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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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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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
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法律没有要求实行特定方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准绳: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笼统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一直的根本规章。
要约:
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是指期望他人向本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得到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需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
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拖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
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全部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恳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后拟定,对方只要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主给付义务:
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打算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领取价款的义务。
行为默示方式:
在强制
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缄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方式为行为默示形
式。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恳信誉准绳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利益患病损失时,所应担当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某种现实形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准绳而可由一方当事人恳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本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商定,全面完成各自担当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准绳: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依据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商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本人的合同义务。
帮忙履行准绳: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只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商定,还要基于诚恳信誉准绳,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赐予帮忙,使之能够更好地、更便利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商定先后挨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本人给付的权利。
担忧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显著削减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供应担保前,有拒绝本人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本人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恳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
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指债务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务,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务实现时,依法享有的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务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担当义务。
合同解除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毁灭的权利。
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
是指权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务主意权利,债务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
部门保存,以毁灭债务债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务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品种相同的责务,各得意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务充抵本人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毁灭
的意思表示。
免除:
是债务人以债毁灭为目的而抛弃债务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形成损失时,应当担当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商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过错责任准绳:
也叫过失责任准绳,它是以行为人客观上的过错为担当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绳。
按过错责任准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担当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担当民事责任。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本人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本人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准绳: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实行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准绳。
违约责任: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
不行抗力:
是指不行预见、不行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侵权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和法权益时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冒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而要遭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依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担当具体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辖竞合:
指的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准绳,凡消灭有其它特殊法规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
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要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准绳。
合同解释: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领取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的买卖。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商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易货买卖:
是指当事人商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供应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领取价款的合同。
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供应水,另一方使用水并领取相应价款的协议。
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领取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供应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领取价款的协议。
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全部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依据本人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赐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领取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担当连带责任的协
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实行的一种担保措施。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商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
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
是当事一方将物供应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领取租金的协议。
转租:
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应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领取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酬劳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领取价款的合同。
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领取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询问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争辩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肯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商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领取商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询问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学问为另一方处理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供应可行性论证、技术猜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领取酬劳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学问为另一方处理特定技术问题供应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领取酬劳的合同。
保管合同:
也叫寄予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领取仓储费的合同。
托付合同:
是托付人和受托人商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接受托付人的托付,以本人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领取酬劳的合同。
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领取酬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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