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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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表一)
责任目标项目
具体任务
完成标准
完成时限
完成比例
责任主体
核准部门
备注
基
础工作阶段
改革政策宣传
组织政策法规学习和培训,进行改革工作动员和部署,制定本地区、
本部门改革总体规划。
力争达到改制企业职工人人了解改革政策,自愿参加改革。
改制全过程
10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改革取向确定
根据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因企制宜,确定所属企业的改革取向和改革方式。
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大部分职工同意;能够推进实施。
8月30日前
10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申报改制企业
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逐级申报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改革企业户数、改革进度和改革时限。
8月30日前
10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因漏报或申报不改革,错过和丧失享受国家政策而产生的后果,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
改制范围界定
在行政区域内,70-80年代由主办国有企业投资组建的,以安排返城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为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按照哈国资〔2007〕184号文件规定应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要规范、真实、准确。
9月30日前
10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供审核相关要件材料,出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列入改革范围,出现问题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
(表二)
责任目标项目
具体任务
完成标准
完成时限
完成比例
责任主体
核准部门
备注
基
础工作阶段
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产权归属。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三无”企业和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可直接进行清算审计。
资产评估应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
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
资产核定、债务核减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9月30日前
10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核定,各区、县(市)企业由当地政府确认。
对隐匿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审批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职代会讨论阶段
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应涉及改制方式、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成本测算以及自筹资金筹措等情况。
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10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30%
6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因召开职代会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后果,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涉及职工人员分类、工龄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标准、“三险”关系处理等。
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
10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30%
6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因召开职代会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后果,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
内欠债务处理
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包烧费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债务。
职工与企业达成债务协调处理意见,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10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30%
6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债务和解后,再出现相关问题,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
(表三)
责任目标项目
具体任务
完成标准
完成时限
完成比例
责任主体
核准部门
备注
讨论阶段
有关资产处置
主办企业与厂办大集体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处置。
主办企业与厂办大
集体企业之间达成债务轧差协议。
净资产按规定进入市场挂牌转让。
11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60%
7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职工安置
阶
段
改革方案审批
按照哈政发〔2007〕23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改革方案。
按照哈政发〔2007〕23号文件规定,改革企业提供送审要件齐全,审批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
10月30日前
12月30日前
30%
6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职工身份认定
2006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按照哈劳社〔2007〕209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确认文件,确认各类职工身份。
10月30日前
7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和下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各区、县(市)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职工身份认定工作中如有举报,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并暂缓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核定补偿金标准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哈劳社〔2007〕209号文件规定,核定经济补偿金。
依据当地工资标准,核定准确无误。
10月30日前
7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和下放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各区、县(市)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对擅自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核实后,暂缓该地区、该系统改革工作,并追究审核机关和呈报部门的责任。
(表四)
责任目标项目
具体任务
完成标准
完成时限
完成比例
责任主体
核准部门
备注
职工安置
阶
段
筹措自筹资金
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剔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分担后差额部分由企业自筹或与主办企业协商解决。
按规定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财政指定专业银行账户。
11月30日前
6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
因企业自筹资金不到位,造成职工安置滞后,产生不稳定问题,由推进责任主体负责。
财政补贴拨付
按照哈财企〔2007〕303号文件规定,改革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后,3日内财政补贴拨付到位。
按改制进度
按改制进度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
经济补偿金发放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解除劳动关系离岗职工明细表、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贴金额和改革企业自筹匹配资金到位证明,由指定开户银行办理活期储蓄存折。
全部要件提供齐全后,7个工作日之内经济补偿金发放到位。
按改制进度
按改制进度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对经核实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险”关系处理
按照哈劳社〔2007〕209号文件有关规定,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
接到企业和职工申报,条件具备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三险”关系处理。
12月30日前
60%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各区、县(市)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没有及时接续“三险”关系的,后果自负。
(表五)
责任目标项目
具体任务
完成标准
完成时限
责任主体
核准部门
备注
确保稳
定
工
作
排查不稳
定因素
组织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提早做好化解工作。
利用各种渠道把握新动向、新矛盾和新问题。
确保不发生群体性突发上访事件。
改革工作全过程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市信访办
对因未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而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按照信访工作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制定稳定
工作预案
明确主管部门、主办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负责稳定工作的责任人,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处置行动预案。
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得当。
改革工作全过程
厂办大集体企业、主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上报确保
稳定承诺
在申报改革范围界定和企业改革方案时,要逐级呈报确保稳定的承诺函。
要把稳定工作责任与稳定承诺统一起来。
9月30日前
厂办大集体企业、主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对未出具稳定工作承诺的企业,改革范围不予界定,改革方案不予批准。
协调处理
突发事件
对因改革而出现的职工越级上访和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各级厂办大集体企业工作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处理。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不发生突发事件,稳妥处置好上访事件。
改革工作全过程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及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信访办
对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和信访事件的,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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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厂办 大集体 企业 改革 工作 责任 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