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样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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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样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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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样板合同
协议附件5:
电梯采购和安装合同主要条款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项目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
1.2工程地点:
2定义
2.1建设单位/业主:
2.2监理单位:
2.3总包单位:
2.4建筑设计单位:
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3.1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
3.2承包范围及内容:
项目电梯设备和随机附件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包括装卸)、验货前现场保管、安装、调试、验收、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建安税等)以及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以上内容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合同组成及文件解释顺序:
4.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4.2协议书
4.3设备购销合同
4.4通用条款
4.5本合同附件一:
合同标的及价格
4.6本合同附件二:
技术规格表
4.7本合同附件三:
部件原产地清单
4.8本合同附件四:
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
4.9本合同附件五:
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及保修期满后五年的维修保养费用明细
4.10本合同附件六:
技术文件
4.11图纸
4.12标准、规范
4.13定标文件及乙方承诺函件
4.14招标文件及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澄清修改等
4.1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者甲方选择指定为准。
5合同工期
5.1本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计划于年月日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5.2本工程电梯必须于年月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条件。
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卖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误。
6质量标准
6.1满足规范要求、满足设计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要求确保达到奖工程。
6.2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不能达到奖工程时,则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处以合同总价3%的罚款。
6.3本工程严格按中国国家颁布的电梯相关工程技术及质量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制作、施工安装,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
6.4如乙方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则取消以后的投标资格。
7合同价款
7.1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7.2此合同总价应是不变的总包价格,除货物数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将不予调整。
8卖方责任
卖方向买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承诺在质保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9买方责任
买方向卖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即生效:
10.1.1合同己由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10.1.2卖方向买方递交了所需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0.2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3合同订立地点:
10.4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买方:
(单位盖章)卖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通用条款
1供货范围
本合同内容为项目电梯设备和随机附件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包括装卸)、仓储保管、安装、调试、验收、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建安税等)以及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以上内容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合同价格
2.1本合同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协议书的价格在《设备购销合同》内约定。
2.2此合同总价应是不变的总包价格,除货物数量变化外,合同价格将不予调整。
3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设备购销合同》条款。
4履约保证金
4.1卖方应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4.2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
4.3履约保函有效期直到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为止后的十天之内;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4.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不足补偿部分,买方可以另行主张。
5货物标准及原产地
5.1卖方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必须是全新的设备。
5.2卖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规定的功能需求中的所有功能。
卖方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必须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范所述的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种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5.3根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所列的标准,其中没有提及适用标准的,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地适用的官方标准及中国标准,两者不一致时,按高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4若所供设备为进口设备,则须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并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6保险
货物直至安装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前的所有保险,由卖方负责。
卖方派往现场服务人员的人身保险及其他保险,由卖方负责。
7知识产权
卖方须保障买方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它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提起的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卖方须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8产权及风险的转移
8.1卖方保证其所交付给买方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任何瑕疵,保证不会发生第三人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否则,由卖方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后由买方承担,之前由卖方承担。
8.3在途货物、货物被拒收或者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8.3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9合同变更
9.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向卖方发出书面指令以在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列一项或几项:
9.1.1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对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服务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
9.1.2货物的运输或包装方法;
9.1.3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9.1.4技术服务的内容。
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服务的内容作出调整时,将根据合同中该项货物的单价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9.2因买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双方协商后签署有关变更文件。
