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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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本
EF——051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孝昌县小悟乡中心小学教学楼
工程地点:
孝昌县小悟乡中心小学院内
发包人:
孝昌县小悟乡中心小学
承包人:
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建设厅
二○一○年六月
第一某些合同书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畴1
三、合同工期1
四、工程质量1
五、合同价款2
六、构成合同文献2
七、发包人承诺2
八、承包人承诺2
九、合同生效2
十、合同备案2
第二某些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3
2合同文献及解释5
3语言及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5
4通讯联系6
5工程分包6
6现场考察7
7投标文献完备性和义务7
8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7
9安全事故解决8
10知识产权8
11联合体责任8
12保障9
13财产9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9
15承包人10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2
17发包人代表12
18监理工程师13
19造价工程师14
20承包人代表14
21分包人和另行分包15
22承包人雇员15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工程担保16
24发包人风险18
25承包人风险18
26不可抗力18
27保险19
四、工期
28进度筹划和报告20
29开工21
30暂停施工和复工21
31工期延误22
32加快进度23
33竣工日期24
34误期补偿24
五、质量与安全
35质量管理24
36质量目的24
37已竣工程及设备材料保护25
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25
39放线26
40钻孔与勘探性开挖27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
43材料设备检查29
44检查和返工30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0
46重新检查和额外检查31
47工程试车31
48竣工资料32
49竣工验收32
50质量保修33
六、造价
51工程计量和计价33
52预留金34
53零星工作项目费34
54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补偿费35
55合同价款商定与调节35
56工程变更36
57工程变更价款拟定37
58工程价款支付38
59索赔40
60竣工结算与结算款41
61质量保证42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结
62合同争议43
63合同解除45
64合同解除支付46
65合同终结47
八、其她
66税费47
67保密规定47
68廉政建设48
69合同份数48
70补充条款48
第三某些专用条款
1定义49
2合同文献及解释49
3语言及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49
4通讯联系49
14发包人50
15承包人50
17发包人代表51
18监理工程师51
19造价工程师51
20承包人代表52
21分包人52
23工程担保52
26不可抗力52
27保险52
28进度筹划和报告53
36质量目的53
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53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53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
47工程试车53
49竣工验收53
51工程计量和计价54
54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补偿费54
55合同价款与调节55
58工程价款支付55
60竣工结算与结算款56
61质量保证56
62合同争议57
67保密规定57
69合同份数57
70补充条款58
第四某些附件与格式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59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61
附件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廉洁合同书62
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64
附件五支付银行保函65
附件六预付款银行保函66
第一某些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孝昌县小悟乡中心小学
承包人:
(全称)湖北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关于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教学楼
工程地点:
孝昌县中心小学院内
工程规模:
框混构造四层,约1886平方米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孝昌发改【】93号
资金来源:
捐赠资金及改造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畴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以实际开工日期起有效工期185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原则: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
贰佰贰拾柒万壹仟贰佰元整元;
(小写)2271200元。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他商定:
六、构成合同文献
构成本合同文献与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和第三某些专用条款第2.1款赋予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孝昌县中心小学会议室
双方商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起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要送孝昌县建设局档案馆备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二某些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备如下赋予含义:
1.1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合同。
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文献构成。
1.2通用条款:
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4合同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
1.5中标告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献并告知其中标书面告知文献。
1.6承包人投标文献:
指承包人依照招标文献编制,对招标文献提出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技术、经济文献。
1.7原则与规范:
指本合同依法合用和专用条款中商定关于工程设计、施工办法、安全和质量技术规定。
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商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涉及配套阐明和关于资料。
1.9发包人:
指在合同书中商定,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0承包人:
指在合同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备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
指被承包人接受且具备分包本工程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关于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她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15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商定。
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工程师。
1.18造价征询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征询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
指造价征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计量、工程价款审核和确认等工作。
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征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备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工程师。
1.20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商定。
1.21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按照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实行、完毕本工程天数。
1.22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23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1.24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毕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
1.25小时或天:
指本合同中商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商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她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26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毕承包范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27费用:
指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
1.28工程价款:
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各种价款,涉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1.29永久工程:
指依照合同商定应实行、完毕永久性工程。
1.30暂时工程:
指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暂时性工程。
1.31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商定承包范畴内工程。
1.32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合。
1.33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设备、运送工具和其他物品。
1.34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
1.35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任何工程变化指令。
1.36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状况所导致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规定。
1.3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内容所应承担责任。
2合同文献及解释
2.1合同文献及优先顺序
构成本合同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合同书;
(2)中标告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献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关于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关于告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文献或资料视为本合同构成某些。
2.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献内容浮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行状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商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批准本合同商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合同争议商定解决。
3语言及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
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原则语言文字。
3.2合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合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合用法律、法规。
3.3合用原则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合用原则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原则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合用国标、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商定合用行业原则、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商定合用省内地方原则、规范名称。
