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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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5篇》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5篇》
第一篇: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原则】
城市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级处罚事项】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除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许可销售房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违反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供水、供暖、燃气管理等(瓶装燃气管理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照明灯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应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区级处罚事项】
市内五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违反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集体土地上及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瓶装燃气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容环卫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养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6第二十条【法律保护】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一条【执法措施】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特殊执法措施】
因查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回收与贩卖药品等特殊需要,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当事人室内进行现场取证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配合】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
行政相对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作。
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禁止行为】
行政相对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扰执法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执法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擅自拆封、使用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的;
(五)撕毁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综合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或依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移动执法设备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910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行政相对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相对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特殊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公告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公告送达。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网站,并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网站和公告栏可以作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三十六条【视为送达】
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社区基层组织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公告与催告】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
限期拆除决定和公告可以同步发出。
公告责令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应当与决定书责令拆除的内容和期限一致。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督促其履行拆除决定。
催告期间,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相对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拆除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第三十八条【登记与保管】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行政相对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搬出并妥善保管;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
代为保管的费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行政相对人一次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且都属于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选择处罚较重的给予一次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
(五)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纳入诚信系统。
第四十四条【司法协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应当建立城市综合执法公证服务室、法律援助服务室、公安警务室、行政调解室和城管巡回法庭等形式的司法保障机制。
第四十五条【基层参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支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同中止】
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出书面建议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一并提供给有关单位。
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纠正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建议有关单位恢复服务。
第五章执法保障
第四十七条【执法装备】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并规范管理。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技术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十八条【服装标志】
城市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综合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综合执法公用经费、福利待遇、装备配备等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十条【队伍建设】
推行城市综合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将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分层级进行管理,突破所在部门级别限制,实现职级序列的晋升,建立更加符合执法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优秀协管人员考试录用激励机制,拓宽城市管理人才渠道,加强队伍建设。
-1718第五十八条【部门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减责免责情形】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执法协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导致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发现或者难以查处违法行为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第六十条【执法人员禁止性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
(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与行政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参与行政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依法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十一条【妨碍公务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或者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四)对执法人员及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
第二篇:
综合执法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综合执法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
要求,更好地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促进城市管理走上规范化、法
制化、科学化轨道,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实行目标管理,特制订
考评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卫生城、旅游城、生态城的目标,统一思
想、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强化机制、跟踪督导、提高效能,推
进城镇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细化量化、层层分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
格考评,兑现奖惩。
二、考评范围及对象
市政设施股、渣土办及局属环卫大队、绿化所。
三、目标任务
(一)、市政设施责任目标100分
1、认真履行市政设施维护职责,加强对城区市政设施的巡
查和监管。
(25分)
2、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措施,对损毁公共设施事件严管
重罚,力保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25分)
3、对损坏的市政设施,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抢修,确保行
人安全。
(25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5分)
(二)渣土办责任目标100分
1、加强城市建筑工程监管,严格控制建筑物料乱倾倒。
(25
分)
2、实行巡查制度,对乱倾倒建筑物料(渣土)单位和个人
给予严管重罚。
(25分)
3按照遂平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加大对渣土运输的监管力