9.3卖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货物,卖方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的理由,经买方确认后实施(双方签署的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但卖方不得对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的关键部件的品牌、规格、性能、产地提出变更。
卖方提出变更时,变更货物的价格不得高于其投标文件中同类产品的价格。
9.4无论卖方提供的货物是按原合同的要求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变更后的货物,卖方都不能免除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0技术文件
10.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证能够正确进行安装、使用、检查、维修、维护及技术培训等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0.2买方完全按照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使用、检查、维修、维护所引起的系统或设备或其部件的损坏由卖方承担责任。
10.3卖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买方可以推迟有关款项的支付,直至卖方补齐有关文件。
10.4所有有关本工程之函件、资料、图纸等,如买方要求采用中英文对照,卖方不能要求买方追加任何费用。
10.5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
11税和关税
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或其雇员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和部件的进口关税、所有货物的国内增值税)由卖方支付。
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1.3中国境外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2通知
12.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12.2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为生效日期,两个日期中以较晚的一个为准。
13不可抗力
1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动乱、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事件。
13.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六十(6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国家或省、市政府指定的技术质量监督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其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买卖双方应当接受。
14.2除设备的质量问题外,凡与合同履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3在争议审理期间,除提交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汉语是本合同及附件使用的标准语言文字。
设备购销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买、卖双方根据集团采购招标结果,并经双方协调一致,达成购销合同:
1供货合同标的及价格
1.1本工程各类设备供货总价为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详见合同附件《附件一:
合同标的及价格》。
2供货时间
2.1卖方应根据《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安排好供货时间,以保证有足够的安装时间进行设备安装。
2.2本工程电梯于年月日前进场完毕,于年月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卖方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提供满足前述工期要求的货物生产和到货时间表给买方确认,经确认的时间表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条件。
2.3卖方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详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给买方和设计院确认。
3付款方式及条件
3.1本合同的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3.2买方应按以下所规定的付款计划完成合同价的支付。
3.2.1定金,在买卖双方合同签定后的十五天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为供货总价的5%,但支付前乙方需提供同等金额银行保函给买方,此银行保函有效期至电梯运达现场且通过买方验收后结束。
3.2.2电梯排产期和电梯生产图纸经买方确认后,在电梯排产前十五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总价的15%。
3.2.3在电梯运达现场且通过买方验收后十五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交付电梯总价的60%,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资料:
3.2.3.1货物装箱单一式五份;
3.2.3.2制造厂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
3.2.3.3发货口岸货运单和目的口岸海关报验单;
3.2.3.4检验记录5份;
3.2.3.5设备安装及装卸作业指导书5份;
3.2.3.6设备操作说明书5份;
3.2.3.7主要设备的成分分析表及相关数据指标(必须符合技术规格书)等;
3.2.4验收付款,付款额为合同价的17%。
卖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验收付款要求,并且卖方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3.2.4.1向买方移交项目所在地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和准用证;
3.2.4.2提供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合格证副本一份;
3.2.5最终付款,合同价的3%作为质保金(无息)。
在保修期开始一年后的十五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总价的1.5%,在保修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供货总价的1.5%,但卖方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取得买方签署的质保期期满合格证。
3.2.6上述支付款项可按实际供货情况分期分批拨付和结算。
3.2.7因卖方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安排进行相关工作,买方有权推迟支付相关款项,直至卖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
3.2.8卖方在收取合同价款时应按买方要求提供合法等额的发票(在买方支付定金、排产款时,卖方暂时提供款项收据给买方,在买方支付了交货付款后,卖方向买方开出全额发票)。
4施工要求与配合
4.1买方提供的设备用房等土建方面设施必须符合本合同附件以及施工图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卖方必须且有责任和义务与其他系统(设备)的乙方密切合作,相互及时地提供技术资料,解决设备间的接口问题,以满足双方系统的要求。
由于卖方原因没有解决设备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4.2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须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买方联络,对生产进度、交货计划、现场施工配合及现场安装、指导的准备等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
卖方须将该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工作简历提供买方确认。
在设备交货和安装期间,卖方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常驻现场对设备交货和安装进行组织协调。
4.3卖方必须接受买方/设备监理人员对其工作内容的审查/检查/监督,并提供便利条件。
4.4卖方进场交货或安装指导受甲方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约束,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4.5卖方承诺遵守甲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5技术服务
5.1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英文和中文技术资料,并于交货时送到买方,例如:
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
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5.2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5.3卖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指导及试运行:
5.3.1卖方必须在合同签署后的10天内,向买方提交详细的安装指导计划,以及进场安装指导的技术人员名单。
5.3.2卖方应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以及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派出足够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装指导和调试工作。
第一批到货的同时,进场安装、指导的技术人员必须全部到达安装现场。
5.3.3卖方派出的安装、指导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本合同所述设备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本合同的设备,确保其通过合同的验收。
5.3.4安装、调试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5.4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卖方必须负责:
5.4.1检查产品和提供的图纸是否有出入,发现问题将及时和买方及设计单位沟通,及时解决,否则出现问题由卖方负责。
5.4.2须严格按照安装图纸和技术要求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指导,而且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及说明,确保安装能以适当和有效的方法进行。
