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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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在分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
第二章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生产动火:
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动火,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此类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五条固定动火: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
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备案。
固定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固定动火区域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及切割作业;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和风镐等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和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七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三)特级动火;
1、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按特殊动火处理。
特殊动火必须经分厂主管领导签字,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所在车间安全员留存(存根);第二联动火人持有;第三联甲方监护人持有。
第三章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申请“动火作业票”应由动火单位向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项目负责人由动火所在车间领导指定,车间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和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要采取的措施,在该项栏中划O,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一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
其分析报告单由所在车间安全员将分析报告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票”的“分析结果”栏内,并将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作业票”的第一联上。
第十二条一级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分厂安全部门主管责任人批准生效;二级动火作业票,由车间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动火作业票,由车间、分厂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分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一级动火由厂生产总值班批准生效。
第十三条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到动火现场检查确认后,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四条“特殊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动火时间不超过24(72)小时。
第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从事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地点均处于同一平面内(不包括高处动火),在动火监护人半径小于15米的视线范围,无明显的障碍物,动火监护人可以监护不多于三处动火。
第十七条在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并进行风险评价。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管辖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公用管网新增管线“动火作业票”由管辖区域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动火提出单位作为相关方在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字;在用管线的施工动火由管线使用方负责管线的吹扫、置换,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动火作业票。
第十九条实施集中限时动火管理,各二级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限时动火的具体时间,要求非生产急需的动火,应累积三处以上,集中一天动火(集中动火管理不包括项目施工、计划检维修等动火)。
第四章动火的监护及措施落实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
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
本车间组织的动火作业,监护人可以设一人,应指派熟悉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因工作需要调换动火作业监护人时,接替人应在动火作业票监护人栏内注明交接时间,并确认签字(仅限第二和第三联)。
第二十一条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生产人员落实。
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施工单位实施。
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动火单位负责。
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动火。
第二十二条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五章动火相关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甲、乙方监护人
(一)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应持有“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动火作业票”规定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三)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
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二条动火人
(一)应持“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动火,”即“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动火;“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票”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和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车间安全员
负责对特殊工种资质的审查,分析报告单数据的确认,并将数据填入火票分析栏;负责动火作业票的管理,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批准人在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动火作业票》上的所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六章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动火前要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九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30分钟内动火,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三十条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
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二)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三)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级、一级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四)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五)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方法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一条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应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同时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三十四条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防护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五条风力五级以上(含五级)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六级以上(含六级)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第三十六条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七条二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安全员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动火作业票收回,由安全员做封票处理,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确认。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四十条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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