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类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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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类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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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类事项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1
事项名称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类别
批准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线电视网络无法通达的证明。
许可程序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2
事项名称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类别
批准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9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许可条件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许可程序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3
事项名称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证明文件;企业需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需护照、居住证明等复印件。
许可程序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4
事项名称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许可程序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5
事项名称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许可程序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6
事项名称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0项、《广播电视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书
许可程序
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7
事项名称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5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许可程序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8
事项名称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申请材料
申请书
许可程序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09
事项名称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合
许可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材料
申请书
许可程序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10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10项、《广播电视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
8、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书
许可程序
应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11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许可程序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12
事项名称
电视剧制作审核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
许可条件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编剧授权书;
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许可程序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行政许可类事项
事项编号
013
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审批
类别
审核
受理单位
烟台市广播电视局
办理机构
社会管理科
联系电话
2916554
联系地址
芝罘区青年路50号
许可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许可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单位章程
3、专业人员证明
4、资金、场所和设备证明
许可程序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3日内办理
在线办理地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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