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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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
论文摘要: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相关法律还不健全,同时也出现了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正常工作的一些问题,本文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以及鉴定的方法和标准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方法和规范
近来年,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其中蕴含的由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凸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趋势愈发普遍。
在诉讼中,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从而为审判提供依据。
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其独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经常会使鉴定人面临各种问题的考验。
笔者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谈一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鉴定委托、鉴定方法或标准的选择等问题的想法,以期抛砖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仅会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
也就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一类是虽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而不论哪类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同时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因此,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司法鉴定范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两类。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很重要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检测出来,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仪器采集数据,提供检测参数;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定,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并且要对结构或构件的某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结构安全性等评定,这需要专业能力很强的检测机构。
而根据《计量法》和《检测和校淮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
2005的相关规定来看,工程检测类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参数范围,通常是只能出具检测报告,即上述所说的第一类,只提供检测数据,不做评价。
而要对争议参数进行评定,只能是通过ISO/IEC17020:
2005的检查机构才可以。
工程建筑领域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其实只是实验室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基本条件。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建设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规定和体系,即在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的基础上,对申请从事不同领域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取得证书才可以从业。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检测鉴定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不同专业的鉴定,应该有不同的行业相关资质才可以。
如要进行钢结构检测的司法鉴定就要取得钢结构资质;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性质的司法鉴定,就要有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等等。
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既然由个人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个人有相关行业资质即可,还是其所在鉴定机构也要有相关行业资质值得商榷。
所以,根据以上论述,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是不够的,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的规定,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
也鉴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有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向委托的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而在实践中,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出具委托书,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
在鉴定委托书上,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经常是“对某某工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
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
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
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
笔者通过委托方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
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
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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