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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史上最严核查令凸显会计师地位
IPO史上最严核查令凸显会计师地位
近日,证监会对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报发起了被业界称为“IPO史上最严核查令”的财务核查风暴。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IPO在审企业2012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记录》显示,会计师将在这次核查中承担非常重要的职责。
另外,这次核查令的报告要求高于年度审计要求。
同时,很多审查项目还需要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配合进行。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财务核查的总导向是会计师在IPO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对注会行业的发展是件好事。
不过,注册会计师真正能在资本市场中体现一定的主导地位,还受许多因素的制约。
综合性核查
有券商分析称,此次核查的要求超过对年度审计的要求。
那核查侧重什么?
高要求又体现在哪些方面?
针对此,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军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此次核查的重点仍无外乎是销售、成本的真实性。
据悉,此次财务核查的重点还将集中在合规方面,核查针对的并非财务数据本身,而更看重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如复核和检查申报的财务文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等。
当然,拟上市企业及相关机构的“突击”行为也将成为核查重点。
如复核和检查公司是否存在为了申报上市而“突击”的事宜,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规定;复核和检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是否存在利益驱动而帮助IPO公司实施“突击”事宜,是否符合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独立性规定和要求等。
此次核查令,超出了审计准则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更像是集财务报表审计、司法审计于一身,集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审查于一身的综合核查。
审核理念的变化
在关注审核重点之余,不少业内人士嗅出了证监会此举背后的深层次隐义。
在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李文祥眼中,审核理念的变化是此次财务核查传递出的重要讯号。
他认为,在目前的核准制下,就证监会对IPO财务信息的审核而言,是证监会对申请IPO的公司在财务信息方面具体审什么?
怎么审?
如何保证审核理念的一致性等关键问题。
李文祥分析说,是进行合规性审核?
还是以合规性为主结合实质判断为辅的审核?
又或是以合规性为辅注重实质性判断的审核?
不同审核理念下所遵守的审核原则、使用的审核依据和审核关注点也会有所不同。
说白了,就是IPO相关市场主体十分关心的财务信息审核口径问题。
罗军也认为此举会对IPO审核导向产生影响。
罗军担忧,此次核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行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此次核查的标准高于年报审计的要求,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执业标准的困惑。
此举还可能加大要依文件审计而非依准则审计的顾虑。
IPO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在李文祥眼中,证监会发起的此次财务核查也从侧面凸显出IPO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据了解,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责任。
李文祥坦言,因IPO业务的特殊性,社会上较普遍的看法是只要公司出现在IPO过程中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保荐机构及其签字的保荐代表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就需承担较大的责任。
实际上,针对有些IPO公司恶意造假、欺诈上市的行为,证监会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是无法发现IPO公司造假的,而中介机构按法规、准则审计核查也很难发现端倪。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IPO造假案件的责任认定,依据相关规定高效准确界定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区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保荐责任,尤其是对于申请人恶意造假和各市场主体串通造假行为的责任认定要绝不手软,处罚才是杜绝造假的有效手段。
”
IPO是否重启,应先看财务核查效果!
一月底,IPO重启的谣传造成股市大幅震荡。
随后,证监会“火速辟谣”才让股市重归平静,但IPO重启的话题依然是人们关注的中心。
在重启IPO前,证监会启动了“史上最严厉”的在审企业财务核查工作,对处于“堰塞湖”中排队上市的800家公司进行非常严厉的审查。
近日,《新世纪周刊》援引一位投行总经理的言论称,这次“史上最严”审查的预算计划达到了3000万元,即使考虑到投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费用、成本,对于2011年度公开的“三公”经费3200万元左右的证监会而言,这3000万元无疑是天文数字。
据称,证监会将派出15个专项检查小组奔赴全国各地,其中每个组的预算约为200万元。
这一次并没有证监会的官方回应。
不过笔者也赞同某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的观点———3000万是被误读的。
不过,不论证监会的“打假”预算是否达到3000万之巨,到目前为止,证监会此次重拳打假的态度已经向天下昭示。
笔者认为,自去年10月下旬浙江世宝发行以来,IPO一直暂停至今,证监会的“严打”接近半年,3000万元的传言即使不属实,却也能足以说明财务审查进入了“小高潮”。
据统计,今年1月份,境内市场没有新股上市发行,仅3家中国企业登陆香港主板,合计融资约5.11亿美元。
截止1月13日,IPO在审企业数量由791降至782家,16家企业选择“终止审查”,主动退出IPO排队等待的“堰塞湖”。
而2012年全年终止审查的企业总数为67家,16家“知难而退”的企业已经占到了去年全年的四分之一。
倘若此次证监会在审企业财务核查工作真能掀起我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的一次最大的“打假风暴”,对于缓解中国IPO市场“堰塞湖”压力,恢复证券市场的活力的意义非同小可。
与此同时,成为焦点的A股IPO何时重启也取决于在审企业财务核查的进程与效果。
2月18日,某权威证券媒体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了消息,称证监会发行部人士透露4月份后会发行新股,这无疑给业界扔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德勤预期,春节后重启IPO可能性较大,其理由是随着年报业绩的出炉,不少拟上市企业在经历2012年经济不景气之后,业绩难免下滑,很多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
亦有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的严查行动,预计IPO闸门重新开启至少要到五、六月份,三月前重启的可能性不大。
笔者以为,不论是暂停还是重启IPO,管理层的意图是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证监会如能下大力气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一次高质量的过滤,抬高资本市场进入门槛,将向股民释放出积极的的信号,“打假”的结果将很有盼头!
