过临时性指定制度的建立,对濒危遗产实施紧急抢救;十是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即要做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又要发掘优秀的文化,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增添新的内容。
最重要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应注重原真性、整体性、活态性、可开发性基本保护原则。
在保护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有限度的可控开发。
第2章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角色分析
第2.1节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政府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虽保护工作有不足之处,但也一直没有放弃保护工作。
新我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建国后的十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那时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方法和措施,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建国后,成立了全国性的民间文艺研究机构,并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分会,成为组织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的学术领导机构;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了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的普查和采录,在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方面,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史诗、叙事诗、神话和历史、语言、风俗习惯的调查、挖掘、整理方面,取得丰硕的成果;创办学术刊物,出版了大批民间文艺和民俗学著作。
”
第二个阶段:
改革开放后的30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优秀的民间文艺遭到禁锢,民间文艺研究机构被解散,民间文学研究人员和民间艺人、歌手受到摧残,无数珍贵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稿、资料和辛辛苦苦搜集的采风成果被视为“四旧”付之一炬。
改革开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复兴。
“我国民俗学会、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相继成立,我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恢复工作,文化大革命中被迫中断的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整理和展览工作,也得到逐步恢复和开展。
”在政府的积极支持下,众多有关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的学术机构相继成立,促进民间文艺学和民俗学调查、整理、研究工作的深入。
第三个阶段:
进入新世纪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2001年昆曲入选世界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作为标志,中国非物质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5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3]。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被立案。
2010年正在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意见。
第2.2节政府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作用的角色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体系主要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组成,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己的特点与保护原则,要求对其保护主体体系的构成重要性规整。
其中政府是这一主体体系的基本构成。
2.2.1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体系的基本构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结本身就是一种政府间行为,《公约》在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申报机关、组织机构、保护措施等多个方面的规定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负有的义务与责任,都体现了政府在保护主体体系中作为基本构成的地位。
《公约》规定:
“政府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缔约国政府应拟定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定期更新;政府负有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的责任以及要确保相关群体、团体和个人文化遗产保护。
”在社会治理主体体系中,政府是最基本的治理主体,与其他治理主体相比较,政府是引导者。
主要通过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独特功能来彰显。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是最基本的保护主体,并主要通过提供科学合理的保护政策、健全的保护组织机构、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充足的资金保障与健全的基金运作体制等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2.2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作用
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参与非常重要,但政府的重视与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关键,因此相应的政府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政府职能
政府作为民众的代表和社会的管理者,保护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职能,发挥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筹集资金、组织人员等方面职责,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政府准确、有效、不缺位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作为是有效政府首要又基本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种多样的政府职能来实现。
《公约》第12—15条对国家一级政府的职能进行了规定,大致包括:
“组织全国范围普查工作的开展,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进行以及指导保护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保护纳入规划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对公民进行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通过各种手段激发并提高公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与能力;确保各种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地位及其最大限度的参与,吸收他们积极参与有关的管理;组织实施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人才培训等工作职能。
”
(2)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作用无可替代
第一、政府是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在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对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等做了明确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精神,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二、政府是保护资金的支持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从普查到整理归档,从抢救到宣传保护都需要资金支持。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支持应是多渠道、全方位的,拓宽资金来源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地方政府也应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到工作的日程。
这不单是资金上的支持,也是政府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对社会团体和民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包括对传承人的调查研究、保护资助传承人都需要专项基金,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
第三、政府是维系各方力量的整合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浩大,面广,任务繁重,需投入的人力、财力也巨大,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认政府的主导性才能从长久的,宏观上加以保护。
因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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