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不应违背国家强制性原则和规范。
因使用国外原则、规范发生购买、翻译原则、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规定,应在招标文献中或在投标报价前阐明规定。
4通讯联系
4.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批准、决定、核算、告知、任命、指令或表达批准、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播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4.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迟延。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商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订立姓名和时间。
一方回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
5工程分包
5.1分包工程批准
工程分包应遵守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状况除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商定原则购买材料设备;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畴内某些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商定由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5.2承建资质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承建资质规定,承包人必要依照5.1条商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要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资质条件。
5.3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所有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商定或获得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6现场考察
6.1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责任
发包人应按商定向承包人提供关于资料,并作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与招标文献一并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2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献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考察来编制投标文献。
承包人投标文献应被以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影响,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现场工程地质状况(发包人提供资料不精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性;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所需暂时工程和办法项目;
(4)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所需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采购及所需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交通状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7投标文献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献应被以为是对的和完备,并已涉及了合同中商定承包人所有义务,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实行和完毕本工程义务;
(2)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8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
8.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迹等文物、化石或其她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告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妥善保护办法。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订立前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步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处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和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9安全事故解决
9.1安全事故解决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关于部门,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关于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
9.2安全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关于部门认定解决。
10知识产权
10.1工业产权
承包人在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用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关于补偿、诉讼费和其她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原则与规范而导致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关于补偿、诉讼费和其她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
10.2著作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她文献保存著作权。
双方订立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行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献。
但未经对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
11联合体责任
11.1共同和各自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订立联合体施工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该联合体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
11.2联合体文献订立
联合体应有一种被授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关于文献应由该专职代表订立。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联合体构成与构造不得随意变动。
12保障
12.1合同双方互相保障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行为或疏忽所引起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
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用合理保护办法减少也许发生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方未采用合理办法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某些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
12.2承包人对发包人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暂时设施所导致损害而引起索赔。
12.3发包人对承包人保障
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承担因发包人违约以及与发包人有关第三方所导致损害而引起索赔。
13财产
13.1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规定
用于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行本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浮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运送工具除外。
13.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因素解除合同,则现场合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暂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均应以为是发包人财产。
13.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因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规定发包人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并补偿因而导致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浮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有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4发包人
14.1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商定完毕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施工场地内重要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畅通,满足施工运送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关于资料;
(5)办理施工允许证及其她所需证件、批准文献和暂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证件除外);
(6)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送给承包人;
(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
(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
(9)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某些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详细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原则与规范、图纸、技术规定等关于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或其她技术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原则、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筹划顺利开工时间内予以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
但发包人保存其工作人员、雇员和有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
14.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如下简称“一览表”)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4.5发包人未尽义务责任
发包人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予补偿。
15承包人
15.1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完毕下列工作:
(1)按合同商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
(2)按合同商定和监理工程师规定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筹划;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按专用条款商定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5)遵守政府部门关于施工场地交通、环保、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办理关于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费用除外;
(6)本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竣工程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规定采用特殊保护办法,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
(8)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导致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15.2承包人实行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规定改正后7天内仍未采用补救办法,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而发生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3承包人工程资料提交与签证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和造价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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