刘兴祥:
法制建设是IPO改革的基础
蛇年伊始,IPO财务检查进展尤其是IPO何时重新开闸已经成为牵动市场各方神经的重大新闻。
在A股新股发行事实上暂停4个月之后,包括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PE等都承受着较大压力,二级市场上不少投资者更是相当看重这个新闻的影响力。
其实,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来,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市场参与各方都不约而同将改革重点聚焦到新股发行体制上:
民间广泛建言,监管部门高度关注与广纳博采,因此,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自然就成为了各方高度关注的焦点。
回顾近几年的新股发行改革历程,类似的担忧与博弈已经多次出现,那么,IPO改革为何总是难以让所有人满意?
除了直接的利益纷争外,每次改革都侧重技术层面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009年6月的首次新股发行改革提出,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2010年10月,监管层启动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包括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2012年4月,第三次改革又有一些较大举措,将矛头直指新股发行中的“三高”,如网下配售比例下限提高到50%,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水平需说明理由、定价高于行业市盈率25%须进行盈利预测、业绩未达预期将予以处罚等。
显然,关于新股发行市场应是否该完全放开、新股不败神话是否合理等论题在这几次改革中飘忽不定,市场的声音也有较大分歧,相关政策往往也受到这些声音的影响。
新股发行是资本市场上市场机制形成的前端环节,新股发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健全市场机制无疑意义重大。
在2005年以前,主要实行由监管部门核准新股价格的严格管制方式,20倍市盈率是新股定价的标准价格;2005年以后开始采用询价制度,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框架模式上逐步接近国际市场,目的是实现新股定价的市场化。
然而,由于我国市场发展的阶段性限制以及投资结构与境外存在较大差异,如何使询价制度更加合理就成为了一项具有相当水准的技术性工作。
例如,此次IPO财务检查就是针对一级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的重要举措,其出发点显然是好的,短期内见效的可能性也很大,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而言难言持续有效,因为其指导思想仍然是靠严格的事前监管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新股发行中的实质性审核就是事前监管的一个典型代表。
从实施效果来看,其后果就是新股数量这个环节就直接导致供不应求,新股定价与二级市场表现偏高就成为一种常态。
特别是,发审制度在财务数据要求等方面过于苛刻,不少企业如果细究起来难以符合标准。
根据实际操作规定,上市前3年净利润增速要求达到相当的幅度,绝对不能出现亏损。
这既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也迫使一些企业不得不想法设法调节企业利润在各年度的分配,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造假。
新股发行体制的大方向是由行政主导转向市场化,简而言之就是简化行政审批,其背后的深刻逻辑就是逐步弱化事前监管,强化事后监管。
换而言之就是弱化监管者在审批中的作用,强化法制的力量。
国内资本市场仍然不得不倚重于事前监管,无法像海外市场一样进行严格的事后监管,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制环境与国外相比差距仍然明显。
美国等市场具有良好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和高效的执法能力,违法违规行为便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惩处。
因此,通过使违法违规付出相当高的成本对各方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在这个基础上,政府的职责主要就是制定规则并确保规则的实施,特别是集中各种资源,专心用于确保公开制度的实施、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因此,当前最紧迫、最核心的任务就是法制建设等相应配套措施必须迅速跟上。
尽管监管层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执法体制创新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国外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民事赔偿和诉讼制度的缺陷,因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而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维权存在较大难度。
因此,这些重大法制建设仍然还有较大空间,在时间上更加紧迫。
例如,从理论上来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情况是最为熟悉了解的,有较大能力来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做出判断。
然而,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如何进一步加强保荐责任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强化:
鉴于既有制度下保荐上市的特殊性,企业一旦被违规保荐上市,其造成的损失往往很难弥补,故应将违规保荐纳入司法惩治范畴,提高司法的震慑力,同时辅以违规收入罚没和民事赔偿在内的经济处罚。
从这个角度看,IPO改革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必须抓紧推进法制化这一主线。
低成本造假斩断有毒IPO利益链条
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获刑,何学葵是中国股市的第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绿大地是到目前为止A股市场唯一一家涉嫌欺诈上市的公司。
从胜景山河到绿大地,从绿大地再到万福生科,再加上诸多涉及财务问题被证监会定性为“虚假陈述”的案例,最近两年被查实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并不在少数,加入到财务造假阵营的上市公司数量仍在不断扩张。
之前,A股市场曾于2010年3月曝出过“江苏三友欺诈上市案”,为达到骗取上市资格的目的,江苏三友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刻意隐瞒5年之久。
而根据新股上市条件,“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应当没有发生变更”。
奇怪的是,监管部门对这起欺诈上市案件予以了从轻处理,只是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了公开谴责与通报批评。
更早之前的2000年7月,麦科特因欺诈上市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被移送司法,但该丑闻最终却不了了之,相关责任人迄今逍遥法外。
当财务造假的伪面具被撕破,投资者看到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骗局。
每个问题IPO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投资陷阱。
但奇怪的是,人人都知道问题IPO是财务造假的温床,却几乎从未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这也导致了问题IPO现象愈演愈烈……
处罚的滞后和违法的低成本导致了相关利益方不惜铤而走险。
在胜景山河的造假上市案中,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也只要求胜景山河归还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并补偿利息,并未做出其他的刑事处罚,而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林辉和周凌云虽被吊销保荐资格,但平安证券却未对此接受实质处罚。
而且胜景山河案对保荐人的处罚还被称之为“史上最严厉的处罚”。
纵观绿大地案,尽管法院已按照现行法律对何学葵等人做出了高限处罚,何学葵数罪并罚被判刑10年,处罚金60万元。
而如果只针对欺诈发行罪,何学葵仅能受到的处罚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的1%-5%以下的罚款。
显然,面对3.46亿元的募集资金和高达10亿元的财富诱惑,何学葵为此铤而走险不难理解。
如果5年以下徒刑以及1731万元以下的罚金可以换来3.46亿的真金白银和10亿元的财富增值,这样的事情恐怕每个人都愿意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在查处欺诈上市问题上,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都存在巨大的短板。
因此,我们必须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欺诈上市的退市和投资者索赔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向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学习。
美国安然公司的欺诈事件,不仅安然倒闭,而且几乎所有的公司高管都被起诉并被判以重刑。
其中安然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入狱24年零4个月,承担上亿美元的财产追偿。
为安然公司服务的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也因此倒闭关门。
相较之下,对绿大地和何学葵等人的处罚显然过轻,尽管这可能是现行法律规定下的上限处罚。
在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上,如果最后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发审委委员等都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则此案的处理效果将大打折扣。
它既无法真正警示后来者,也更无法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里程碑事件。
IPO打假应建立严格的复查机制
目前IPO打假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按规定3月31日之前先由在审企业自查,然后证监会再复核及抽查,若仍发现造假行为则要严厉追究责任。
笔者认为,要打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蒙混过关念头,关键是要为此建立严格的复查机制。
2012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了“证监会将在发行人补充2012年度财务资料后,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自查报告;与此同时,证监会将组成专门小组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等复查机制,不过这个规定还不够详细具体。
根据媒体报道,证监会将从北京等地证监局抽调百余人,组成不少于15个小组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内容甚至包括中介机构在自查过程中须有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住宿记录。