5.4.3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调试及操作试验,以表明设备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5.4.4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接受买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并保证买方的工程进度。
5.4.5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本项目的现场工程会议,与买方及相关制造厂讨论解决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所有问题。
5.5卖方负责为买方派出的受训人员进行电梯设备操作、维护和日常管理等的技术培训。
5.5.1卖方的培训时间和次数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所有培训的设施由卖方准备。
5.5.2卖方的培训应达到如下目的:
买方的受训人员经过培训后,必须能了解设备的基本结构、技术参数、机械和电气性能,掌握安装后的调试和试验,掌握设备的日常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
5.6以上技术服务的费用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另进行支付。
6技术联络
6.1卖方有责任和义务主动与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联络,涉及重大问题卖方还应邀请买方参与并无偿提供工作便利和食宿交通等便利。
7包装运输要求
7.1包装由卖方负责,包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不单独另行支付。
7.2包装的一般条件
7.2.1所提供设备的包装应适应多次运输及装卸的要求。
本合同是最低要求,卖方在下列条件下应对经受运输和存放的良好包装质量负责。
7.2.1.1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方式的多次装卸。
7.2.1.2在使用现场的气候条件下,其中部分货物的存放在露天环境下。
7.2.1.3现场的条件局限,部分包装必须码垛以尽可能的缩小货物的存放空间及面积。
7.2.2对于所提供设备和附件的包装开口处,应采取有效方式临时密封。
7.2.3为了设备的包装和装卸所用的特殊工(器、夹)具由卖方提供,并包含在卖方的报价中,除非另有声明必须退回的,所有包装和装卸所用的特殊工(器、夹)具将不退回。
7.2.4买方保留向卖方建议的权利,以保证对某些特殊设备包装的可靠性。
7.2.5卖方应对每一包装进行尺寸和重量的检验,并保证在计划装运日期前至少两周向买方提供每一包装的尺寸和重量的检验说明书。
7.3包装责任
7.3.1对设备都应进行合适的坚固的包装,以便在运输和多次装卸过程中不发生破坏的事件。
卖方应详细说明必要的存放环境,以保证设备的质量。
7.3.2如果设备的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包装不适当和保护措施较差在装运或运输过程中发生,则由卖方自费对设备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工期不予顺延。
7.4标记
7.4.1卖方提供的货物如有包装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文字标明以下各项:
7.4.1.1收货人
7.4.1.2合同号
7.4.1.3目的地
7.4.1.4货物名称、品目号、箱号
7.4.1.5毛重/净重(公斤)
7.4.1.6尺寸(长×宽×高)
7.4.2凡货物重达一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的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记,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7.5装运单和其它资料
7.5.1在第一包装箱内,应提供3.2.2条所述文件和资料,文件应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和防水袋中。
7.6包装内部要求
7.6.1卖方应根据设备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负责设备的防锈、防水、防潮。
7.6.2对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其包装内部应有防震措施,使设备和组件在箱内紧固,防止移动和密封件破损,防止外部的冲击、碰撞损坏包装内的设备和组件。
如果在同一包装内有一套以上的设备和组件,应在箱内留有一定的空间用防震缓冲材料填充。
7.7运输
7.7.1运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由卖方负责运输至工程所在地。
7.7.2货物计划装运前2周,卖方应将以下内容通知买方:
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式、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装运点名称等。
7.7.3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卖方应在3周前将特殊要求的说明文字传真至买方。
8质量保证
8.1卖方应保证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用最新的工艺生产,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卖方应提供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均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卖方应免费提供维护修理、保养及更换易损件的服务。
8.2保修期从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省市技术监督局的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准用证》和《电梯安全准用证》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二十四(24)个月。
8.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并可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8.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24)小时内,应为买方免费(含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相关的维修必须连续进行,直至故障完全修复为止,否则,保修期顺延。
8.5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且无须征得卖方同意,可动用质保金,请第三方维修。
如超出质保金的部分,由买方先行垫付,但卖方须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归还买方垫付的维修金并补足质保金,卖方对买方所采取的积极措施,放弃抗辩权。
8.6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卖方须与买方代表对合同项下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任何缺陷由卖方负责修理,在修理之后,卖方须将缺陷原因、修理的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情况报告给买方,报告须一式两份。
8.7卖方必须提供满足质保期内正常运行的备品备件。
8.8如在保修期届满时,未发生索赔事宜,则买方应在七(7)天之内签署保修期期满合格证书,并由买方无息返还质保金。
9货物的检验和验收
9.1买方在设备制造期间有权参加任何设备的检验与试验。
买方有权派人进入卖方履行合同的设备制造场所,执行监造。
9.2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用的资料、设备、器具、仪器、附件、人力及材料,以保证买方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工作进行,对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负责。
9.3在签订合同后2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检验和试验程序资料3份。
9.4卖方在主要设备、仪器进行装配和检验试验前1个月向买方提供要检验货物的检验进度表,买方在收到检验进度表后1个月内通知卖方参加检验和试验的时间。
9.5卖方对检验和试验的日期,应以文字的形式至少提前2周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
通知内容如下:
9.5.1合同号
9.5.2准备检验和试验的设备
9.5.3制造厂的详细地址、电话
9.5.4制造厂的接洽人员
9.5.5预期检验日期
9.6在买方检验和试验之前,卖方应对需检验的设备进行自检,其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要在买方检验之前准备好要求的份数,以便向买方提交。
9.7如买方代表有要求,卖方应对检查或测试的一切事项做出解释,直到买方代表满意。
如经检验或测试发现设备不符合本工程技术规定的,卖方应依买方指示作无偿更换,由此引起的检验和测试延误,不得作为工期延期的理由。
更换设备及参加现场验收的卖方派出人员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8如果设备或任何一部件或附件进行检验和试验后,不符合要求时,卖方应设法弥补其缺陷,重新进行有关检验和试验。
对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的设备,应判为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全新同型号产品替换,替换后仍要经检验合格才能被买方接收,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9.9由买方检验人员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在任何时间都不能解除卖方按照合同承担的责任,设备在现场进行开箱检验时,不能以买方检验工作来代替卖方必须做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买方检验人员在制造厂参加的检验和试验时不签署任何检验和试验文件。
9.10无论买方是否参加上述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向买方提交设备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报告。
9.11按照上述条款和合同其它条款进行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都不能解除卖方按照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9.12卖方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有关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和试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该证明书将作为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定论。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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