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合同的100问100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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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合同的100问100答
关于工程合同的100问100答
1、为什么要制定合同法?
2、答:
首先,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就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要求其继续履行的权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诚实履行的义务等等。
所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目的。
其次,保持稳定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
所以,合同法除了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外,还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这些规定使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有章可循,发生纠纷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最后,是为了促进现代化建设。
我国宪法在序言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确定的任务,也必须通过制定合同法来加以实现。
可以说,合同法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手段。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答: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是平等的。
在此基础上,要求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答: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五)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4、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答: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
具体包括:
(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
(二)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5、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6、如何理解"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答: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
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
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7、 什么叫合同?
答: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几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定了一些行政合同。
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
合同法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该条规定,凡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
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不同于协议书。
协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使用契约和合同两个概念,在我国的一些民事立法文件中也分别使用过这两个概念。
但从其使用的实际内容和范围上看,都没有把契约和合同作为不同的概念。
从民法通则给合同下的定义上看,我国民法中的合同包括传统民法中的合同和契约。
因此,在我国,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完全可以通用。
8、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
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这其中包括:
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 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答:
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利益或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10、什么是自然人?
答:
自然人即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罪犯、保外就医人员,在刑期未满期间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1、什么是法人?
答: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12、构成法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
(1)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名称、地址、常设机构、负责人、章程等);
(2)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
(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共同构成法人的特征,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法人,缺一个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当然也就不能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1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答:
(1)法人的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范围或资格。
如:
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
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
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
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
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
例如自然人:
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
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要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
14、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答: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
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15、什么是合同的订立?
答:
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法律规定了一些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
一是,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者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这里讲的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17、 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答:
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
18、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答: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9、什么是要约?
答: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
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
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
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
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
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但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的形式并未作限制性规定。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
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法律后果。
一项明确的要约一般应包括:
标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
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将销售商品之品名、数量和价款三项内容提出,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明确确定的要约。
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
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
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
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
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人不能出尔反尔。
否则属违背合同。
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各种法律都承认,在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被要约人,要约人可使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追回。
撤回的通知应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要约是以电报形式,则可用电传追回)。
我国《合法同》第十六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的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0、 什么是要约邀请?
答: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21、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答: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22、 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3、什么是承诺?
答:
是指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即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近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并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以行为其他方式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
24、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
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
一个合格的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
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反要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采取了这些原则。
在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凡承诺中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或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六项内容中任何一项有所添加或变更。
即视为反要约。
它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构成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权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约的内容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要约的人所作出的承诺,都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
对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计算方式不同。
英、美采取的“投递主义",即以信件上的邮戳或电报收电的印章时间为起算时间。
联邦德国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实际收到邮局、电报局送达的信件或电报为起算时间,法国的起算时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效"。
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
承诺通知在邮递中可能出现的失误风险,由承诺方承担。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这种做法。
即在发出要约时,要求对方如果承诺,必须承诺寄到时方生效。
①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认为,承诺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即使在邮递过程中发生迟误或遗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约人能够证明其确已在函电上写妥地址,付足邮资,交到邮局……。
大陆法系大都认为,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公约》规定是按"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
《公约》第18条规定:
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②逾期承诺
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
这种承诺原则上已无效,但如果要约人在收到一项逾期承诺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确认该项承诺为有效,是此逾期承诺转为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规定:
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
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
如果经人传递失误或未按要约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约人没有收到该通知,就不能发生承诺通知的效力。
通知的方式也应按要约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和承诺人就形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承诺人不能再撤销承诺,否则就是违背合同,但当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而通知尚未到达要约人时,是否可以撤回承诺问题,各国规定不同。
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递生效,承诺人发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
而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到达生效,只要承诺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就予以认可。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其第二十二条规定:
"承诺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是于承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5、什么是承诺的撤回?
答: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因此,承诺的撤回必须是在原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才可撤回(也就是说,追回承诺通知应同时,或先于承诺到达)。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6、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
答: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有两种情况:
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此时的承诺应属于新的要约,除非原要约人作出新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作出变更的,是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中已经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7、什么是合同的法律事实?
答:
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
(1)合同事件。
是指不依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和现象(如:
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调整或计划的变更等)。
(2)合同行为。
是指能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
查处违法、停止整顿、吊销执照、冻结账户等);
②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如:
裁决定金的给付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③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扣押、判决等);
④合同当事人双方(多方)的法律行为(如:
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前三项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违法行为的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判决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则更是导致合同发行、变更、消灭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行为。
(3)意思表示方式:
①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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