但笔者觉得,就算证监会抽调百余人参与抽查,相对于800多家IPO排队企业,仍然是杯水车薪,能够被抽查到的拟上市企业可能是少数,即使抽查也可能并不太深入,毕竟企业申请上市材料(行情专区)涉及的内容异常广泛,但抽调人员仍然太少、且其中有些人员未必具有会计等专业知识,靠查中介机构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来判断其是否尽职尽责,有点过于粗浅,恐怕难以真正发现IPO排队企业造假问题。
为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首先,证监会要重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参与抽查。
2013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规定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分别出具自查报告,等于明确会计师在上市材料中也应负相应责任,这无疑是正确的。
事实上,对企业财务报表真假的判断、以及对企业真正风险判断,或许会计师比保荐人更为专业。
注册会计师是财务报表判断的最终责任人和承担者,也是财务报表审计的载体,它不但能把握企业个别报表项目的风险,而且能把握整体层面的风险。
当前IPO发审体制把确保企业质量的责任更多压在保荐人身上,会计师的责任和地位反而微不足道,这不太正常。
因此,不仅要注意发挥保荐人作用,更应重视发挥会计师在新股发行中的作用,强化他们在新股发行中的责任和地位。
同样,在IPO打假的抽查过程中,只要机制设计合理,会计师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建议IPO打假抽查工作可以由证监会来组织协调,但具体工作可以聘请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含一定比例尚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帮助完成;另外要为此建立长效机制,每年报审企业在进入发审流程前,都要对IPO材料真实性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抽查;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检查方还是被查方,其执业效果都要打分。
同理,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含一定比例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对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进行检查打分。
将以上打分结果分门别类综合(行情专区)排序,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若得分居于倒数20%的,将被剥夺证券从业资格,由得分高、尚无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替补。
只有以夷制夷、实行末位淘汰制,会计师执业质量才能真正提高,IPO造假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现象才能得到根治。
二是由报审企业缴纳一定诚信保证金。
据笔者了解,目前证监会审核企业IPO资料不收取费用,这样,有不少企业就可能抱着碰运气的想法,弄一套经过包装或造假资料报审,消耗大量行政审核资源。
建议由报审企业缴纳一定诚信保证金,如果审核发现有造假行为,保证金予以没收;若无造假,保证金予以退回。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做法,证监会审核企业IPO资料前,按《行政许可法》名正言顺适当收取一定费用(这个费用需上缴国库),毕竟证监会聘请会计师进行IPO打假复查等工作时也需支付聘请等费用。
三是落实保荐人在新股发行中的保荐责任。
严格贯彻执行《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复查发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予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只有依法行事,才能真正发挥法规约束力。
财务核查风暴:
能否让造假者倾家荡产?
作者:
方岩胡学文
暂停了3个月之久的新股发行(IPO)持续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A股市场不可能长期回避IPO,在史无前例的财务核查风暴刮起之后,IPO重启的时间窗口何时打开?
实现市场投资功能与融资功能完全平衡,新股发行改革将指向何方?
一、核查能否让IPO企业业绩回归真实?
岁末年初,拟上市企业(IPO)财务核查在资本市场圈内掀起风暴。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核查风暴将吓退不少正在排队的拟上市企业,为疏通新股“堰塞湖”减压。
诚然,IPO财务核查确实有助于减轻新股“堰塞湖”压力,但是开展此项大规模、长时间专项检查的真正指向远非简单减少新股排队、疏通“堰塞湖”那么简单。
去年10月下旬以来,IPO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申请上市的企业热情不减,这导致排队企业越来越多,一时间积压的800多家拟上市企业犹如悬在脆弱市场头顶的一把利剑,让各方坐立不安。
业内人士认为,拟上市企业数量庞大固然让市场心生忧虑,但真正让市场恐惧的还在于部分拟上市企业为达上市目的不惜粉饰业绩、弄虚作假。
“必须挤掉水分,让拟上市企业业绩回归真实。
业绩有起有落很正常,但必须充分披露。
这样才能实现新股合理定价,市场估值真实有效。
”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说,这才是IPO核查的真正目的所在,劝退、分流部分排队企业只是挤掉水分的过程,让企业业绩回归真实才是重点。
从目前的效果来看,自查、核查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已经让一些拟上市企业知难而退,主动撤回上市申请。
这无疑是业绩水分悄然蒸发、企业逐渐回归真实的最好注解。
二、发审理念能否百花齐放“不拘一格”?