度,发放车辆准运证,要求限时、限路线运输,定点倾倒。
(25
分)
4、对城区街道两旁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督促清理。
(15分)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0分)
(三)环卫大队责任目标100分
1、领导班子识大体、顾大局、团结协作、务实创新、公道
正派,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年终评议满意率达
95%以上。
(5分)
2、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单位工作高效、协调、
科学运行。
(5分)
3、认真履行城市环卫管理职责,做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
确保城区干净、整洁、美观。
(30分)
4、加强对城区公厕的管理,确保公厕干净整洁无蝇蛆(5分)
5、加强对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营。
(5
分)
6、完善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措施,加强源头控制,创新收缴
办法,堵塞各项漏洞,实现垃圾处理费的应收尽收。
(25分)
7、加大城市环卫设施的管护力度,做到环卫设施无损毁、
无缺失,正常发挥功能,环卫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
(20分)
8、加强财务管理,控制开支项目,严格审批程序,把有限的资
金用在环卫工作上。
(5分)
9、做好稳定工作,全年无一例赴县上访案件。
(10分)
(六)绿化所责任目标100分
1、领导班子识大体、顾大局、团结协作、务实创新、公道
正派,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年终评议满意率达
95%以上。
5分
2、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单位工作高效、协调、
科学运行。
5分
3、认真履行城区绿化工作的规划、落实和督导职责,确保
城区绿化任务的圆满完成。
15分
6、加大对城区绿化设施及绿化植物的管理力度,依法查纠
损绿行为,杜绝损绿事件发生。
20分
7、做好城区绿化植物的日常管护工作,适时浇灌、清洁、
修剪、治虫,努力实现绿化植物永葆生机。
(20分)
8、加强对公园、小游园、绿化带的管理,确保干净整洁、
无杂草和白色垃圾。
(20分)
9、加强财务管理,控制开支项目,严格审批程序。
(5分)
10、做好稳定工作,无上访案件发生。
(10分)
四、考评办法
考评实行百分制,由局督查室负责。
考评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完善监控机制,实行阶段性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纳入目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实绩进度考核档案。
一是阶段性监控。
实行目标运行日督查周报告制度,由局督查室负责每日对城区环卫、绿化、市政、建筑垃圾等工作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每周向局党委汇报一次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
二是年终考评。
年终局党委组织考评组,统一组织检查考评,年终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
五、奖惩措施
1、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仍不整改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次还不整改或推诿扯皮的,从目标考评总分中扣除0.5分;年终目标考评低于70分的,股长、队(所)长就地免职。
2、奖励。
对年度考评得分达95分以上的单位(股室),授予“先进单位(股室)”称号,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个人“先进工作者”称号,在年度考评时优先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篇: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学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临桂县文化稽查队:
王冠明
随着新的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参加了局组织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
通过学习是我了解到《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落实依法行政,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维护文化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全面阐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规定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执法人员的条件、执法工作应遵守的程序、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及责任追究形式,共计五章四十四条。
《办法》既是对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的总结和归纳,也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现有制度进行的巩固和提升,并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执法程序,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办法》第三条特别明确了其执法权来源的两种类别:
一是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
这是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予以确认,解决了委托执法模式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执法程序规范是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实现公平、公开、公正执法的关键要素。
《办法》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框架下,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和执行等法条进行了梳理。
一是结合文化市场执法特点,完善了《行政处罚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重要执法制度,如举报受理制度(第十三条)、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处罚决定抄告备案制度(第三十一条)等。
二是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如紧急措施(第二十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第二十六条)、听证会召开的程序及听证报告的内容(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等。
同时,《办法》与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衔接,指出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如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行政执法效能,因此加强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是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xx年,为加强和细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规划(xx年)》。
为固化已有制度,《办法》规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第十条),“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第九条)。
另外,《办法》还制定了岗位轮换制度、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其他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等。
综合执法改革以前,相关行政部门发放各自的执法证件,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等。
为统一证件管理,严格执法人员条件,明确证件发放和管理部门,《办法》规定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
文化部作为综合执法指导部门,负责统一综合执法证件的样式和编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制作、核发并管理。
另外,针对目前部分地区省、市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发放行政执法证的现状,《办法》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
第四篇:
xx镇综合执法服务队考核管理办法新桥镇综合执法服务队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管理镇综合执法服务队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主动性,在队伍内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优胜劣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执法服务队主要工作职责与工作经费来源
1、工作职责。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巡查各村违章建筑、违法侵占土地情况。
同时结合各种具体情况做好制止电炸毒鱼、制止乱砍滥伐、防汛救灾、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制止各类违法违纪事件,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余各项工作。
2、工作经费:
配合国土、村建部门除集镇规划区外,年度完成土地建房收入60万元(月均5万元)。
完成任务提取15%作为合署办公工作经费(按季度考核),超出年度任务的部分按20%提取工作经费。
其中,国土、村建、执法队人员分配比例为3:
3:
4;未完成任务除不提取经费外,政府对上述工作人员年度不予安排其他费用。
二、工作制度
各项巡查工作实行包片分组责任制。
执法队队员分成三个组:
第一组:
叶屋管理区钟金福(组长)、江水金、沈鸿伟,配合国土所张承明、村建所李金负责叶屋、江坊、余陂、石人、刘坊、潭复、三坑口等村;第二组:
新桥管理区王鑫华(组长)、罗荣水、李建成,配合国土所张长生、村建所马福生,负责鸳鸯、新桥、岗头、茜陂、牛岗、湖口等村;第三组:
廖家管理区龚建民(组长)、温建峰、林香泽,配合国土所许兴旺、村建所曾长汀,负责任屋、石槽、廖家、樟树、罗坑、新店、李家等村。
除镇统一安排外,其余正常上班时间都要对所负责的村进行巡查(每个组组长负责牵头,每月给予50元补贴)。
综合执法队每天要对所做工作做好记录,每月召开工作例会讲评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布置当月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法
综合执法队人员实行聘用上岗制,一年一聘,实行百分制考核。
主要分为1
三类:
出勤(40分)、绩效(40分)、测评(20分)。
考核办法分为按月考核及年终综合考评两种方法。
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如下:
1、出勤考评。
正常工作时间实行早晚签到,早上为8点30分前签到,晚上为20点以后签到。
必须参加每周的工作例会及其它有关会议。
每周二至周日按值班轮值表轮流住镇。
遇到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特殊时期,必须全天候在岗在位。
综合执法服务队队员遇到特殊情况时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
一天以内向综合执法队队长请假,一天到两天书面向分管领导请假,三天以上必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在森林防火、防汛救灾等戒严期所有人员一律不得请假。
未经请假缺勤一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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