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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县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有关意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市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中共萍乡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萍发〔2010〕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1.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好、落实好,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不断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根本和核心。
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同时,要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
必须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人大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保证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3.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党委要全面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切实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根据人大法定职责和特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要在党委、人大、“一府两院”之间建立有利于落实人大职权、发挥人大作用的相互衔接的具体工作制度。
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及时掌握人大工作情况。
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人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答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要求。
党委在作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决策时,要重视听取人大意见。
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
党委和政府召开有关全局性工作的会议、组织相关重大活动,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测评等,要安排人大常委会领导及人大常委会专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
党委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同级人大工作。
人大常委会主任应进入同级党的委员会。
要善于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保证党委意图和重大决策在人大工作中的落实。
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决服从和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在取得党委原则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法律权威有机统一起来。
4.支持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要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相关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更好地监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法院和检察院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一府两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中央、省、市属驻县单位也要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5.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和理论研究。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加强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的学习,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
党校要将其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
党委宣传部门要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把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宣传人大工作的长效机制。
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增加人大新闻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要加强对人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完善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6.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党委要对国家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积极支持人大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支持人大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7.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党委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主动承担起推进地方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责任。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立足于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着力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着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着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集中精力做好人大工作,不宜承担和参与与法定职责不相符的行政事务。
8.支持人大依法监督。
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着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贯彻实施,重视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国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和江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要求,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七种法定监督形式,切实加强对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要把依法监督和依法处理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
要充实工作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审议执法检查和专项工作报告时,要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低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应在三个月内再次报告,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仍然不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应由人大依法进行质询和建议党委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和免职。
加大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监督工作公开制度,增强监督实效。
对落实审议意见不力、整改效果不好的单位和人员,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回答询问,不断改进工作。
9.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党委要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适时提出建议,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就事关本行政区域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决议和决定。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应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认真贯彻执行其决议、决定。
10.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相统一。
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通报党委人事安排的意图和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结果。
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事前应就有关任职资格和条件等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沟通。
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之后对外公布。
在法定任期内,保持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等,都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一次,报告履职情况。
11.指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好会议。
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
党委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议事质量。
充分保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调研时间和必要的经费,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依法履职意识,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依法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坚持和完善公民旁听制度,扩大议事公开化程序。
三、做好人大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12.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
党委要坚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的比例。
把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廉洁自律以及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新任或连任提名的重要条件,严把提名关。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健全和完善代表培训制度,在每届任期内对本级人大代表进行系统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13.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条件和服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坚持和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政情通报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按程序组织代表活动,健全代表活动小组,不断完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增强活动实效。
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经费和其他各项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应给予误工补贴,所需资金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安排,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4.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
要不断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办理责任,改进办理工作。
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及时组织好交办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议案、建议,坚持重点督办,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工作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代表答复办理情况,切实提高办理实效和水平。
15.密切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党委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建立完善联系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大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及要求,自觉接受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带头执行代表职务。
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16.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
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办公室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逐步增加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至少要有三分之一能在换届时连任;专门办公室应配备熟悉人大工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较年轻的领导,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可以吸收更多的人大代表、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与人大调研或监督工作。
按照务实精干高效和便于指导、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县人大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按照市县人大机构相对应、工作相衔接的要求,增设芦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办公室、芦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办公室、芦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外事华侨民族宗教办公室3个专门办公室。
17.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党委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任用和交流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通过选拔任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提高人大干部整体素质。
要建立健全人大干部能进能出的机制,有计划的与党政干部进行双向交流,表现突出的人大干部要提拔重用,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干部要予以交流,吸收政治素质较好、专业水平较高、热爱人大工作的年轻干部充实人大干部队伍,改变人大干部队伍交流渠道不畅的局面,增强人大干部队伍活力。
合理使用人大机关编制,切实解决当前人大机关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确保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转。
18.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经费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培训、信访、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大代表活动等履职必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人大工作的实际和地方财力增长情况,做到逐步有所增加。
要切实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享受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的政治、生活和经济待遇。
19.要加强乡镇人大建设。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支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配备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进入乡(镇)党委。
各乡镇要在总编制内配备1名人大工作人员。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与同级党政领导享有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乡镇开展人大工作的方法途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20.建立督查机制。
党委要加大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向上一级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人大常委会党组。
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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