长久以来,在新股发行改革中围绕审核理念的争论一直不断。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当前的发审理念需要有所改变。
最典型的莫过于对拟上市企业业绩增长的要求。
以创业板上市为例,某发审委委员在一次MBA培训课程上谈及对IPO企业的审核态度时说,“耐克型可以,李宁型不行”。
该发审委员进一步解释称,在审核IPO企业,特别是创业板IPO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走势时,一般情况下,发审委可以接受“高-低-高”走势,而不接受“低-高-低”走势。
业内人士认为,要求所有拟上市企业的业绩增长都按照人为画定的曲线增长,有违正常的发展规律,即便是诸如苹果这样伟大的公司,其业绩也曾出现潮起潮落。
目前的审核理念,过多地关注企业历史的业绩增长,并以此作为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判断依据,客观上助长了拟上市企业、保荐机构等弄虚作假。
最终的结果则是所谓的“优中选优”,甚至是在一大堆“人造美女”中“假中选优”。
一些“人造美女”粉饰过关上市后,经不起时间和市场的检验,上市不久就业绩“变脸”。
对此,有市场人士建议,希望在下一步新股发行改革中创新审核理念,逐步淡化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弱化对企业业绩增长整齐划一的要求,多一些“不拘一格选人才”。
企业业绩下滑并不要紧,重要的是充分披露说明下滑的原因及解决应对的办法,让市场、投资者自己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三、新股发行改革将引入哪些创新举措?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上交所有关部门正研究创新新股发行方式。
例如,在新股发行时发行认沽权证,投资者可在3年后行权,以此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将该权证理解为固定收益产品。
同时,上市公司因为增加或有负债,对自身的发展要求更高,对IPO发行定价将更为理性。
“如果发行新股的时候赠送认沽权证,那么将有效限制上市公司造假动力;因为造假不能获得收益,短期的造假上市使股价一时虚高,但最终会出现不断的回归,对投资者而言,认沽权证将弥补损失,损失将由上市公司承担。
这样一来,相信新股的质量将大大提升。
”有私募机构这样评价新股发行认沽权证的新思路。
人民日报:
严惩上市造假力度还要加大
不得不说,“绿大地”案几乎成了一部剧情丰富、一波三折的故事片。
连续3年亏损的绿大地,靠造假虚增2.96亿元营业收入成功上市,一次就募集到了3.46亿元。
事情败露后,2011年9月,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仅仅判处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和财务总监蒋凯西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4年。
另外,还判处了绿大地公司400万元人民币罚金。
对此判决,舆论惊呼一片,如此轻判,相当于纵容上市造假。
2012年1月,案情峰回路转,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且原审审级违法。
2012年5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公司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之前的判决被全盘撤销。
如今,“绿大地”案再度一审的判决终于落地了,云南绿大地公司被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10年。
当前,我国内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不鲜见,银广夏、郑百文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件都曾轰动一时。
而且,公司上市后业绩迅速变脸的案例更比比皆是,让投资者诟病不已。
相比于动辄数十倍的市盈率给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带来丰厚收益,我们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往往不能让企业感到肉疼。
较低的违法成本与高昂的收益,可能刺激企业数据造假前赴后继。
也正因如此,社会舆论普遍希望,能从“绿大地”案出发,大幅提高对上市企业造假的处罚力度,以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此前,在香港上市公司洪良国际造假案中,香港证监会不仅成功迫使造假上市的公司按照停牌前的股价,将募集的资金如数奉还给中小股东,还对公司处以4200万港元罚款,并撤销了保荐代表的牌照。
对此“极刑”,股民纷纷拍手称快。
相比之下,今天“绿大地”的一审判决,虽然称不上大快人心,也比此前被撤销的夸张“轻判”有了很大改进。
虽然离社会舆论的普遍期望尚有距离,但是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我们期望,在铁腕打击造假上,未来还应加大力度,做出更多更具有震慑力的处罚。
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改善股市投资环境,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让居民财产性收入与国家经济比翼齐飞,让“伤心地”重为投资者与企业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聚宝盆”。
绿大地欺诈案:
中介合谋破解上市密码
原文标题:
中介合谋破解上市密码发审委委员或是帮凶
绿大地欺诈案,浓缩了中国资本市场过去十年的积弊。
对该案,不应仅仅停留在“抓坏蛋”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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