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级卖管理员技能必考汇总.docx
- 文档编号:26278166
- 上传时间:2023-06-17
- 格式:DOCX
- 页数:111
- 大小:112.04KB
新高级卖管理员技能必考汇总.docx
《新高级卖管理员技能必考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高级卖管理员技能必考汇总.docx(1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高级卖管理员技能必考汇总
高级专卖管理员——技能要点汇总(高级书本内容)
第一章证件管理
第一节证件管理——许可证办理
01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办理的程序X
撤回是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法定条件:
撤回:
因情势变迁导致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可以撤回。
(一般可理解为有关法律法规变化后,相关行政许可需撤回;或为了公共利益需撤回)
撤销:
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撤销。
(发证机关人员的问题)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超越职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法可撤销其他情形)
备注: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销:
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一般可理解为持证人本身的问题和持证人特定事实的出现)
注销的情形:
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到期未延续)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为个体,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
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主体为集体,依法终止)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不可抗力无法经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应注销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办理步骤、办理流程、办理顺序)
撤回:
(1)告知被许可人;
(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撤销:
(1)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填写撤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因撤销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
注销:
(1)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填写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4)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
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撤回、撤销、注销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三者主要区别有: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
(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
0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时的注意事项Y (要注意的地方、要点)
1.事实认定方面:
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事实认定:
调查全面清楚)
2.证据提取方面:
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证据提取:
充分有针对性)
3.处罚程序方面: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处罚程序:
必须合法)
如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
如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前,应当事先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处罚人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可进行罚款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料。
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违法情形:
第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第二、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三、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
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名称
违法的主体
侵犯的客体
客观方面(违法行为)
违法标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一般主体
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般主体
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法许可证的使用行为,即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拒不改正
特殊主体,仅指那些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即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技能X)(重点)(出现某种情况,应作理怎样的处理)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
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3.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被许可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
事实认定
证据提取
处理程序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警告
1.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
2.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事实真相
主观原因
证明材料
书面通知
告知权利
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
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000元以下罚款
许可证无效
行为主体
使用时间
危害程度
许可证使用证明
被许可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拒不改正
1000元以下罚款
许可证失效
原因,内容,时间
责令改正及拒不改正的情况
引发事实及拒不改正的证据
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再予处罚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程序X
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则处理有关事项
(1)立案;
(2)调查取证;(3)听证;(4)审批和决定;(5)送达和转告;(6)后期监管和处理。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定条件:
(1)经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3)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含50条)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
(7)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对无证擅自出售烟草制品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辨别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层级(技能X)
申请单位申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提出申请,由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受理和审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并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
项目
许可证名称
备注
由省级局受理和审查、国家局审批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批发)
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原辅材料及机械)
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外烟进出口、拍卖、市级批发)
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由地市级局受理和审查、省级局审批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本省批发)
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外烟县级批发)
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2辨别不同类别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办条件(技能X)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企业许可证申办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办条件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办条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条件
①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对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具有自主或合法授权的知识产权;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进行申请的,产品样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
②有生产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烟草专用机械所需的质量标准与水平;
③符合烟草专用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的基本原则,申请生产经营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实用性,利于在烟草制品企业推广使用,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应用前景。
①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③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③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④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辨别不同类别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办材料(技能X)(重点)
项目
应提交的申办材料
新办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企业成立的证明文件。
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③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经营新型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的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样机鉴定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变更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原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备注:
住所变更只适用生产经营类企业。
延续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②原许可证正副本。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歇业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恢复营业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办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②遗失或损毁证明。
③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的审查要求(技能Y)
地市级局或省级局收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受理机关(地市级局或省级局)应当启动审查程序,通过对申请的初步实质审查,对是否办理许可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报审批机关(省级局或国家局)。
1.审查的内容
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并结合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办理许可证的意见。
2.审查的方式
审查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地市级局或省级局认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可以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审批要求(技能X)
1.审批的时限
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机关在1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听证
(1)涉及公共利益的听证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2)涉及申请人和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听证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3.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04烟叶收购资格审批的程序X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上述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烟叶的收购单位是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
2)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3)烟叶收购站(点)必须设在国家已下达收购计划的地区,即产烟区,非烟叶产区的地市级、县级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
4)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烟叶收购资格证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审批的程序——申请,审查,审批
1.申请由拟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所在地县级烟草公司提出,填写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申请表后,连同其他材料交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公司申请,填表,交同级专卖部门审查。
)
2.审查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申请单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交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并及时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签置意见交负责人核准签名,并上报省局审批。
)
3.审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复查,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如申请单位提交的新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正确合理,应及时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下达批复或下发烟叶收购资格证明。
(省局对申请材料以书面复查,合格后作出准予设立决定,并批复或下发烟叶收购资格证明。
)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证当天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由经办人员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证件管理系统(网址:
)”作废页面详细填写作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完成作废手续。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
属于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形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明作废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②需方单位出具的未收到该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记载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材料;③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证作废的,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人员审查上述材料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同意作废的,应在审批当日完成作废;不同意作废的,应将上述材料退还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
属于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形的,申办人应先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明作废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②需方单位出具的未收到该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记载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材料;③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证作废的,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述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需要作废的,申办人直接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作废准运证的管理。
对已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标注“作废”字样,由作废准运证的审批机关负责单独装订保存。
准运证作废的情形
企业打印
审批机关打印
第一次打印错误后的1小时内
√
第一次打印错误超过1小时
√
第二次打印仍然错误
√
准运证作废的权限
审批机关
省级局
国家局
当日
√
次日至有效期
√
超过有效期
√
准运证使用要求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2)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3)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4)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5)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准运证监督管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
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委托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个人携带证使用要求(使用要注意的事项/个人携带证的使用要点)
1、个人携带证仅限携带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一名携带人只能持有一份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
(一人一证)
3、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原件应随携带的卷烟同行,证货相符。
(随烟同行,证货相符)
4、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
个人携带证监督管理
个人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对于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的,超过部分按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政处罚。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的申领使用和签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别注意:
个人携带证的申请人只能是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如果是非卷烟工商企业公务人员的不能办准运证,超出部分按无证运输处理。
)
办理申请、换领、补领检查证的条件
检查证的申领: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需要申领检查证的,可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4)未受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5)直接从事烟草专卖工作;
(6)熟悉烟草专卖有关法规,并通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考试;
(7)身体健康,品貌端正适宜在执法岗位工作;
(8)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持有检查证不具有被暂扣、收回的情形。
检查证的换领: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已持有的检查证,因检查证时限到期、职务、单位变动和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应当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换领检查证的申请。
补领: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已持有的检查证灭失的,应当向检查证核发机关提出补领检查证的申请。
检查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的一般程序要求(步骤/操作流程):
1、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交国家局规定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报地市局;
2、地市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报经省级局审批;经审核不同意的,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单位说明理由;
3、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检查证补领的特殊要求
对于出现检查证灭失情形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发现证件灭失或者应当发现证件灭失后15日内,在原检查证确定检查范围的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11检查证使用情况审查及处置X
检查证的审查
(1)使用年限审查,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2)使用人员的档案建立和检查证内卡申领审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领“检查证内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检查证的使用情况审查,主要围绕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妥善性和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制止性惩戒措施)
暂扣检查证情形:
(1)超出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
(2)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
(3)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级 管理员 技能 必考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